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这是一项多达1万多笔业务、高达15亿元销售款、历时近3年的燃气业务,事前未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每笔业务的类型和单价、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每月进行财务结算、事后也未对计提的差价和账期进行全面核算,竟然仅凭部分入库单和不完整的销售单就随意确定货款余额的荒唐案件!
2015年7月,中广核实华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并授权董*签订合同,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业务,借用民企江西实华公司名义规范“自买自卖”行为和规避风险,利用融资性贸易货款滚动账期资金由江西实华公司代其建设LNG点供项目,按照12%年化收益率支付差价(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但中广核实华公司“以销定购”未管控贸易资金额度及账期,年化收益率均超过12%、最高达到169%,多计提江西实华公司近4000万元差价。双方通过算账就能够轻易查清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根据资金占用情况和12%年化收益率核算差价款,立即就可以算清货款余额。但他们居然拒绝算账或审计,反而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和授权擅自提起诉讼,企图将多计提的差价款据为己有,这岂非公然抢夺民企资产?
行善助人的股东江西实华公司不仅提供平台帮助中广核实华公司规范融资性贸易,还承担税费和各种风险,尤其是利用融资性贸易款代其建成了51座LNG点供项目、帮助他们打开了天然气市场,不存在违约和侵吞货款的问题。但遗憾的是,他们擅自解除合同、自己违约反污民企违约!他们拒绝算账、抢夺民企资产反诉民企欠债不还!他们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涉嫌高利转贷违法犯罪,却反诬告民企挪用公款!他们欺骗或串通法官枉法裁判,竟然将超亿元的债权人硬生生变成7000多万元的债务人!事后竟然洋洋得意、自称靠“诉讼技巧”取胜!实际上也确实是法官断章取义、曲解合同条款、故意违背事实及当事人的约定且隐匿关键证据,其目的是为这些管理人员掩盖失职渎职!
这原本仅靠良知就能判断是非对错的事情,加强公司规范管理制止管理人员擅自越权就能避免的纠纷,通过双方算账就能轻易解决的问题,利用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就能纠正的问题。竟然快五年了还没有得到解决,相关责任人至今也没有得到处理,甚至愈演愈烈,无法想象央企是如何管理的!
【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央企中广核全资子公司--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广核节能)和民企江西实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实华)按51%和49%的出资比例成立中广核实华燃气有限公司(简称中广核实华)。中广核节能为了形式上的规范经营和开展LNG气化站项目,要求中广核实华与江西实华签订《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销售合同》,约定江西实华在支付差价(资金占用费【下同】)不低于年化收益率12%的前提下,中广核实华给予江西实华使用5000万元资金额度、时间为30日(即“月账期”)的融资,每月23日依据合同约定的业务类型和差价进行结算。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广核实华不仅“自买自卖”,而且从未按合同约定与江西实华进行全面结算。2018年4月19日和5月10日,中广核节能认为江西实华使用资金超过5000万元额度和相应账期,不经算账、且未经中广核实华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单方指使委派在中广核实华的高管,擅自停止供气并解除合同。
经双方财务人员对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资金往来、业务加价及账期情况核算,确认江西实华公司不仅没有超过资金额度和账期,反而是中广核实华公司多计提江西实华资金占用费2191.756224万元,折合为中广核实华倒欠江西实华43个月账期(后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多计提江西实华资金占用费3500万元),显示中广核实华违约!
中广核实华从银行以月息0.3625%(年息4.35%)贷款,再通过融资性贸易业务以月息1%(年化收益率12%)转贷给江西实华,要江西实华代其建设LNG点供项目。中广核实华既可以稳赚的收入,又可以利用5000万元的账期资金为其代建LNG点供项目,还从形式上规范了燃气经营行为,可谓一举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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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中广核节能委派在中广核实华的高管(简称中广核实华高管),得了便宜还卖乖,既不抵销往来款,也不将多计提的资金占用费冲抵货款,又不继续履行合同延续43个月账期,更不按照约定收购代其建设的LNG点供项目。
江西实华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请求对自2015年7月以来双方三年的往来款和账期进行核算并继续履行合同。中广核实华高管不在本案中反诉,却到深圳中院以同样的事实和案由重复起诉江西实华。江西的法院得知深圳中院立案后,把应当审理的内容不作审理,而是让江西实华另行寻求法律途径救济或推给后立案的深圳中院审理;而深圳中院却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江西实华的反诉请求,造成江西实华的诉讼请求在江西、广东两地法院均没有审理,导致江西实华由债权人变成7000多万元巨额债务的债务人。
如此奇葩的判决,完全是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造成的,连胜诉的中广核实华也承认自己是靠诉讼技巧取胜的。本号将连续报道该案的整个诉讼过程,向大家展示枉法裁判给诚实守信、无私奉献的民企江西实华所造成的毁灭性灾难!
