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供出何炅什么事(吴亦凡事件进展到什么情况了,他供出多少内幕)_法不责众_被告人_犯罪嫌疑人

吴亦凡事件进展到什么情况了,他供出多少内幕

现在应该还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当公安机关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因为刑事案件对于证据的要求比民事案件高很多,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当然,公安机关要收集的证据除了证明吴签的犯罪事实之外,还需要收集能让吴签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坦白、重大立功表现等)。即主要有以下9个方面的证据需要收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2)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罪过、起因、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6)作为从重从轻丶滅轻或免除处罚理由的事实;

(7)有关附带民事诉讼丶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8)有关管辖回避丶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9)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在证据达到上述标准后,公安机关才会向检察院移送案卷,并且由检察机关审核后,再向人民法院对吴签提起公诉,然后就是法院审理然后判处刑罚。

如果吴亦凡供出很多人来,那会不会不了了之了,毕竟法不责众啊

在大是大非面前,“法不责众”是不可能的。我们相信法律的正义,对罪恶零容忍。

什么叫“法不责众”?事实上,很多人误解了这个词。

所谓法不责众,并不是因为犯罪人数过多法律就网开一面,那是胡说八道。

你没见过我们大力打击犯罪吗?哪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家族、哪个团伙人数少了?就说电视剧《破冰行动》的原型,那次真实的行动,抓了判了多少人,手软过吗?

真正的“法不责众”,主要是指“法理不外人情”,也就是情有可原的事,涉及了很多人,最后从轻发落。

它有几个关键的特征。

第一个就是“非故意犯罪”。比如说,某些人群,单纯因为上当受骗,或是迷信等等,无意之中违法犯罪,虽然造成了不良后果,但没有主观故意,那么这个是在量刑时可以考虑作为从轻的因素的。

第二个特征是要揪其主犯,只不过纵其从犯。例如哄抢。一辆货车翻了,许多人哄抢货物,领头哄抢的人一定要法办、严惩。其他人可以从轻,但也有前提,要看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对于赔偿也于事无补的情况,不会从轻的。

第三个特征是情有可原。比如一堆人抓住一个拐小孩的人贩子,把人贩子打死了。那么就算他们是故意把人贩子打死的,也可以从轻。

而现在的量刑,主要考虑的就是,案子是不是情有可原,是不是主观故意,如果既不是情有可原,而且是主观故意,那么无论主从,一律不留情。

所以你说供出来很多人,能供出多少来?电视剧《破冰行动》的原型事件,直接参与作案的嫌疑人有数百人,全都判了,哪个也没留;牵扯到的人也不少,也都没有纵容他们;在逃犯人,也全部通缉。你供出来再多人,能比这个事件的涉案人数还多吗?

所以说,法律是公正的,大是大非面前,不会搞什么“法不责众”。

看的是什么?看的是案件的性质。

法律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罪恶的程度来考量合适的判罚,而不是从犯罪人数来考虑。因此,大是大非面前,是不讲什么“法不责众”的。

其实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一个整编师,人数够多吧?假如他们叛逃了,投敌了,能因为人数多就“不责”吗?

网曝林俊杰、潘玮柏疑似被吴亦凡供出来,顶流们不能好好做人吗

顶流个灯笼,还顶流顶流,脑残吗?

1、吴亦凡进去的结果,改变的不仅是娱乐圈的生态,更是现今流量的玩法。

2、不靠谱的不仅仅是吴亦凡,还有各路病态网红,他们共同打造了一个妖魔鬼怪的世界。

3、中国俗文化的最高境界,精神属性上无非是《金瓶梅》,具体操作上不过黄赌毒,不能再试下去了,必须开始严打。

4、流量就是扯蛋,物极必反,这个蛋扯到头了,培养出了大批的精神残疾者,不健全人格者和低智能者。

5、让顶流见鬼去吧!让流量见鬼去吧!让病态网红见鬼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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