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如何正确定制安全管理制度)_培训_安全生产_单位
本文目录
- 如何正确定制安全管理制度
-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培训管理等制度 的基本格式(最好适用于任何工程)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修正)
-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 如何做好就业技能培训中自身的安全工作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 安全管理模式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等,这几个概念应该怎样去理解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
如何正确定制安全管理制度
给您提供一些参考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工作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地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工作目标。建立健全适应我局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力争实现无责任死亡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控制在省政府规定的范围之内,为实现我局三年振兴行动计划提供安全保障。
3、主要任务。加强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
二、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4、加强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健全安全网络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局和各地勘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由法人代表任主任(组长),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或直接从事生产活动,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的地勘单位,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未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地勘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地勘单位的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及车间、施工班组应当建立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员队伍,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5、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地质勘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还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准入备案制度。地质勘查单位应在取得相应业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提下,依法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并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特点,建立地质勘查工作安全生产登记备案制度。凡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工作时间在60天以上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在进入或离开生产、施工现场一周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做到进场备案,离场告知。
(2)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严禁将地质勘查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组织和个人;严禁将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工程,发包、转包或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地质勘查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转借给他人保管、使用;严禁其他组织在我方地质勘查区域内从事各种非法地质勘查活动。
(3)矿业权安全管理制度。矿业权合作中,应有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参与合同的前期会审,并在协议中注明有安全生产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矿业权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矿业权转移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4)安全保证金制度。建立矿业权(项目)合作安全保证金制度,在合作(项目)协议中除应注明安全管理内容外,还应设立缴纳安全保证金的专门条款,制定其使用管理办法。安全保证金由矿业权或地质勘查单位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等。
(5)合作矿山(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合作矿山(项目)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参与合作的单位(含股份制合作单位、项目)应同时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并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明确安全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能部门、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7、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审批手续。严禁边建设边生产等非法活动。
9、明确承包项目和承包商的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运作机制,建立项目法人代表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在具备相关资质的前提下,明确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的安全职责。建设方与承包商应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并将其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畴。
四、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和现场管理
10、加强重点生产场所的安全技术基础工作。矿山应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相关技术等规范规定,绘制矿山相关图纸,图纸要与实际相符,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对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矿山、岩芯钻探和建设工程勘查施工项目,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和“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技术管理,落实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
11、严格执行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有关规定。地下矿山应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相关要求,建立通风管理制度,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管理。
12、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力度。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制度,明确现场检查的次数。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保证每天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深入采掘工作面。露天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人。其它工程勘查施工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应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人员,督促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1)矿山应加强尾矿库、地下矿山采空区、露天矿山排土场和边坡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严格制定并执行防止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井下作业要制定防坍塌措施,落实“敲帮问顶”制度,防止冒顶、片帮事故发生。
(2)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水文井、地热井钻探施工等,应严格遵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加强对钻探设备的安装、拆卸、搬迁、施工和孔内事故处理的现场安全管理。建立重大项目安全评审和现场组织指挥、协调机构,落实现场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3)建设工程勘查施工应加强高空作业、坑道施工、基坑支护、边坡治理、设备安装拆卸、模板工程、临时用电等环节和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并制定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项目开工检查验收等措施。
(4)交通运输应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教育,严格新进驾驶人员的资格审查、车辆安全检验、驾驶员年审和车辆保养、报废制度,严格野外驾驶技能培训考核上岗制度,严禁酒后、疲劳、超速驾驶和病车上路。
(5)学校、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经常性检查。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治预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防止食品中毒事件发生。
