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发生了一件令人不齿的事情。_门面房_协议_房子

山西,太原。邢先生的母亲给程某借了200万,程某用一套住宅房和一套门面房抵押给他们,可没想到五年之后,门面房锁被人撬开了换上了新锁,他们也联系不上程某,问物管。物管表示:他们也不清楚。

程某是一家房子开发的法定人,他建房子时,由于资金短缺。于是通过朋友介绍,程某认识了邢先生的母亲。程某向邢先生的母亲提出借200万。

邢先生的母亲担心借钱之后,程某没钱还,于是要求程某抵押一套门面房给他们,程某答应了,他们签了一份房子买卖协议,并约定三个月之后还钱。

然而三个月过去之后,程某没有半点要还钱的意向,即使邢先生的母亲去催他,他也表示没有钱,要过一段时间。

程某这一拖就拖了一年,一年后邢先生便去找程某,但是程某也依然没有还钱的意向。为了不让这200万打水漂,于是邢先生又要求程某抵押一套住宅房给他们。程某答应了,于是双方又签订了这一份房子买卖协议。

签订买卖协议之后,他们心想两百万能够得到一套住宅房,一间门面房,他们也很心满意足。

由于邢先生一家人是在外地,并且借给程某两百万之后,他们手里也没有钱了,于是他们就想先回老家赚点装修费,然后再过来定居,谋发展,于是他们一家人便回老家了。

他们回老家之后,一待就待了五年,这五年来也没有时间来看看门面房和住宅房。现在他们手里攒了一笔钱,可以装修住宅房住下来,也可以装修门面房做生意了,于是他们一家人又来到了太原。

可是当他们来到门面房时,他们惊呆了,他们看见之前他们所安装的锁已经被别人撬开了,又安上了一把新锁。他们感到很奇怪,难道程某抵押的门面房有问题?

为了搞清楚情况,于是邢先生便找到了物管,物管表示:这个门面房有问题,不要去装修,因为还有一个买主。邢先生听的这个消息,就愣住了,因为这间门面房明明已经属于自己的了。

于是他把自己的房子买卖协议给物管看,可是物管说另一位买主也有这一份一模一样的房子买卖协议。邢先生突然有点惊慌,他不知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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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清楚情况,他要求见程某了解情况,可是程某已经去了外地联系不到了。邢先生一家人感到很无奈,于是便跑到程某所开的公司去讨个说法。

可没想到,去到那里,那些员工的态度却很蛮横,始终对这件事置之不理。

由于这件事得不到解决,导致邢先生不敢装修这间门面房,而他们又担心另一个买主来装修这套门面房,所以他们一家人只好放了一张床在那里,日夜轮流守着,等待程某的回来。

一个门面房,两份一样的房子买卖协议, 很显然程某是一房二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房二卖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一、 程某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形式抵押借款,事后又将房屋过户给其他购房者,这是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所以如果程某已经把门面房过户给另一位买主,那么他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一房二卖中房屋产权归谁?

1、根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谁登记就归谁,所以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

2、谁占有房屋,房屋所有权归谁。在司法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交付给一方占有房屋就视为买卖双方对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

3、谁的合同成立在先,谁就取得房屋所有权。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在前后两份房屋买卖协议,谁的合同成立在先谁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三、对于只是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邢先生来说,邢先生可以解除协议,同时可以要求程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房子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房子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邢先生解除协议,那么程某并不是还款所借的钱,而是赔偿承担门面房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一房二卖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会受到刑事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程某应当出面处理此事,如果不出面处理此事,他的行为将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程某的一房二卖,您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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