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果 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定金”和“订金”没有明确约定时到底该认定为“定金”还是“订金”呢?如何证明自己交的是“订金”而非“定金”?近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购车合同纠纷案件。
谢先生通过与某公司销售人员微信联系,想要在该公司购买一辆某款豪华版汽车,并于当日向销售人员微信转账2万元。
在转款时,谢先生特别备注为“车辆订金”,并声明“待其实际到店试驾满意后,再决定是否购买该系列的车辆”。
随后,谢先生试驾该车型车辆后,认为该车型车辆并不是自己想要的,于是向该公司表示,不愿意购买该型号车辆,要求退还预付的订金2万元。
因双方私下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在答辩时,该公司坚持认为当初谢先生支付的是“定金”,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过程中销售人员向谢先生发送《购车合同》照片的记录,合同记载合同签订当日谢先生支付“定金2万元”,故不同意退还该款项。
谢先生则表示从双方聊天记录的沟通过程可以完整反映出其收到合同照片后即表示异议,提出该2万元并非“定金”。根据双方所举的上述证据,法院认为双方自始未就案涉2万元系该公司收取的定金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该款项。
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以定金的方式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定金的适用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为前提。
本案中,从谢先生与某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谢先生系先向该公司工作人员支付2万元,该公司工作人员方表示该2万元系“定金”,谢先生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该2万元系“订金”而非“定金”,工作人员向谢先生发送《汽车销售合同》后,谢先生亦提出异议,因此双方自始未就案涉2万元系定金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约定该2万元系定金,其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对该2万元不予退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谢先生与华某公司之间未签订买卖合同,亦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某公司收取案涉款项无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谢先生要求某公司返还该款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了解定金的适用规则
定金具有担保功能,交易正常履行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在消费者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能要求返还定金,商家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惩罚性,导致买卖双方均有可能面临定金无法退回或者需要双倍赔偿对方的情形,尤其是定金金额较高的情况下,一方违约承担的违约成本较高,因此在达成合同时,是否适用定金条款,务必谨慎考虑。
定金数额的约定有讲究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且定金合同自交付时成立,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对约定的定金数额进行了变更。
看清是“定金”还是“订金”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可能存在支付多笔款项的情形,消费者支付的款项是否为定金,需要从消费者和商家是否均具有支付款项系作为定金的意思表示进行认定,若商家在合同、告知书、收条、收据等文件中使用了“定金”字样,消费者不同意适用定金条款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定金条款未成立生效,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其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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