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屏观察|夫妻想“假离婚”逃债,不是你想逃就能逃_债务_离婚_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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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离婚协议案件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事类纠纷延伸至借贷、买卖、侵权等债权纠纷领域,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动一些“歪脑筋”,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恶意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子女等名下而不改变财产实质控制人、受益人等方式,以期虚构“无力偿还债务”的假象来躲债。

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到底由谁来承担?当债务危机来袭,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致使其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这个如意算盘能否行得通?作为债权人该如何追回借款?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通过典型案例并采访法官和律师,为向老赖维权支招。

案例回顾

向前同事借35万元后赖账

昆明市民张某某是孟女士的前同事,孟女士与张某某、陈某两口子都挺熟,曾经也互相借过钱,对彼此都比较信任。因此,当张某某以开办幼儿园的名义提出借钱时,孟女士慷慨地给予了支持。

孟女士说,从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10月10日期间,她总共向张某某出借了35万余元。借钱以后,孟女士曾多次要求张某某出具借条,但都被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了。这不是个好兆头呀!果然,之后在孟女士要求还钱时,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

2019年1月8日,孟女士将张某某、陈某两口子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归还借款35.2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为确保自己财产不受损失,孟女士针对张某某的资产做了财产保全,认为张某某也应该支付这笔财产保全费。

故意假离婚有意逃避债务

庭审的时候,张某某称,孟女士提交的付款列表里其中两条,2017年6月29日的微信转账3000元以及2017年10月10日的现金2000元,他并未收到过这两笔钱。

对此,五华法院审理认为,孟女士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中收款人并非本案被告,她也没有证据证明收款人是替两名被告代收款,而现金交付的2000元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故对这两项借款金额不予认可。法院认定,孟女士累计向张某某转账借款的总金额为347600元。

张某某和陈某还说,借钱是张某某一个人借的,是用于个人工程项目投资,妻子陈某并不知情。

二人还提出,双方已经于2019年2月离了婚,陈某不应对张某某的债务负责。为了证明这一点,张某某和陈某二人提供了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根据这些,五华法院确认二人的离婚事实发生在孟女士起诉以后,且根据协议,二人的婚内财产绝大多数都归陈某所有。

借款属于原夫妻共同债务

孟女士当庭提出此举就是为了逃避债务,那张某某夫妻二人离婚并分割财产究竟是不是逃避债务呢?五华法院综合各种证据认为,张某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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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张某某向孟女士借款金额347600元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但是从二人的离婚协议中可以证实,张某某和陈某二人对于陈某名下一家幼儿园的股权进行过分割转让,因此可以确认二人是共同经营的关系。

其次,张某某和陈某二人自登记结婚至登记离婚,期间共同购置了共同房产3处及车辆4辆,购置能力已超出一般工薪家庭,其资金来源应为共同经营所得。再次,从孟女士提交的在起诉以前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张某某表示陈某对借款知情。孟女士起诉以前,张某某与陈某关系并未“恶化”,因此应当认定张某某当时的微信陈述是真实的。

最后,五华法院认为,张某某和陈某在离婚处理共同财产时,必然涉及到双方或一方对外债务的处理,在此情形下,将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房产通过协议的方式划归陈某所有,可以认定二人主观逃避债务的意思明显。因此确认本案借款3476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说法

假离婚不能成老赖避风港

审理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债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将存款、房产、车辆恢复至《离婚协议书》签署前的权利状态,是依法作出的判决。

法官认为,夫妻离婚财产约定自由,但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涉嫌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依据《民法典》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转移的约定。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官提示:一纸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共同财产归某一方所有,如该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债权人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

律师支招

债权人应该如何追回借款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实现规避房屋限购政策、逃避债务等目的,有些人以“假离婚”作为对策。然而,从法律角度而言,“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通过“假离婚”可以逃避债务、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吗?

“目前司法实务中对假离婚的认定尚未有明确裁判规则,虚假离婚合意认定标准模糊、裁判尺度不一。”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律师说,有些人为了不愿意偿还债务,动一些“歪脑筋”,以假离婚为由躲避还款,甚至将财产转移,认为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可以不用偿还了。其实《民法典》中对夫妻债务作了明确规定,并不能以离婚为理由逃避还债。

陈维镖律师说,离婚协议难免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约定,这无可厚非。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哪怕是原夫妻一方以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已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来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债权人应该如何追回借款?陈维镖律师说,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后,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有四大要件: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

三是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四是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

三是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四是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满足这些要件后,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处分了的财产恢复原状,从而保护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

《民法典》中相关规定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记者手记

“假离婚”真逃债

不是想逃就能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没有真假。只要通过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的夫妻关系就解除了。这一点,毋庸置疑。夫妻离婚后,两人如果还住在一起,也只能算是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

一般而言,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为什么会存在假离婚呢?离婚被当作了一种手段,为的是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因规避限购政策、降低税费成本、逃避债务、获取拆迁利益等因素导致的“假离婚”现象亦不鲜见。

法律虽然赋予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有些人还面临着债务偿还的压力,有钱而不还的老赖非常多,他们为了躲避债务甚至会采取离婚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将财产转移出去,以自己的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让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债。

目前法院执行中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是法院多年来执行难的症结。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对“假离婚”涉及的事并无明确规定,但却逃不过法官的火眼金睛。其实,以逃债为目的而离婚,不仅不能减轻债务负担,反而会增加诉讼负累,同时也会对双方感情造成伤害。“假离婚”真逃债,不是你想逃就能逃的。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才是人们需要修炼的必修课。

“假离婚”真逃债

不是想逃就能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没有真假。只要通过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的夫妻关系就解除了。这一点,毋庸置疑。夫妻离婚后,两人如果还住在一起,也只能算是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

一般而言,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为什么会存在假离婚呢?离婚被当作了一种手段,为的是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因规避限购政策、降低税费成本、逃避债务、获取拆迁利益等因素导致的“假离婚”现象亦不鲜见。

法律虽然赋予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有些人还面临着债务偿还的压力,有钱而不还的老赖非常多,他们为了躲避债务甚至会采取离婚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将财产转移出去,以自己的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让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债。

目前法院执行中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是法院多年来执行难的症结。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对“假离婚”涉及的事并无明确规定,但却逃不过法官的火眼金睛。其实,以逃债为目的而离婚,不仅不能减轻债务负担,反而会增加诉讼负累,同时也会对双方感情造成伤害。“假离婚”真逃债,不是你想逃就能逃的。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才是人们需要修炼的必修课。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一审 熊波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猫恩泊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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