一、案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销售合同》(简称《销售合同》)纠纷始末。
(一)《销售合同》9.1和9.3条的由来、合同性质及相关依据。
1、《销售合同》9.1条的由来、合同性质及相关依据。
(1)9.1条的由来:鉴于液化石油气贸易批发市场下游客户大多是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或中间运输商,他们通常不签订业务合同、不方便给公存账户转款且休息日也要求即付即买等,下游客户无法满足中广核实华的合规性要求、中广核实华也无法满足下游客户市场化要求,中广核节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特设计这种既可规避法律风险、资金风险和经营风险,又可符合中广核合规要求的“业务”模式,即要求中广核实华以江西实华为名义上的购买方,开展“自买自卖”的业务。
(2)《销售合同》9.1条的业务模式:中广核实华“自买自卖”,江西实华没有参与该业务,属于中广核实华借名运行的贸易业务模式。
相关依据:中广核节能联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华公司总经理王云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简称《离任审计报告》),中广核实华、中广核节能与中广核集团内部的相关电子邮件。
2、《销售合同》9.3条的由来、合同性质及依据。
(1)9.3条的由来:控股股东中广核节能要求中广核实华全力以赴开展LNG点供项目(简称点供项目),为了把握市场机会、缓解点供项目资金紧张和规避繁琐的审批流程及相关风险,同时要求江西实华名义上垫资为其代建点供项目,实际上通过案涉《销售合同》的9.3条“融资性贸易”给江西实华代建点供项目融资5000万元。
(2)9.3条的合同性质:案涉合同属于“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合同性质,中广核实华与江西实华实际上是借贷关系和LNG点供项目承揽代建关系。
(3)依据:中广核实华燃气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广核实董决字[2015]11号、广核实董决字[2016]18号),以及根据这两份决议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广核实华公司《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案涉《销售合同》主要条款。
第五条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价格由双方以“LPG/LNG价格确认函”形式进行确认。
第九条 气款(含运费)支付:气款支付方式具体区分如下,不同业务区分为点供预付款支付方式、零售周账期支付方式和其他月账期支付方式三种方式。如买方未在双方书面确认的发货日之前不少于[2]个工作日向卖方提供业务类型确认文件的则卖方有权视为买方具体采购对应的业务类型为点供预付款支付方式进行相关结算支付安排。气款支付方式具体类型和安排如下:
9.1 买方采购LPG用于买方的点供项目时,实行“先款后货”(注:江西实华预付货款、没有账期的业务)原则(该支付方式以下简称“点供预付款支付方式”)。
9.2 是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另有长期合作合同约定,与本案无关,在此不赘述。
9.3 其他业务:如卖方通过买方开展的LPG、LNG贸易业务等(具体业务类型和范围以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确认为准),在差价不低于年化收益率12%或购销差价为50元/吨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且经书面确认就每笔具体交易卖方有权但无义务给予买方账期30天,达到30天账期的买方应及时支付货款且应支付对应账期金额的逾期支付的利息每日[万分之一](该支付方式以下简称“其他月账期支付方式”),否则继续逾期卖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等约定追究买方违约责任,但在卖方对买方的应收款余额累计总额高于[5000]万元的卖方有权拒绝给予账期且按照第十二条等约定追究买方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天然气款结算:10.1 结算时间(无论何种气款支付方式):每月[23]日进行结算,结算期间上月[23]零时至本月[22]日24时。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2.1.1 ……,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付款应向卖方支付应付未付部分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除给予宽限账期(注:案涉业务的宽限账期为30日)的账期内情况外逾期超过30日(注:案涉业务为累计超过60日)的卖方有权停止供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超过60日(注:案涉业务为累计超过90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也有权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
(三)《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1、合同双方的履约主体均是中广核实华,上下游贸易业务均由中广核实华直接交易和完全控制,江西实华没有参与贸易业务。
中广核实华是采用“以销定采”的方式开展(自买自卖)贸易业务,即直接与下游客户就商品数量、销售价格以及结算方式等达成意向(接受订单)后,根据下游客户要求向各炼厂组织采购,送达到下游客户气站或下游客户直接到炼厂提货,与下游客户按照约定的市场价格结算后督促货款回笼到江西实华账户及转回中广核实华。
江西实华没有参与贸易业务,仅提供银行账户给中广核实华回笼资金,然后用该连续滚动的账期资金代中广核实华建设点供项目,随后计提资金占用费并连同货款陆续返还给中广核实华。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根据资金占用情况和资金占用费或账期进行过结算,用该资金代建的点供项目也尚未接交和结算。
2、中广核实华在实际履行采购和销售过程中:
(1)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每笔业务开展(发货日)前根据是否预付款情况区分9.1项与9.3项业务类型,也没有提前根据市场行情确认每笔业务的单价。
