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期提醒】3月征期仅剩2天!月底前,您需完成这两项工作_个人所得税_申报_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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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延误

请您按时申报

仅剩 2天

距离征期结束

3月征期已接近尾声

2月21日--3月19日

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

3月1日--3月15日(按月)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海上石油矿区使用费

1月1日--3月31日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经营所得

1月1日--5月31日(按年)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收入

3月1日--6月30日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综合所得

1月1日--12月19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1月1日--12月31日

车船税

印花税

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因生产经营需要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

具体日期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每月9日发布在“天津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上的《天津市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公告》所公布的成交价款结清时限为准。

注:

1.石油特别收益金、国家留成油收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按有关规定政策执行。

2.上述日期如有变化,以届时通知为准。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汇算清缴本月底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相关政策及申报操作指南

请您扫描下方二维码查阅合辑

请您抓紧办理2022年度

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

自2023年1月1日至3月30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学习政策及操作,请看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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