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何为|蒋惠岭:司法体制基础改革仍需完善,“精装修”难度不可低估_司法_改革_法治

【编者按】

司法改革步履不停,承前启后。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持续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

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上,党的二十大报告继续作出部署:“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23年,司法改革如何继续攻坚克难、探索路径,成为改革的前沿挑战。时值全国两会,澎湃新闻特别推出专题策划——“司改何为”,邀请业界学者观察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知”与“行”,解读新时代司改所面临的挑战,以期为深化司改建言献策。本篇专稿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蒋惠岭。

“十多年来,全面深化改革中可圈可点之处不计其数,而司法体制改革一定是最亮点之一。”蒋惠岭教授在《百里司改 半于九十》专稿中表示,这场变革全面激活了司法规律体系,把“司法规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当作司法改革的基本方法,让司法改革走上了科学之路。

澎湃新闻注意到,从2017年起,我国启动了“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这一改革部署被喻为建设工程中的“精装修”。

蒋惠岭认为,当前最大的困难不在于综合配套改革自身有多复杂,而在于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已经“峻工”的一些主体工程仍然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补、改建,最后的十里路不得不承载前面九十里路途中积攒下的所有劳累、偏差、隐患。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制度主体工程中的一些组成部分仍处在不断改造、调整、完善过程中。”蒋惠岭直言,如果后续的综合配套改革不考虑这一现实,综合配套改革则会承受更大的风险,或者会事倍功半甚至无功而返。

他进一步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所确定的四项基础改革是司法体制的核心问题,是符合法治精神、符合司法规律的,不容退却或放弃。特别是省级统管改革会遇到各方面的现实困难,但如果不坚持下去,不努力完成“主体工程”,后面的综合配套改革便失去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在二十大之后的时代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必须审时度势,合理布局,最终完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任务。”蒋惠岭直言,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并不是让我们享受“水到渠成”的轻松与喜悦,而是让我们充分估计不同阶段积攒下的问题,面对当前的各种困难,正确选择改革措施,坚持不懈,锲而不舍。

以下为专稿全文:

刘向在《战国策·秦策五·谓秦王》中曾引用《诗经》中的一句话,即“诗云:‘行百里者半于九十。’此言末路之难也”。书中记载了在秦国统一大业临近成功之际,他人奉劝秦王把以往的成功只看作事业的一半,因为最后的一段路会异常困难,如有懈怠则会半途而废。这一典故对于所有想成就一番事业者都有启发,对于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同样适用。

展开全文

在党的二十大对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和法治中国建设作出全面部署中,在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即将闭幕之际,重新认识这句古语的寓意,可以鞭策改革者坚持不懈,踔厉奋发,最终完成司法改革宏业。

十年司改的深刻革命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司法改革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都没有做成的事,其理论意义、制度意义和时代意义不可低估。十多年来,全面深化改革中可圈可点之处不计其数,而司法体制改革一定是最亮点之一。

这场司法改革支撑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法治框架,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承载公平正义价值。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司法管理体制,遏制了司法“地方化”现象,维护法治统一,让市场经济成为“法治经济”;它改变了法官检察官的普通公务员身份属性,确定了这支法治工作主力军的“职业化”管理模式。更重要的是,这场变革全面激活了司法规律体系,把“司法规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当作司法改革的基本方法,让司法改革走上了科学之路。

回首过去的十年司改,我们发现,发挥重塑中国司法制度框架作用的还是中央部署的四项基础改革。四项基础改革是直击法治沉疴的“猛药”,也重新搭建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四梁八柱”,让所有法律人的感受焕然一新。

——实行司法责任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从根本上改变行政化的司法运行模式,让司法更像司法。

——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的职业化管理模式,将激发法治的最大潜力,让法官检察官发挥不可替代的特有作用。

——实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赋予“职业化”相应的制度内涵,为专业化加上了“牙齿”,让职业化有了坚实的保护壳。