(2)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根据资金实际占用情况(占用资金额度和账期【占用资金时间】),核算每笔业务的差价(资金占用费)。
(3)《销售合同》业务是连续滚动的贸易业务,中广核实华高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每个月的23日根据业务类型和财务付款情况进行全面业务结算。而且自2015年7月业务开始至2018年5月10日业务终止期间从未进行过结算,期间的业务确认单只是对提货情况和计提资金占用费(差价)进行确认,没有核算相关业务的资金额度(实际占用资金额)、账期(实际占用资金时间)和差价(实际应交资金占用费)。
3、江西实华没有参与业务过程,只是提供银行账户供中广核实华收取下游客户的货款,江西实华利用该货款的30日账期连续滚动所融资金,帮助中广核实华建设LNG气化站项目,并按照合同约定的12%年化收益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给中广核实华。而中广核实华高管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没有进行业务结算导致资金占用费采取计提方式,故没有按《销售合同》确认实际货款和账期,造成案涉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由于中广核实华高管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区分业务类型、没有根据市场行情实时确认销售单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根据资金实际占用情况核算差价(实际应交资金占用费),没有在每个月的23日进行全面结算,只是根据中广核节能的业绩要求和中广核实华PBA考核的盈利要求计提资金占用费。尤其是在每年底中广核节能为了粉饰合并报表冲业绩,要求江西实华一个月就要计提400多万元资金占用费(实际每月只需要计提50万元即可),承诺待合同履行结束时进行总核算后将计提的资金占用费多退少补。以上事实详见双方领导的工作沟通录音材料、中广核实华财务报表、判决书和业务统计表、证人证言及电子邮件等等。
(四)案涉《销售合同》纠纷的根源。
1、中广核实华高管在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过程中,没有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条款履行,相关业务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和实时更新,导致中广核节能误认为江西实华多占用了资金额度和账期、少交了资金占用费,而江西实华则认为多计提了资金占用费、少用了资金额度和账期。江西实华不同意采取计提方式继续垫付资金占用费,便向中广核节能和中广核实华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全面核算。中广核节能和中广核实华在没有进行核算的情况下,就直接安排其委派的高管于2018年4月19日停止供气、中止了合同履行,从而产生合同纠纷。
经过江西实华与中广核节能、中广核实华多次沟通,2018年4月27日中广核实华给江西实华发出了《关于2018年4月销售价格的函》,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开展业务和进行财务核算确认账期。2018年5月3日恢复了合同履行,并同意《销售合同》到期后延续该融资性贸易合同。但合同恢复履行后的2018年5月10日,中广核实华没有提出任何问题又再次违约停止供气并解除了《销售合同》)。
3、2018年5月21日,中广核实华、江西实华按照《关于2018年4月销售价格的函》精神和双方领导的指示,分别委派财务人员王花、孙华英对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的资金往来、业务加价及账期情况进行核对、计算,并形成了《关于双方资金往来、业务加价及账期情况的纪要》(简称《核算纪要》),《核算纪要》显示中广核实华尚欠江西实华43个月账期(即多计提江西实华公司资金占用费2191.56224万元)。
中广核节能委派在中广核实华的财务总监施*雄核对后认为《核算纪要》属实,但不确定是继续给江西实华账期还是退回江西实华多计提的资金占用费,表示需要请示中广核节能的领导。中广核节能的领导随后安排法务部与中广核实华财务总监起草新的《销售合同》,意图用后续开展的融资性贸易业务来弥补欠江西实华的账期。
4、在新的《销售合同》尚未确定时,中广核节能原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中广核实华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姚*明,于2018年8月初因中广核节能控股企业东力燃气公司和鑫盛燃气公司的问题(涉嫌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羁押、法办,起草新的《销售合同》被搁置。
中广核节能和中广核实华的继任领导汪*恭于2019年2月14日,在中广核实华会议室与江西实华负责人王云华进行工作洽谈,双方同意将重新核算后的所欠货款,用江西实华在中广核实华的股权或江西实华代中广核实华建设的成品油库项目、LNG点供项目建设(收购)款冲抵,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汪*恭认可并表示会带中广核节能各部门负责人过来签字)。
《核算纪要》是中广核实华和江西实华双方财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结果,也是双方领导安排的工作,即便不认可《核算纪要》的结论,双方也应当重新核算。但中广核实华高管迟迟没有安排财务人员与江西实华进行核算,却通过律师发《律师函》要求江西实华归还4733万元或5513万元,并聘请律师准备起诉江西实华追偿所谓的“货款”。江西实华在继续要求他们进行核算的情况下,发函给中广核实华、中广核节能和中广核集团反映相关情况,并要求中广核节能和中广核集团派调查组进行调查,但没有任何回音,这不符合央企规范。
综上所述,《销售合同》纠纷是因中广核实华高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使得三方对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的资金占用情况和计提资金占用费不甚了解,均认为对方占了便宜。江西实华于2018年3月20日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核算后,中广核节能指使其委派在中广核实华的高管,未经过时任总经理的同意,更未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就擅自于4月19日停止供气而产生纠纷。纠纷发生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沟通后确定是误会,发函同意进行核算后多退少补,并于5月3日重新恢复了合同的履行。但不知何故,中广核实华高管于5月10日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彻底终止供气并擅自解除合同,双方再次产生纠纷。尤其是中广核实华高管在5月21日安排财务人员初步核算后,得知江西实华还可用账期43个月后(即多计提资金占用费2191.56224万元),在自身违约还拒绝恢复履行合同,却为掩盖自身问题反而向江西实华追偿,故意激化股东矛盾。
