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王君 刘南 胡秋玲 “买房送车位”是房地产公司在卖房时采用的一种促销策略,部分购房者被这一点所吸引签下购房合同,却没有提前了解清楚开发商赠送的究竟是哪种类型的车位,进而引发纠纷。
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因“买房送车位”引发的纠纷。
合同未约定交付车位具体类型 买房送的车位竟是机械车位
2019年8月,陈先生与某业房地产公司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广州南沙某小区一商品房。
当天,双方还签订了《车位使用协议书》,约定基于陈先生购买该商品房,某业房地产公司同意赠送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的1个车位给陈先生使用,提供的车位位置不确定,使用期限为50年。
之后,陈先生得知,某业房地产公司所赠送提供的车位是一个机械车位,并非普通车位。陈先生要求某业房地产公司提供普通车位,该公司不同意,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业房地产公司交付普通车位一个。
陈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并未明确标明停车位为机械车位。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自己对是否购买案涉房屋作出合理判断。
同时,结合销售行情和日常生活经验,开发商所赠送交付的车位应理解为普通车位。
某业房地产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协议未明确约定赠送提供的是“机械车位”还是“普通车位”,陈先生要求提供普通车位缺乏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协议为某业房地产公司向陈先生赠送50年的车位使用权,且并未约定某业房地产公司向陈先生交付车位的具体类型及具体位置。
某业房地产公司认为其需交付的车位为机械车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
陈先生认为某业房地产公司需交付产权车位(即陈先生主张的普通车位),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曾约定某业房地产公司需交付的车位为产权车位。
因此,陈先生认为某业房地产公司应当交付的车位为产权车位,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机械车位无法进行产权登记 购房者签订协议前要仔细阅读
法官表示,目前小区车位按照权属可分产权车位(含部分人防车位),公共车位,按类型可分普通车位、机械车位。产权车位是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停车位,需备案登记,有产权,可以转让。
其中人防车位是国家强制配套建设,平时停车战时人防,故交易价格相对非人防车位更优惠。
公共车位是小区中设有的公共配套停车位,但一般无法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销售转让。
普通车位是常见可直接停车在地面的车位,而机械车位是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必须依靠机械整体运行和空间交换来达到个体车位使用的目的。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只有产权清晰,范围明确的不动产才能进行产权登记,由于机械车位没有固定的独立空间,没有具体界限范围,所以每一个单独的机械车位目前尚无法进行产权登记。
开发商在售楼促销时所赠送的车位并不一定是普通产权车位,也有可能是机械车位。
购房者在选购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对待开发商的宣传,对于销售人员作出的承诺,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固定;签订书面协议前,要仔细阅读,确保协议内容与自身理解一致,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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