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由股东交付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由转让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向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应该通知其他股东,达成书面股份转让协议并签字盖章。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新加入的股东同其他股东共同讨论决定新的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
在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局办理转让手续,并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全体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决议书原件;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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