——实行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以独立、公正的司法活动统一法律适用,平等保护全国大市场和世界大市场上的市场主体权利。

在四项基础改革基本落地后,我国从2017年起启动了“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这一改革部署经常被比喻为建设工程中的“精装修”,也让人感到只要按部就班完成即可大功告成了。但是,从当前所遇到的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来看,这种估计可能过于乐观了。虽然不能简单地用“最后十里路的难度相当于前面九十里的难度”进行类比,但如果认真分析综合配套改革面临的形势,我们仍要有付出巨大努力的思想准备。

综合配套改革难度不可低估

总体来说,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当前最大的困难不在于综合配套改革自身有多复杂,而在于已经具备的司法改革成就基础仍在不断完善中。换句话说,在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已经“峻工”的一些主体工程仍然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补、改建,最后的十里路不得不承载前面九十里路途中积攒下的所有劳累、偏差、隐患。在看似轻松的大功即将告成的“冲刺”阶段,综合配套改革不得不在已经走完九十里的现实条件下,解决所有问题,否则谁又敢轻易收官呢!

由于前期的四梁八柱只是基本搭就,很多主干工程并没有完全竣工,有的甚至在重新考虑图纸和方案。因此,这里的综合配套改革不得要克服来自这两方面的困难。也就是说,综合配套是在主体工程并不稳定甚至要重新修补的情况下推动的,自然难有最后一步水到渠成的感觉。

第一,“强势司改”阶段已经过去,“常态司改”则是另一种状态。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记得当时的中央深改组将司法改革作为“重中之重”加以推进,进度之快、力度之大、触及之深以及各部门配合协调到位程度,是任何历史阶段都无法比拟的。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评估过去的五年“做成了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自然也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在内。当前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虽然不减,但国内外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影响改革的因素变得更加复杂,协调成本会更高,改革的难度反而变得更大了。

第二,四梁八柱虽已形成,但工程改造和进度影响后续决策。四项基础改革搭建了新时代司法制度的框架,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制度主体工程中的一些组成部分仍处在不断改造、调整、完善过程中。如果后续的综合配套改革不考虑、顾及这一现实,那么面对这些直接影响后续改革决策的缺陷、变数,综合配套改革则会承受更大的风险,或者会事倍功半甚至无功而返。如果两者背道而驰,导致错上加错,那么前期的基础改革功效也可能前功尽弃,甚至有走“回头路”的风险。这绝不是耸人听闻、夸大其词,而是复杂的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风险。

第三,工作量巨大,要求标准更高。“精装修”阶段是与司法大厦的实用功能最贴近的建设阶段,从工作量方面来说也可以说是一个“无底洞”。例如,法官养成机制是塑造“与神最接近的人”的工程,是需要几十年才能见效的长线工作;法治文化的培育需要全民法律意识的根本变化,需要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深入人心;提高司法工作质量取决于无数个工作节点的精细化、科学化,必须遵循司法工作特有的规律;提升司法工作效率更是需要在成本效益原则指引下精心设计每一项司法活动,计算国家的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需要耐心细致地工作……由于这些改革任务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体验,所以必须为其建立更高的评估标准。

第四,综合配套改革的附属地位决定了其最终成败更加依赖基础框架的科学设计。虽然说在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自主性,但其最终功能的发挥还是依附在方向锚定、基础构建、体制改造上。记得从前在不触碰司法体制的前提下从事机制、方式、方法的改进完善,其作用都非常有限,而且很容易被体制弊端直接抵消。今天的综合配套改革也是同样的道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所确定的四项基础改革是司法体制的核心问题,是符合法治精神、符合司法规律的,不容退却或放弃。特别是省级统管改革会遇到各方面的现实困难,但如果不坚持下去,不努力完成“主体工程”,后面的综合配套改革便失去意义,而且距离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法治现代化”越来越远。

咬定司改不放松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方向未变,目标未变,路径未变,战略部署也基本未变,可谓咬定司改不放松。但是,在二十大之后的时代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必须审时度势,合理布局,最终完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任务。