(6)机械加工和印刷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防止机械、电气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
(7)实验测试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物品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贵重器皿和放射源等管理、使用制度和措施。严格安全教育培训和健康体检、使用登记以及“双人双锁”管理制度,防止“三废”污染和酿成环境破坏事故。
(8)旅行安全应严格遵守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旅游安全资质和管理制度,健全旅游保险体系,优化旅行线路,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方式和安全住宿环境,落实旅行安全告知义务,防止旅行人身、财产和交通、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9)加强对作业现场危险源的辩识和监控。作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对作业现场危险源的识别,并制定有效的监控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3、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要求,积极探索地质勘探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在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勘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探索试点工作并逐步推进。
14、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矿山、建设工程勘查施工和实验测试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认真落实现场防治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危害的措施,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按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
五、加强隐患排查,抓好隐患治理
15、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照《安全生产法》、《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和《局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提足用好安全生产措施经费,保证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安全措施经费投入应满足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需要,设立专账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掌握使用。
16、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有记录并建档。
17、认真做好复产验收工作。停产整顿的矿山和生产施工项目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假日期间,放假或停产检修的矿山、施工现场,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恢复生产前,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矿山、施工项目整顿、整改完毕后,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六、加强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
18、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建立和完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肃查处“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并制定防止“三违”现象的有效措施。
19、严格从业人员劳动管理。矿山和建设工程勘查施工项目,对录用的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应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严禁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20、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七、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21、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矿山及其他高危行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备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矿山,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2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事故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事故后逃匿。事故发生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深入剖析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切实可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八、发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23、发挥从业人员的监督作用。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专兼职相结合和落实特聘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24、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单位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联系制度和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考核,建立安全奖惩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25、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职工群众举报重大安全隐患、瞒报伤亡事故和各种违法违规生产等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和推广典型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九、加大奖惩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26、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局和各地勘单位应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特点,探索和建立适应地质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进一步强化全员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
27、加大奖励力度。按照《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暨奖惩办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对达标以上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对发现和举报,或排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减少损失;提出安全方面合理化建议、推广安全先进技术和工艺,并被广泛采用,效果显著;抢险救灾、临危不惧、工作突出的有功人员,应大力宣扬,并给予物质奖励。
28、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凡因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事故多发和责任死亡事故发生的单位主要领导,将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对问责后整改仍不到位和事故多发的单位责任人,将按照局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29、严格责任追究。发生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或被一票否决的单位、责任人员,按照《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暨奖惩办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十、附则
30、本实施意见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31、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培训管理等制度 的基本格式(最好适用于任何工程)
质量管理包括第一条 参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及试制。�第二条 对产品、原物料、加工品等规格及作业标准,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第三条 制定进料、加工品、成品检验标准确实执行。�第四条 制定制程检查标准,并稽核检查站检查人员是否确实实施。 �第五条 质量异常的妥善处理及鉴定报废品。�第六条 检验仪器与量规的管理与校正及库存品的抽验。�第七条 原料供应商,外协加工厂商等交货质量实绩的整理与评价。 �第八条 督导并协助协作厂商改善质量,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 制程巡回检验。�第十条 制程管理与分析,专案研究并作改善、预防等再发防止措施。 �第十一条 客户抱怨案件及销货退回的分析、检查与改善措施。�第十二条 资料回馈有关单位。�第十三条 执行质量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第十四条 做好质量保证作业。�第十五条 研究制订并执行质量管理教育训练计划。�第十六条 制定质量管理规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第十七条 其他有关质量管理事宜。 安全管理包括1、决策机构:
项目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任主任,固定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组成。根据项目的性质,公司可聘请内、外的行业专家进入项目管理委员会任临时委员。
