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丝(化名)容留三名卖淫女在自己的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丝(化名)的行为属自首。同时,被告人陈丝(化名)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丝(化名)拘役三个月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最终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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