以上是《销售合同》的签订背景、主要内容、合同性质和法律关系、业务履行过程和财务核算情况,揭示了《销售合同》的本质及究竟是谁制造纠纷及故意违约的问题!由此可知,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中广核实华高管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并拒绝承认合同双方财务核算结论造成的,是中广核节能操控中广核实华高管违约所造成的!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起因。
1、江西实华在中广核实华高管拒绝承认《核算纪要》又不配合重新算账及请求中广核集团派调查组未果的情况下,不得不于2019年7月在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广核实华和中广核节能,请求法院重新核定确认往来款为1061.5517万元或相应账期;
2、中广核实华高管在江西法院不提起反诉,未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违反规定就同一事由(案由),擅自以中广核实华的名义,在深圳中院重复起诉江西实华及其控股股东,追偿所谓的货款、违约金、滞纳金竟然高达1.15亿元;江西实华只得在江西高院没有审理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在深圳中院提起反诉,从而导致江西和广东两地法院同时审理案涉《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二)江西和广东两地法院的审理过程和结果。
1、因中广核实华高管在深圳中院重复起诉,江西法院便对江西实华主张的尚欠货款不予评判(审理),直接抛给了后立案的深圳中院审理;对垫资及分红款等往来款问题也要深圳中院进一步审理;关于账期和点供项目等问题要当事人另寻法律救济途径救济而不作审理。在没有对往来款和账期重新核实确认的情况下,江西高院竟然“以江西实华的诉讼请求重新核实确认往来款为1061万元”,认定尚欠货款属实,且直止2018年5月10日止超过合同约定的30日账期为由,根本不管合同约定停止供气必须超过5000万元额度和60日付款期限,错误地认定江西实华构成违约,从而反推中广核实华停止供气不违约。
2、深圳中院也没有进行往来款核算和账期核算,而是套用江西法院认定江西实华违约的结论直接认定江西实华违约;并超诉请范围审理,以《中广核实华2017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应收江西实华账款计入2018年的《销售合同》的货款中,判决江西实华返还中广核实华5513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且以重复起诉为由,对江西实华的反诉请求不进行实质性审理而驳回江西实华的全部反诉请求;而广东高院以“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事实”为由拒绝进行核算和审理,对一审认定的错误事实不予纠正。
2021年12月15日,中广核实华股东沟通会形成共识,认为案涉贸易业务属于“融资性贸易业务”、“应当进行核算”。同时安排中广核实华新任董事兼中广核节能及中广核实华总法律顾问林* “负责核算”、并“由江西实华与广东高院联系请求中止审理,待核算后请法院指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司法鉴定”。但高管没有进行核算,广东高院也没有组织审计和依法审理,导致江西实华的诉讼请求两头落空而败诉。
江西实华在江西和广东两地败诉后,正在通过各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向社会大众披露高管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准备通过再审、抗诉维权,并控告相关法官涉嫌枉法裁判!
三、中广核实华高管停止供气并解除合同,是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合资公司和股东利益!
案涉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中广核实华自买自卖,这些高管既不控制资金使用情况又不按合同核算资金占用费、既否认双方财务核算结果又拒绝重新核算、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擅自停止供气并解除合同,未经董事会授权擅自向法院提起诉讼,故意隐瞒事实并肆意编造巨额债务误导法官,使得江西、广东两地法院误审误判,导致江西实华由债权人变成负债7000多万元的债务人,给诚实守信、无私奉献的民企江西实华造成毁灭性的灾难!这些高管的一系列行为违背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基本常识及情理,完全是为了逃避责任,是为了打击报复向中广核集团反映情况的江西实华。详情如下:
1、从合同性质看,案涉合同属融资性贸易,资金占用费与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额度和账期)成正比,使用了多少数量资金、多少时间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反之,支付了多少资金占用费就应当提供相应数量的资金给贷方使用相应时间,这与银行借贷完全一样。多计提了江西实华4000万元资金占用费,中广核实华公司应当退回多计提的资金占用费给江西实华。
2、从合同履行过程看,是中广核实华“自买自卖”,从商品采购、运输、销售及收付款等全程都是由中广核实华控制和负责,江西实华只是名义上的购买方,实际无权参与业务。即便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超过资金额度或账期的问题,也是中广核实华的责任。而且中广核实华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姚*明也明确承认是节能公司委派在中广核实华的高管没有管控好,与江西实华无关,江西实华没有责任。因此,显然不存在江西实华违约的问题,这是基本常识!中广核实华高管明知这种情况,怎么还颠倒是非、诬陷江西实华违约而停止供气呢?