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a) 确定年度项目开发计划;
b) 对项目立项、项目撤消进行决策;
c) 评审项目计划:包括进度计划.成本预算.质量计划等;
d) 召开项目阶段性评审会:必要时对项目阶段报告进行评审;对项目总结报告进行评审。
e) 监督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
f) 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重大里程碑.重大变更计划做出决定;
g) 确定项目经理及对项目经理的考核;
h) 确定项目的绩效考核原则。
2、日常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办公室为项目日常管理的常设机构,对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现设在公司经营管理部。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
2、开发和维护项目管理标准.方法和程序;
3、制订具体的年度项目计划;
4、依照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管理项目;
5、对项目的进展进行适时的跟踪;
6、协调项目开展所需的资源及项目的外部工作;
7、组织项目阶段性评审;
8、保存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数据;
9、为优化项目管理提出建议,主要包括:为公司各个项10、目提供项目管理的咨询和指导;为公司提供项目管理培训;为企业提供项目管理的其他支持。
培训管理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与教育培训管理方面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公司成立教育培训中心。总体负责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公司教育培训中心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日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聘任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若干名。负责培训教学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六条培训计划的拟定
1、部门依照培训实际需要,拟定“培训计划上报表”,送培训中心审核,作为培训实施的依据。
2、培训中心应就各部门所提出的培训计划汇编“年度培训计划汇总表”,呈报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核。
3、各项培训课程主办单位应于定期内,填写:“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审核后,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
4、临时性培训课程,也需要填写“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培训的实施
1、培训主办部门应依“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培训的全盘事宜,如培训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2、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培训中心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发给学员。
3、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测试,由主办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试题目由讲师于开课前送交主办部门。
4、各项在职培训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培训中心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勤状况。
5、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6、培训中心应定期召开总结会,以评估各项培训课程实施成果,并纪录,送交各有关单位参考予以改进。
7、各项培训的测试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列席者,一律以零分算。
8、培训测试成绩,列入考核及升迁的参考。
第八条培训成果的呈报
1、每期培训结束后一周内,讲师应将学员的成绩评定出来,登录于“培训测验成绩表”,连同试卷送人力资源部,以建立个人完善的培训资料。
2、主办单位应于每期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填报“培训结报表”及“讲师钟点费用申请表”,连同“成绩表”及“培训评估表”,送培训中心,凭以支付各项费用及归档。
3、每三个月,各部门应填写“培训实施结果报告”呈人力资源部门与培训单位,以了解该部门最近在职培训实施状况。
第九条培训的评估
1、每期培训班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培训评估表”,供学员填写后与测试卷一起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2、培训中心应对各部门评估培训的成效,定期分发“培训成效调查表”,供各单位主管填写后汇总意见,并结合业绩分析评估培训的成效,做成书面报告,并呈核后,分送各部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3、外派培训
对因升迁、储备需要,于任职前可集中委托培训中心办理相关培训,但以每年二次为限。
第十条附则
1、另有因为工作需要参加外部培训的员工,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职员工经批准后学习培训期间,要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不能因学习影响和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公司有关考核办法处理考试时间时,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有部门负责人同意给考试时间;部门负责人考试时间,由分管经理批准。(参加考试时,凭准考证由主管领导准假。
2、在职员工自费参加业余进修学习,成绩突出被评为优秀学员者,公司可考虑给予一定奖励。
3、所有受训人员的成绩及资历,可提供给人力资源部作为年度考核、晋升的参考。
4、部门组织结构变动或引进新技术使工作流程等变化时,培训中心应配合实际需要修改培训规范。
基本工作程序:
培训项目实施程序:
培训中心根据年度培训计划,调整确定月度培训方案
培训实施前1周,培训小组向各部门下发
培训项目、培训方案及报名通知书
员工接到通知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培训
培训实施
培训结束,学员填写讲师评价表
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进行学员培训记录登记
培训中心将学员培训情况反馈各部门主管
外训工作流程:
公司委托外培是指公司根据工作的需要选送员工参加的外培项目及外部的专项认证,这类培训的实施程序为:
培训需求
到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填写培训申请表
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培训中心负责课程的选择与联络
到财务部申请培训学费
第四章**公司培训体系
培训是一种全方位的立体培训体系。系统划分为:工作现场培训、集中培训二大类。
1、工作现场培训
工作中上级(或老员工)对下属(或新员工)的日常培训即为工作现场培训。就是通常所说的“师傅带徒弟”。
2、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就是短期脱离工作的培训,它几乎囊括了传统意义上的所有在职培训。其中包括:
1 新员工入职培训;
2 公司内部组织的其它集中培训,包括:
培训中心组织的全公司的公开培训;
各部门组织的专项技能培训;
部门之间的业务交流;
专项外培、公司委托外培。
3、培训流程
第五章 岗位基础培训
第一条 技术讲课每班每月4课时(每课时45分钟),由车间技术人员负责,讲课人须认真备课,有详细的教案,考核要全面严格。讲课要有教学效果,学以致用。
第二条 安全培训:设想安全事故(如火灾、水灾、触电等等),进行安全事故演习,由车间安全员负责,同时做好演习记录。
第三条 规程培训:《安全操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检修操作规程》三项规程考试,于每年五月份进行。要求公司生产一线全体员工参加,规程考试80分为及格。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有部门正式批假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新分、转岗、休假三个月以上及重新上岗人员,须经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和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岗位技能培训
第五条 开展员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培养一批精业务、懂技术、一专多能的岗位高技能人才。
第六条 为保证岗位技能培训的质量,培训教师要制订本专业的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经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培训采取半脱产和业余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其工作岗位待遇不变,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岗位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成绩记入员工档案,作为今后任用的依据,并给予适当的奖励。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待岗。
第七章外出学习
第九条 凡需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的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然后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并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方可参加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对个人要求学习,所学专业与本职工作相近,且工作需要,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可按公假办理请假手续,但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自理;未经公司同意,参加学习的,学习费用自理,学习必须利用业余时间。如占用工作时间,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可按事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公派学习,经考核获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的,学习费用由公司报销,否则,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公派学习中途弃学或毕业后在我公司服务不满五年,主动要求辞职的,应按服务的年限按每年20%的比例归还学习期间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同时参加培训也是每个员工的义务。员工对于参加的每项培训,都需要认真对待,按时参加,公司也会进行严格考核。
