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索要“分手费”,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敲诈勒索罪?_敲诈勒索_分手_两人

恋爱是一种娱乐身心的东西,但如果是热恋的话,似乎什么都想为你做。 但是,一旦感情破裂,分手的时候总是把对方当成敌人,永远不交往,希望一辈子也不要见面。 恋爱中约定的约定和曾经的付出似乎也成了笑话。

2018年,演员陈某宣布与演员吴某恋爱7年,其间吴某还爆料称与其他女演员有过外遇。 然而,令人吃惊的是,吴某已有结婚多年的妻子,吴某的事业泡汤了。

吴某在事情曝光后,并没有吭声,而是伙同妻子接受陈某索要千万元“分手费”的威胁后报警,陈某也被送进监狱,最终陈某因触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面对分手时对方要求的“分手费”,明星还负担不起这么高的要求,作为普通人的我们更是负担不起。 因此,对于对方提出的高额“分手费”要求,也可以寻求司法机关的协助,但并不是所有分手后收取费用的行为都会被视为敲诈勒索。 让我们通过两种不同的案例来调查一下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视为敲诈勒索。

情况1

2018年肖肖和男朋友胡克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肖肖受不了这样的生活,告别了。 没想到,胡克曾经发现两人在外面开房时用手机偷了肖的裸机视频,先是以此为要挟,以为不允许肖和他分手。

肖发现以前爱过的男朋友做了这么下流的事,坚定了分手的决心。 挽留无果,胡克反而要求肖肖支付分手费6000元。 如果你威胁不付分手费就向肖的公司、朋友和父母公开这个视频和照片,那就不能秀了。 在威胁下,给了胡克6000元。

随后,肖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在胡克的威胁下,胡克被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胡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散发肖肖的裸照相相威胁,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终,胡克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用事件的说法

本案中,胡克之所以构成诈骗勒索,是因为他在肖肖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迫其支付分手费。 客观上,采取了威胁和恐吓的手段。 通过曝光裸体照片威胁表演,使表演产生恐惧心理,在这种恐惧心理下支付了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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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克只是提出分手费的要求,并不足以证明其有非法勒索财物的目的。 但肖拒绝后,他用裸照威胁肖,逼迫肖支付这笔费用。 他主观上表示有非法索取肖财物的目的。

要成立诈骗勒索罪,需要达到一定的涉案金额。 如果胡克只是要求肖肖支付几百元的分手费,他就不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最后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很遗憾,他太贪心了,一开口就是6000元,敲诈的金额达到了很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巨大”

如果本案中胡克勒索的价值在2000元以下,即使肖向公安机关报案,最终也只能被公安机关教育,要求返还这笔钱,不会被认定为犯罪,犯罪记录将持续一生。

情况2

结了婚的魏宇在工作中遇到了年轻的汤英,很快就喜欢上了她。 为了追求汤英,魏宇隐瞒了自己结婚的事实,和汤英恋爱了。 汤英不知道魏宇结婚了,把对方当成未来的结婚对象,认真地和魏宇谈恋爱。 恋爱期间,魏宇多次以赚钱早买婚房为由,利用唆使汤英的APP进行投资。

一年后,这个APP大发雷霆,汤英损失30多万元,拿不回钱,两人决定分手。 但这时,汤英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了,两人进行了人工流产后决定分手。 分手时,考虑到汤英流产的损失和投资失败的损失,两人签订了《分手协议书》和《借条》,魏宇承诺分三年向汤英支付28万元补偿费。

分手后,魏宇不愿意偿还这笔资金,经汤英催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为敲诈勒索,告上法院。 此时,汤英取出两人签订的《分手协议书》和《借条》,声称这笔钱由魏宇自愿支付,不存在诈骗勒索。 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判定汤英没有触犯诈骗勒索罪,判决其无罪。

用事件的说法

就本案而言,我们所知,汤英是根据两人签订的两个协议向魏宇主张这笔费用的。 魏宇也是自愿签订的两个协定,汤英没有强制索要财物,汤英也没有通过胁迫或胁迫索要财物。

因此,在这起案件中,汤英要求的金额为28万元,达到了敲诈勒索罪“巨额金额”的标准。 此外,魏宇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要求付款,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强制索要财产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胁迫、胁迫行为,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总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我们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财富,而不是妄想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不义之财。 否则,我们迟早也会因为自己的贪婪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 《案例分析:索要“分手费”,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文中案例来源于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为化名的照片(部分为网络照片),与案件无关; 原始文章,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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