3、从业务结算看,由于中广核实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区分业务类型、没有按照合同条款核算资金占用费及账期,也没有及时进行业务结算,导致资金占用费采取计提方式而非结算方式,这也是中广核实华高管按照节能公司的业绩要求和中广核实华PBA考核的盈利要求计提资金占用费,并非实际结算;既然未区分业务类型和核算资金占用费及账期等,就无法确定是否超过资金额度或账期;既然贸易业务开展了近三年时间、销售量近40万吨、销售额高达十五亿元,一直未进行全面结算,根本无法确认货款余额或究竟是谁违约。因此,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业务对账和财务核算是判断违约的唯一途径,也是会计准则和基本商业规则所要求的。中广核实华高管为什么违反规定不进行结算?高管事后既不认可2018年5月21日双方财务人员的核算结论,为什么又拒绝重新核算修正核算结论?这岂非耍无赖?尤其是中广核实华股东沟通会要求重新算账,中广核实华高管为什么拒不执行?中广核实华高管不敢算账究竟害怕什么?
4、从中广核实华履行合同的“利益”看 ,案涉融资性贸易业务,合同约定年化收益率是12%,但“实际收益”高达36%,而且还规避了法律风险并代建了LNG点供项目,一举多得、中广核实华高管何乐不为?且不说江西实华不存在违约,即便是江西实华超过资金额度和账期,也可以直接催款或者报告董事会研究解决。中广核实华高管为什么无端停止稳定丰厚利润的业务?为什么搁置双方正在讨论的后续《销售合同》?尤其是在高管无能力经营且长期亏损的情况下,为什么不按照董事会决议恢复业务?中广核实华高管的行为,显然不是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是在制造矛盾,故意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
5、从停止供气和解除合同的条件看,高管停止供气、解除合同是否达到合同12.1条约定的超过60日或90 日?如果没有达到,高管为什么要违反合同约定强行停止供气和解除合同?如果达到了,高管为什么不提供任何证据、也不向董事会报告?如果只是怀疑超过资金额度和账期,高管为什么不组织核算、甚至拒绝双方核算?这些高管无凭无据、随心所欲地停止供气并擅自解除合同,难道想把合资公司置于死地?真是胆大妄为!
6、从解除合同的内部程序看,中止业务、解除合同,尤其是解除关联交易合同和重大合同,必须经过中广核实华董事会审议批准。高管为什么不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授权规定》报董事会批准而擅自决定?这些高管明知江西实华没有违约,他们根本不敢报告董事会,但为了报复江西实华就擅自强行停止供气并解除合同。中广核实华高管这种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的越权行为不仅违法违规,而且严重侵犯中广核实华和股东合法权益!
7、从巨额违约金、滞纳金处置和关联交易或重大合同解除的授权范围看,解除关联交易或重大合同及追偿这些费用的程序,《公司治理授权规定》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和授权。中广核实华高管为什么不按照《公司治理授权规定》(C版)第36.4条和《公司管理授权规定》(1版)第36.3.2条、38条规定,报中广核实华董事会审议批准,而擅自向法院起诉?因为这些高管清楚的知道,双方财务人员核算的结果是江西实华没有超过资金额度和账期、没有违约,反而是中广核实华倒欠江西实华资金占用费、存在违约。所以才故意向大股东隐瞒事实真相、肆意编造巨额债务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并且歪曲事实误导主审法官,导致法官误审误判。江西实华善意配合中广核实华规范经营和代建LNG点供项目,无偿帮助并承担法律风险、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这些高管不感恩、不纠正自己的错误,反而不经过董事会审议批准就起诉江西实华,实乃恩将仇报!
8、从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案看,货款争议,双方按照合同算账就能立即解决,即便双方对算账数据有争议,也可以委托审计或司法鉴定。高管为什么不通过正常算账而要通过诉讼解决?为什么舍简求繁、舍近求远、花费巨资去深圳起诉?中广核实华股东沟通会确定算账并请法院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司法鉴定,高管为什么抗命不尊、拒不配合、也拒不向股东会汇报?高管应该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把坏事变好事、把好事发展的更好;而不应该歪曲事实制造问题,把好事变成坏事、把坏事彻底搞砸,肆意扩大合资公司的损失和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
四、法官故意曲解合同、枉法裁判,是扬恶惩善!
