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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广大网约车司机应依法取得“双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选择营运条款和按照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投保,避免违反条款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导致出险无法理赔。
来源 | 广东河源人保财险理赔中心 朱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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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保财险河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河源人保)拒赔一单未按实际用途购买保险的网约车41.10万元赔偿责任获市法院二审支持。
一、事故经过。2021年8月某日凌晨,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河源市东源县城东源大道与吴某驾驶的粤P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事故,交警认定刘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
二、理赔过程。接到出险报案后,河源人保查勘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协助交警处理事故。该轿车在河源人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经过现场查勘并结合后期核查发现,河源人保认为涉事轿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法规定,拒绝进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主要依据如下:
一是案涉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核查发现案涉车辆在网约车平台注册并在事发当天多次接送乘客,上牌两个多月总行驶路程接近1.1万公里,平均约160公里/日,远超出正常家庭用车需求。
二是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加粗字体载明的“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是保险公司已尽提示和说明义务。该车投保单的投保车辆情况一栏载明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如车辆从事营业性业务,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杨某在投保时亲笔签署了《投保人声明》,保险合同对从事营业性业务作为免责情形并使用加黑加粗字体进行注明,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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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河源人保认为投保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故拒绝对商业险进行赔付。后死者家属向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对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三、诉讼判决。东源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一审认为粤P牌轿车从事营运性业务,车辆使用性质本质上已经从家庭自用变成了商业运营,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原告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发起上述,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四、案件启示。《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我们建议广大网约车司机应依法取得“双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选择营运条款和按照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投保,避免违反条款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导致出险无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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