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罚款98000元!兰山区这家房地产企业违反广告法_引证_广告_内容

世界500强

代言临沂美好生活

连续五年荣登世界500强

十年蝉联百强榜TOP1

30年美好服务积淀

点亮近480万家灯火

这些都是违法宣传

案例回顾

近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兰山区一房地产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内宣传册印有“世界500强,代言临沂美好生活”“连续五年荣登世界500强”“十年蝉联百强榜TOP1,30年美好服务积淀,住宅服务项目达2663个,点亮近480万家灯火。”等宣传内容。上述广告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经查明

当事人在进行企业宣传时

在临沂一彩印公司印制广告宣传册

宣传册中含上述内容

以上引证内容均引自

《中国指数研究院历年百强企业榜单及公开发布会情况》

但在广告宣传册中未标明出处

展开全文

上述广告宣传册一共印制10000册

印制费用1.56元/册

在该售楼处摆放宣传

违反条例

该公司发布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在2022年1月20日后续调查取证中,发现当事人仍将含有上述宣传内容的广告宣传册在售楼处摆放宣传。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决定:罚款98000.00元(大写:玖万捌仟元整)

案例警示

希望此案能对企业起到启示作用,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必须保证合法合违行为。

下一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始终保持对各类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严格行政执法,坚决捍卫群众利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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