中广核实华高管以上违法违规、违反合同、违背商业规则、违背基本常理常识、颠倒是非的行为,相关法官视而不见、断章取义、故意曲解合同条款,没有查清事实、没有按照审判规则进行审理,甚至隐匿关键证据混淆是非,是枉法裁判、惩善扬恶!现将问题归纳如下:
(一)江西法院和广东法院共同存在的问题。
1、两地法院没有移送案件合并审理和诉讼请求不予审理的问题:
广东的法院没有把后立案的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江西法院一并审理,江西法院也没有要求广东法院把后立案的案件移送江西法院审理,江西法院反而把应当审理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推给后立案的深圳中院审理。
2、两地法院没有审理合同性质、合同效力和移送高利转贷违法犯罪的问题:
均没有查清案涉合同性质是“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没有查清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导致合同无效,没有查清涉嫌高利转贷违法犯罪,更没有将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两地法院超范围审理的问题:
江西高院在中广核实华没有反诉的情况下却认定江西实华违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广东法院把“2017年”的“应收款”与“2018年”的“货款”合并审理,超出中广核实华仅对2018年的货款进行审理的诉请范围。
4、两地法院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
江西法院没有审理江西实华要求核算往来款和相应账期,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广东法院没有审理江西实华的反诉请求,没有依法进行审计或司法鉴定。
5、两地法院未核算业务和财务的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尤其是融资性贸易纠纷,必须经双方全面核算和最终结算。两地法院均没有按照双方诉请、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会计准则、甚至基本常识进行全面结算,而且法官拒绝组织双方核算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业务专项审计或司法鉴定,是造成枉法裁判的根源!
6、两地法院未区分业务类型的问题:
均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区分业务类型,将江西实华按照9.1条预付货款的无账期业务,也按照9.3条有账期业务收取巨额资金占用费。
7、两地法院关于基本概念理解错误的问题:
均没有弄清“账期”的概念(资金占用时间)和“差价”的本质(资金占用费),误将单一的《销售确认书》和《结算单》混淆为包括“账期”及计提的“资金占用费”在内的全面结算凭证,造成本案错判。
8、两地法院错误理解合同条款的问题:
均没有正确理解合同12.1.1违约条款中“除给予宽限账期的账期内情况外逾期超过30日”的含义:对9.2条业务的周账期的“宽限账期”是7日,在宽限账期7日内的情况外逾期超过30日可以停止供气,就是超过37日付款才可以停止供气;而9.3条的“宽限期”是30日,在宽限账期30日内的情况外逾期再超过30日即超过60日才可以停止供气。两地法院均把9.3条宽限期本身包含的30日忽略了,将累计超过60日可以停止供气错误理解为超过30日就可以停止供气,从而未将中广核实华擅自停止供气的行为认定为违约,反而颠倒黑白错误认定江西实华违约。
9、两地法院混淆时间节点和款项性质的问题:
均没有区分不同业务发生区间及相关款项支付的节点,如广东法院将“2017年”的“往来款”与“2018年”的“货款”,在时间上混淆了,在款项性质上也混淆;而江西法院将2018年4月28日802.01万元分红款已以预付货款形式支付给了中广核实华,却用2018年9月份的澄清函来增加2018年5月10日的货款金额,从而造成江西实华在2018年5月10日解除合同时本是4733万元“货款”竟然增加802.01万元,造成超过5000万元成为5513.5617万元的假象,以此判定江西实华违约。
(二)江西法院另外存在的枉法裁判的问题。
1、一审法院在未核算的情况下,以江西实华赊欠货款5513.5617万元及超过30日为由,对于802.01万元分红款和1500万元垫资款系另外事实法律关系而不能抵销货款,从而判定中广核实华停止供货并未违反合同约定,驳回江西实华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故意不审802.01万元分红款是否已作为气款支付、1500万元垫资返还款能否抵扣、中广核实华是否欠付江西实华公司43个月账期(即多计提江西实华公司2191.56224万元资金占用费),而是抛给深圳中院审理。反而以江西实华确认往来款1061.5517万元的诉请和超过30天付款为由认定江西实华违约,从而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判决书还出现以下大量错误:
(1)关于合同主体方面的错误:
案涉合同名义上是销售合同、实际上是融资性贸易合同,且是中广核实华自买自卖,江西实华没有参与业务经营;中广核节能委派的管理人员凌驾于董事会/股东会之上,擅权妄为,踢开江西实华操控中广核实华,由中广核节能单方经营并擅自停止供气和解除合同,江西高院应当认定中广核节能承担连带责任。
(2)关于合同性质和法律关系的错误:
本案是纯粹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江西法院的判决书却把股东分红(款)、垫资款项等合同关系错误认定为股东关系不予审理,让江西实华另行依循法律途径救济。
(3)超诉请范围和漏审诉请的多项错误:
A、江西实华没有请求法院审理江西实华是否违约,中广核节能和中广核实华也没有提起反诉要求法院认定江西实华违约,即:江西实华是否违约不属于江西法院的案件审理范围。江西高院认定江西实华违约是超诉请范围审理的违法行为。
B、江西实华诉请是确认中广核实华违约、是要求中广核实华赔偿违约损失并请求法院组织第三方进行司法鉴定、是请求核算和确认包括分红款、垫资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往来款和账期款。江西高院对这些均没有进行审理,而是抛给后立案的深圳中院审理,这不是疏忽而遗漏诉讼请求未审,而是故意不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4)关于诉讼费和律师费方面的错误:
中广核实华擅自停止供货构成违约,江西实华没有违约,其律师费和诉讼费应由中广核实华承担,不应由江西实华承担。
法院没有审理江西实华的诉讼请求,而是抛给后立案的深圳中院审理或者让当事人另行寻求救济途径进行救济,相当于驳回了江西实华的起诉,该行为违反最高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即关于人民法院不能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的规定,应当退回江西实华的全额诉讼费。
(5)关于账期核算方面的错误:
融资性贸易业务,必须就资金使用额度和资金已占用时间核算资金占用费(差价)。如果没有核算实际应付资金占用费,而是预先计提资金占用费,就应当根据实际资金使用额度和计提的资金占用费,核算相应资金可以占用的时间,确定剩余账期。既然中广核实华对剩余43个月的账期不认可,双方就应当重新算账,确认剩余可用账期;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就应当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业务审计或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司法鉴定;如果中广核实华仍然拒绝,法院应当向其释明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江西高院不能因违约方中广核实华拒绝算账就不查清事实,反而驳回守约方的诉讼请求,甚至认定江西实华违约。
(6)关于违约责任和相关合同条款方面的错误:
江西高院判定江西实华违约的依据,与《销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一致。《销售合同》12.1.1条是付款超过60天后才可以停止供货,超过90天才可以解除合同。而江西高院是根据超过30天付款就认定江西实华违约,从而反推中广核实华停止供气不构成违约。江西高院的这些认定,严重违反案涉合同的约定,纵容中广核实华违约!
