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俄时期法令法规的执行效果_农户_土地_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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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告》、《总统令》等的宏观指引下,以补充法规为配合,循序渐进地进行。农奴制度变革的中心议题是“土地”与“自由”,也就是给了农奴以个人的权利与权利。

在中国,“以人为本”与“以地为本”的制度安排下,“以地养人”的权利与“以人养地”的权利的冲突,已成为中国“以地养活人”的重大课题。所谓的个人自由,在财务上无法获得更多的自由,连财务上的自给自足都无法满足。为了得到一块有生机的土地而采取不同的调节性政策,会使这块土地的价格变得更高。

沙俄

农户以集体土地为生,在改革之前,农户集体土地是以集体土地的利用方式,也就是在集体土地的统一管理和分配下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后,农户仍然以承包宅基地为主要方式,但是宅基地的利用方式发生了改变。

第二种是由农户“赎身”,农户按“家庭自留地”,即农户仍享有自己的土地产权,并不重新分配。因为农户难以取得土地产权,所以在实践中,农户仍沿用着原有的集体用地方式。

自从沙皇颁布了一项变革的公告,农夫们就盼望着这位宽宏大量的国王能给他们一块土地。在土地制度变革中,由于合约文件的频繁签署与实施,土地分割已是司空见惯的事,农户分地的使用率逐渐下降,草场与森林也随之下降。

在《关于大俄罗斯、新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省地主领地上农民土地配置的地方法令》的第十八条中,对"若现存的农户份额超出农村合作社平均份额的最大限度,则所有者有权利将超出的份额由其自己直接管理"作出了规定。

地主们在分割田地的时候,自然而然地就会把好的田地据为己有,从而导致了耕地面积的缩小和耕地面积的降低。在抱怨没有效果的情况下,他们派出了自己的代理人去向总督提出抗议,并尝试着去见皇帝。在农民起义的压迫下,调停官利用地方警察来调解。警方以规劝为主,不管用就以恐吓和威胁相结合,实在不行就采取暴力手段。

警方在诺夫哥罗德省瓦尔代斯克县的城市中心广场上聚集了一批起义的农民,并对他们进行了300次的抽打。镇长彼得罗夫承认,二月十九日的禁令并未使农场主们的处境有所好转,农场主们也被判处了一百大棍。

农民的抵抗是昂贵的,而且成效不大。他们的土地不断缩减,例如中央黑土区的黑土区,其割让率在百分之十六点二,而每个郡的割让率则在百分之四点二至百分之四点二二之间浮动。

根据《总法令》,农民有权赎回庄园土地和股份土地,但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赎回的标准是以6个月的本地性为基础。例如,在莫斯科省份,最大的一块土地的租金是一千卢布,而在这块土地上,每一块土地的租金是百分之六,再加上资金,这就是最后的收割者。农民不但要为自己的土地作代价,还要为自己的个人自由作代价。

根据数据,当时农户以54,440元赎回其土地的市价,在经过国家的调整后,已经涨到了8.67亿元。由于农民没有足够的钱来赎回他们的土地,所以,为了让地主能够一次拿到钱, 给予他们一亩地赎回80元的贷款,而剩下的20%则是由村民自己来偿还。

在四十九年中,农场主每年按6个百分点的利息,按月偿还。而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的20英镑,则变成了一种负担很大的直接税收,缴纳期限延长了20年。因此,农民就成为了一个暂时的雇佣工,他们还需要给房东交钱,做苦力,一直干到把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都买回来为止,也就是支付20%的地价。

由于赎金制度对农户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使得农户的分田收益与农户的分田收益的比率发生了较大的失衡,农户拖欠的款项增多,农户的抗争心理也在逐渐积累,导致了不同地区的农户的抗争。

一八八一年底,英国 不得不下调了收税标准,并于十二月二十八日发布了一项强制性收税命令,要求自一八八三年一月一日开始,向全部土地上的农场主缴纳税款(高加索及外高加索的收税期限为1912年至1913年)。到1906年,农场主为取消这笔钱进行了一场激烈的抗争,最后迫使 取消了这笔钱。

农民以一种被资本化了的、以封建的方式赎回了土地的真实价格。通过赎回,土地所有者可以确保改革之前的收益。对大多数业主来说,尤其是那些奉行资本化管理模式的业主来说,赎回自己的土地对他们来说是最有利的。

尽管这种“收买”具有“农奴”的特征,但它具有资本主义的本质和内涵,它在某种意义上促进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可供赎回的土地数目很少,大部分都是荒芜的,农户在财政上难以维持生计。

在支付赎金的过程中,农民又要支付代役租、劳役租等多种形式的租金,从而使他们逐步变得贫穷,变成了“赋重税”的“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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