1、考勤要求
公司安排的各类培训,受训人员一经确定,须按时到场,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请假,经部门经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获批准后方可缺席。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请假,将按旷工处理。
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项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参训人员按要求在考勤表上签到。
对各部门组织的培训项目,由部门负责考勤,培训结束后将培训出勤情况向人力资源部通报。
2、考核要求
培训结束后,视实际需要进行培训效果考核,受训员工按照要求独立完成测试,达不到要求者给予相应处理。
受训人员按要求填写培训评价反馈表,并进行培训总结。
对于参加外派培训的员工,返回公司后1周内应提交培训资料和培训报告。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第二章 安全培训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和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及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维护学校安全的经费投入,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和本省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学生和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安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学校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及生活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排除,对确认为危房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责成相关责任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限期解决。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三)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四)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治理,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第九条 举办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责任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内容,定期进行考核。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完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交通隔离护拦等交通安全设施,在特殊教育学校门前有过街人行横道的,应当设置有音响提示装置的过街信号灯。对交通复杂的中小学校门前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上下学时间适当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学校周边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周边治安巡逻。公安机关应当与学校建立治安管理联系制度,协助学校处理有关治安事件。在治安情况复杂区域的学校,依托门卫室设置学校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灭火演练,进行消防知识宣传。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安全状况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排除,发现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建设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责令纠正。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加强卫生和疾病防控工作,协助学校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及教职工进行健康教育。第十四条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娱乐、音像制品、图书等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依法取缔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开办的网吧,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行为。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及时进行清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如何做好就业技能培训中自身的安全工作
学习、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熟悉操使用、操作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操作,不违章作业
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积极参加安全活动,参加安全培训教育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提醒其他员工注意
班上不玩手机,禁烟区不吸烟
高处作业使用安全带
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机械设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注意现场悬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提示标志
等等
为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培训促进就业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先垫后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人员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且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青岛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和区市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的低保家庭人员);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三)青岛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青岛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返乡农民工);
(五)青岛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已在青岛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职业培训补贴(以培训人员进行培训申请时间为准),以后年度再次参加培训需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提高层级培训。
二、培训机构和职业(工种)
(一)培训机构。本市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机构实行申报签约制度。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社会团体和企业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均可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政府补贴范围内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前,需向注册地或实际培训地所在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就业技能培训承接机构申报条件的,与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后培训机构可面向全市招生开展培训。
(二)补贴培训职业(工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将根据青岛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等,确定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并适时调整发布。具体包括:《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培训;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范围内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待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要求实施);国家、省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培训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
法律分析: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安全管理模式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等,这几个概念应该怎样去理解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
1.安全管理模式:是指安全管理的方式方法,有事故管理模式、经验管理模式、OHSAS管理模式等,施工现场也可采用OHSAS模式;
2.安全管理制度:针对作业人员、作业过程、方法、程序等在安全方面的要求,对于施工现场来说一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等;
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总的来说,采用何种安全管理模式,需要根据企业性质和实际情况来选择;但任何企业都必须设置相关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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