作为先立案的江西法院,不围绕江西实华的诉请进行审理,把所有有关往来款的问题都推给重复起诉且后立案的深圳法院审理。导致具体欠付款、账期、其他往来款能否互相抵销等问题均未进行审理,便以江西实华自认的欠付款1060元加上欠付时间超过30天判定江西实华违约,极其荒唐!
中广核实华停止供气或解除合同是否违约,必须要审理查清江西实华欠付货款有无超过5000万元且欠款时间是否超过60日,必须对《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及金钱给付义务的互抵情况进行审理,不能抛给后立案的深圳中院审理。如果深圳中院对江西实华的反诉请求进行了审理也可以弥补江西法院的错误判决,但是深圳中院以江西实华重复起诉为由不予审理且驳回了江西实华的全部反诉请求。尤其是江西法院未经审理而判决的错误结果被深圳中院直接引用,进而判决江西实华承担巨额债务,从而导致江西实华由债权人变成债务人。
(三)广东法院存在大量枉法裁判的问题,甚至不敢判后答疑。
1、无论是江西金庐陵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还是中广核实华的股东沟通会、或中广核集团公司审计部,均认为案涉合同为融资性贸易合同,即“名为贸易、实为借贷”,江西实华未参与买卖,是中广核管理人员没有管控账期。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江西实华资金占用费率远超12%(平均达到36%)年化收益率,有些高达169%的年化收益率,且江西实华长期和多次要求核算账期并返还多计提的资金占用费,广东法院竟然无视江西实华返还多计提的资金占用费的主张、认为属于江西实华自愿行为,违背事实、常理和合同约定。
2、对江西实华主张以项目垫资款、政府土地奖返款、气瓶充装利润、贸易账期款和整改及经营管理等其他垫付费用,抵销2018年《销售合同》业务货款的正当合理要求,广东法院以超出合同约定为由不予审理;广东法院把未经江西实华公司核实的中广核实华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应收账款与2018年《销售合同》的货款一并予以冲抵,违背财务规则,超出中广核实华的诉讼请求范围审理,且同一案件采取不同标准进行审理。
3、合同期限内江西实华的分红款已作为预付货款支付给中广核实华,广东法院以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为由不予认可,也不中止审理等待相关案件结案,从而构陷江西实华欠付款超过5000万元,判定江西实华违约和承担违约责任,并以江西实华反诉中广核实华违约系重复起诉而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此外,还有以下大量错误:
(1)关于证据质证方面的错误:
故意隐瞒经过质证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通篇判决书只字未提证据质证情况。尤其是隐瞒本案主要关健证据--《关于2018年4月销售价格的函》、《关于双方资金往来、业务加价及账期情况的纪要》。这两份证据证明:(1)双方同意算账并继续履行合同;(2)双方经过核算且认可尚有账期43个月(多计提资金占用费2191.56224万元)。这些证据能够充分证实江西实华没有任何违约,而中广核实华在江西实华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停止供气和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法院隐瞒该质证过的证据,是故意隐瞒中广核实华的违约事实,从而构陷江西实华违约。
(2)关于是否需要进行核算或审计的错误:
中广核实华未进行全面核算的情况下,根本不了解计提的资金占用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不了解账期不足还是超过,不了解货款余额究竟是多少。仅以发货清单的金额,而不考虑业务类型、资金占用费、资金使用情况和预付货款及双方往来款等情况,就随意确认对方欠款金额,是严重错误的。
广东法院明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费和账期核算标准进行结算、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同意核算和多退少补、江西实华多次就货款提出异议并向法院申请审计或司法鉴定、中广核实华股东沟通会也确定需要重新算账或审计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竟然不予核算或审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涉企业间的自愿、合法行为!
