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姐弟坠亡案的一点商榷:叶诚尘犯罪地位和作用与张波不尽相当_死刑_共同犯罪_作用

尽管会遭到群情激愤的大众山呼海啸般的攻击谩骂,我仍然坚持此案中的女犯叶诚尘“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的观点和判断。

全民关注、令人发指的“重庆姐弟被生父扔下楼坠亡案”于今天(4月6日)上午9:30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预计一天时间。

到目前为止,没有更进一步的确切消息传出或发布。鉴于该案的复杂性,即使今天的二审结束,也不大可能会“当庭宣判”了。

最大的争议还是来自于女犯叶诚尘的定性问题。她这种情况,是属于主谋主犯,还是属于教唆胁迫犯罪?判处死刑是否过重?人们还有不同的看法。

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主谋和主犯”,因此一审判决其死刑立即执行,就顺理成章不那么难理解了。

我对一审判决词其中的一段表述印象特别深刻: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张波积极参与共谋,设计将女儿接到家中,直接实施杀害两名亲生子女的行为;叶诚尘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为由,催促张波杀死两名小孩,并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促使张波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

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二被告人的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

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严惩。

我认为,得出“(叶诚尘)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的定性结论尚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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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犯蛇蝎心肠、借刀杀人、心思歹毒,天怒人怨,理应严惩。但是,要说她在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跟渣男兽父张波“相当”,我并不太认同(事实上这也是各方的争议焦点之所在,是案件久审未决的原因之一)。

试想,如果张波还有丁点人性,尚能考虑社会道德,念及骨肉亲情的话,此案就断然不会发生!

1、叶犯性情恶毒阴鸷、心地逼仄扭曲,她毫无疑问是递刀子的那个人、是十恶不赦的帮凶;

2、张犯人性泯灭,反社会、反人伦,他毫无疑问是捅刀子的刽子手,心甘情愿沦为叶犯借刀杀人、为恶不悛的工具;

3、兽父张波是内因,叶诚尘是外因。如果没有内因直接决定的作用,两个无辜幼童根本不会遭此不测!

因此,此案中张波的罪恶作用明显要大于叶诚尘的罪恶作用。叶诚尘被一审判决死刑明显量刑过重。

所以,终审判决或许应该是这样的:

-张波维持原判,死刑按报批执行;

-叶诚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130万元。

但无论如何,作为社会公民,我无比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

不喜轻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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