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习生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扣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由上可知,支付实习生的工资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是此劳务报酬所得可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二、如何按累计预扣法扣缴实习生的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对2020年第13号公告的解读的相关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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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即与“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使用的预扣率相同。
例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无需预缴税款,比按照一般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少预缴税款440元【=(3000-800)×20%】。
采用累计预扣法扣缴实习生个税需注意以下事项:
1、扣缴单位在进行人员信息采集时,需在人员信息界面“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中选择“实习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正确选择任职受雇从业类型后,“所得项目”显示的所得为“其他连续劳务报酬”。
2、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3、上述方法非强制性规定,纳税人仍可选择一般方法扣缴实习生“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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