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在“大众点评”上为合作商家刷单炒信 一公司被判赔偿50万元_点评_大众_不正当竞争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万佳

在“大众点评”等点评服务网站上对合作商家进行点赞打分,给了“好评”就能收获返现?最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一起组织刷单炒信,影响服务平台信用体系的案例。这家违规组织点评的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50万元。

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为“大众点评”软件运营商,四川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捧场客”软件及微信公众平台中,以发放红包的方式鼓励消费者在与其合作的商家处消费后,在包括“大众点评”在内的点评服务网站上对合作商家进行点赞、打分、点评、收藏,并经其审核“好评”内容后返现给消费者。

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四川某科技公司诱导消费者增加“大众点评”门店好评量或进行虚假好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商誉及其他商家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川某科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捧场红包”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其合作商户在“大众点评”平台进行特定分数的好评、评论、收藏等行为,造成了平台内所展示的商户数据失真,影响该平台的信用体系,也扰乱了平台内商户的竞争体系,对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的商业模式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依法判决四川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2.5万余元,共计52.5万余元。

法官点评,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社会上出现不良商家通过“网络软文”“刷好评”等方式“组织刷单炒信”行为,客观上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本案为四川首例“刷单炒信”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四川某科技公司采用“组织刷单炒信”方式,影响“大众点评”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事实上达到了帮助部分“大众点评”平台入驻商家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结果,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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