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限高”!长春经开法院终执毕_李某_该院_货款

据悉,李某与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系生意伙伴关系,交易方式为李某从某商贸公司处先拿货物,待货物售罄后再付款,后因李某经营不善,导致无法给付货款。至起诉之日,李某尚欠某商贸公司货款。

后经该院判决,李某应向某商贸公司偿还该笔货款。判决书生效后,李某仅偿还某商贸公司部分货款,剩余部分未自觉履行。

某商贸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在受理该执行案件后,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查询到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中仅有少量存款,不足以支付所欠货款。

李某表示如果能够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愿意立即还款,但因其本人不在长春市,希望将剩余未归还欠款存到已冻结账户内,再由该院划拨后向申请执行人给付。

该院及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震慑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维护了法律权威,提升了工作效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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