(3)关于合同条款的理解错误:
广东法院不顾事实和对案涉合同内容断章取义,对“经双方协商且经书面确认就每笔具体交易卖方有权但无义务给予买方账期30天”这一完整的句子,仅截取“有权但无义务”六个字进行断章取义。不考虑“有权但无义务”的前提条件是“经双方协商且经书面确认”;不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广核实华一直在给予账期、且从未提出和从未行使不给予账期的“权力”;不考虑即便不准备给予账期,也应当在业务开展前告知,而不能合同结束后再拒绝给予;不考虑即便不给予账期就应当退回计提的资金占用费,不能收取了资金占用费而拒绝给予资金使用!以此断章取义来否认账期的存在,完全违背了合同自愿平等的原则。!
(4)关于故意歪曲事实的问题:
判决书P26争议焦点二说江西实华“对欠付货款基数55135817元的计算未提出异议,在不考虑抵扣的情况下,应视为实华公司对该数字的确认”,完全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江西实华多次提出异议,有下列事实和证据为证:
A、江西实华在2018年4月29日就向中广核节能法定代表人兼中广核实华法定代表人姚*明明确提出异议,双方了解情况后均同意进行核算并多退少补;
B、江西实华多次提出异议后,中广核实华在2018年4月27日发函给江西实华同意核算账期,江西实华与中广核实华还于2018年5月21日双方委派财务人员就资金占用情况和加价款及账期进行核算,其中就包括了对欠款基数(账期款)的异议及核算;
C、江西实华在中广核实华2018年、2019年的往来款询证函上,均明确对欠付55135617元提出异议:“信息不符,详见所附回复意见”。回复意见中明确提出账期加价款和802.01万元分红款及1500元垫资返还款互抵。所谓“账期加价款”,就是已付货款中包括的计提资金占用费。
D、江西实华在江西、深圳两地法院均提起本诉和反诉,请求法院对往来款和账期进行核算,这都是对货款余额的异议!
E、江西实华在2018年4月28日收到分红款802.01万元后,立即作为预付货款支付给了中广核实华,并在支付凭证上注明是预付气款;垫付的政府土地奖返款1500万元、气瓶充装利润89万元、江西实华多付的账期加价款(资金占用费)、垫付的安全整改及其他费用等都是金钱给付义务,而且《销售合同》中的5000万元账期是用于垫资代中广核实华建设LNG点供项目的。这些江西实华都向中广核实华、中广核节能和中广核集团多次提出过,等等,广东法院却视而不见,竟然认为江西实华没有提出异议!
F、深圳中院明知江西高院没有算账(“不予评判,由深圳中院后续审理”),没有对802.01万元分红款是否已作为预付气款支付、对于法院判决生效的1500万元土地奖返款能否抵扣等问题不予审理,而是留给深圳中院审理,而深圳中院却对江西实华的反诉请求以重复起诉为由全部驳回,对江西实华多次申请算账、鉴定、审计均不理睬。
G、关于诉讼费方面的错误:
深圳中院收了江西实华反诉案件受理费180288.56元,却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所有的诉请。如果深圳中院认为属于重复起诉,就不应该受理江西实华的反诉并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中广核实华也认为深圳中院不应该受理江西实华的反诉。
小股东江西实华应控股股东--中广核节能要求,帮助中广核实华开展业务和项目,中广核实华自买自卖且未按照合同履行,已属违约;江西实华为中广核实华无偿承担法律风险、经营风险、投资风险和相关税费,中广核节能竟然指使委派在中广核实华的高管构陷江西实华,实乃过河拆桥、恩将仇报!法院的审理判决竟然出现二十多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而且是故意行为,将好心做善事的守约者变成了身负巨额债务的债务人,导致无私奉献者濒临破产倒闭,案涉法官已涉嫌枉法裁判!
中广核实华公司高管无视客观事实、无视合同约定,拒不落实董事会决议和股东沟通会精神,长期越权和侵权、擅自停产停业和解除重大合同及贱卖资产,导致公司管理混乱、严重亏损、资产贬值和濒临破产倒闭。江西实华公司已向中广核集团公司董事长和中广核环保公司纪委书记反映他们失职渎职行为,并已代位起诉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胡国运、伍芹、卫东亮等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破坏了我国的法治建设、败坏了社会风气。江西实华公司已向相关部门控告,期待相关监督部门介入调查,予以严惩!
本文是中广核节能林*忠越权代表中广核实华投诉江西实华公司侵权,腾讯公司不了解情况下被屏蔽的《民企行善助人反被央企坑,法官颠倒黑白枉法无底线之十二:(奇葩案3)央企中广核上演“农夫与蛇的故事”,法官枉法裁判、惩善扬恶、助纣为虐!》基础上,接受腾讯公司的意见,删除敏感字眼及情绪过激的词语,仅留下事实和法律部分,重新发布的文章。若有异议请联系: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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