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汇编)_社会治安综合治理_工作_综治
本文目录一览:
- 1、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
- 2、什么是综治工作
- 3、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 4、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 5、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2、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社会治安的逐步好转,根据省政府(85)130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3、(一)注重把宣传月活动与平安创建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居民知晓率、参与率。在宣传月期间,各社区共制作宣传橱窗4期,发放《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宣传手册100余份。
4、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新闻媒体应当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识,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
5、治安调解:对因民间引起的纠纷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6、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什么是综治工作
1、概念不同。综治工作是一个大概念,是一系统工程,是整个社会的管理。维稳工作重点是突出的重大问题,对一一个地区有重大影响社会矛盾,信访问题等。职责不同。
2、就文字而言,就是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政法工作地一部分。包括的工作职能很多,有治保工作、610工作、禁毒工作等等。
3、综治三项工作的内容: 综治三项工作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
4、综治办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是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综治办的负责内容如下:负责统筹综合治理全面工作。
5、以下是综治工作要点(提纲),供你参考:坚持整体协同,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健全完善源头预防矛盾机制。全面构建党政主导“大调解”工作体系。全面排查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6、社区综治站是街道综治办的参谋和助手,具体负责本社区及企业的平安创建和综治工作。其主要职责任务是:法制宣传。
合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要职能如下:(一)贯彻中央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指示,研究、拟定本辖区的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提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3、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乡镇治安联防队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1、第七条 对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单位,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个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一票否决权工作。
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一)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前提条件。
4、综治工作是综治维稳工作的简写。综治维稳工作是新时期政府的一项工作,目的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和谐安宁的生活工作环境,它包括打黑扫黑、消化社会矛盾、反恐等工作。
5、首要任务是要打黑除恶,提高公民素质,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惩罚。打击教育相结合,做好自己,保持廉洁,这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任务。
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提供证明。”第八条修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接到举荐或者申请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需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授予。奖励等级的具体条件、标准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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