第一,须臾不离法治轨道。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十大报告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可以说,离开法治,便没有现代化;离开法治轨道,就可能导致列车脱轨。司法就是钢轨下的枕木,任何过软过硬、断裂腐朽都会造成轨道废弃,失去效用。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公正司法的基因自始存在。司法基因支持着法治中国的构造与性能,而这一基因中所储存的正义、公平、秩序等信息的呈现,依赖着不断更新、不断变革的司法制度,依赖着健全、科学的法治平台。法治现代化不可能排除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也正是在这种一以贯之的部署之下,二十大中对司法改革的表述依然坚持了司法改革十年来的一贯要求。

第二,落实四项基础改革不惜代价。可以说,如果四项基础改革不能完全落地,综合配套改革便无从谈起,那就是说司法改革轰轰烈烈启动后却只是在原地转了一个圈。在法治进程中,如果平时听到的批评声音只是办案效率不高、办案质量粗糙、法官态度不好、立案审理不便等等,虽然心中也有沮丧,但对司法的信心不会受到根本影响。而如果你经常听到看到的是大法官贪腐被查、到外地诉讼犹如打“客场”比赛、当事人的重要程序权利被当成儿戏、法官办案的第一追求不再是公正而是业绩,那么,司法公信便不复存在了。中央部署的四项基础改革就是要解决这些大问题,但在实施中也留下了很长的尾巴。人民群众对十年司法改革的体验尚未转化成红利,这与四项改革尚未完全落地有直接关系。因此,要不惜一切代价把司法体制彻底理顺,决不能因改革阵痛而停止改革,也不能因存在不同声音而不再坚持。遇到困难而停下来观望甚至退缩的代价,比咬牙走下去的代价要大得多。遇到困难时可能有一百个停下来的理由,但二十大重申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个理由便能轻松打败那一百个理由。而且,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今天的所谓“不惜代价”,必定能换来明天的超值收获。

第三,培养德法兼修的卓越法治人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法治的美丽蓝图要有一支专业的法治工作队伍去实现,司法领域尤其如此。人人期待建成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但如果不在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上下功夫,一切都将落空。所以,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成为综合配套改革中的一项最基础、最常态的任务。尽管体制内的官员和专家总觉得法治工作部门在队伍建设方面已经下了相当大功夫,甚至感觉已经江郎才尽了,但看一下人民群众对法治现实的感受会让我们有深刻自省。我们应当看到,队伍建设中要求还有偏差,制度还有欠缺,措施还不得力,落实还不到位,育人机制、选人机制、保障机制还不够科学,改革还有巨大空间。近日,中办、国办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再一次把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的工作节点前移,认可了职业能力是实现公正司法最稳定的变量之一。

第四,以程序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固然来自实体上的公平正义、道德哲学,但也同样来自正当程序,而且正当程序是可以为正义塑形、为权利设防、为法治铺轨的“万能神器”。“程序出权威”并不是对程序的过度赞誉,而是司法规律运行的必然结果。当然,这里的程序并不只是狭义的诉讼手续、步骤,而是包含了所有助力于正义和权利实现的过程、机制、方法、制度,包括审判独立、司法中立、法官职业化、司法责任制等。在丰富多彩、价值多元、诉求多元现实社会中,实体公正的标准时有变化,但程序制度则是提升司法公信过程中具有更大稳定性、确定性、中立性的要素,是司法权威的生产者之一。

有始容易,有终实难。以前人们常把“行百里者半九十”当成对失败者的感慨与叹息,但在本文中无疑是对成功者的提示与劝勉。司法体制改革承载着良法善治的追求,背负着构筑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重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并不是让我们享受“水到渠成”那一刻的轻松与喜悦,而是让我们科学分析司法改革的百里征程,充分估计不同阶段积攒下的问题,面对当前的各种困难,正确选择改革措施,坚持不懈,锲而不舍,全力建成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