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湖南的廖某遇到了一件糟心事,邻居和亲戚都说儿子长得和他不像,一开始他还会辩驳几句,因为他和妻子的感情甚笃,从未怀疑过妻子,但是流言蜚语传久了,他打量儿子的次数也多了,孩子的眉眼像妻子,但确实一点不像自己。
而他的父母也因为这种闲言碎语,开始对儿媳妇不满。本来和和美美的一个家,裂痕越来越深,他们想去做个亲子鉴定,平息这些流言,但真去做又怕自己丢不了这个脸,所以一直拖着,将怒火都撒在廖某的妻子刘某身上。
每天忙里忙外,还要被丈夫和婆婆冷嘲热讽,还当着孩子面说他长得丑,爱子心切的刘某也有了怨气。一次争吵过后,她说出了真相:确实不是你们廖家的种,你们廖家生不出这么漂亮的种……
这句话就像一个炸弹,直接把廖某一家炸昏了头。之后廖某两人夫妻关系破裂,刘某不堪受气,直接带着孩子回了父母家,后来为了给孩子挣生活费,又去外地打工了。但当她回来时,却发现孩子被廖某一家“抢”走了。
廖某当然不是要真心养孩子,原来在刘某走了一年后,廖家终于下定决心要去做个亲子鉴定,结果证明儿子确实不是廖某亲生的,廖某头顶飘绿,自觉受了奇耻大辱,要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返还他的抚养费。
但刘某却另执一词,辩称她是为了家庭才这么做?将出轨说得如此理所当然,难道是有什么苦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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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说自己和廖某结婚多年,但一直没有怀上孩子,廖家父母催得紧,她倒也不反感,因为她自己也很想要一个孩子。迟迟没有动静,廖家人就开始抱怨了,有时候婆婆还话中带刺,丈夫也埋怨她,话里话外指责是她身体有问题。
怀孕也不是一个人的事,其实当时两个人都去检查一下就知道问题出在什么地方了。但廖某不愿去,他将此当作一件伤自尊的事,怕被别人知道了,会嘲笑他。对此刘某也有不满,让她一个人去做检查,不就等同于认定了她身体有问题嘛。
夫妻感情一度跌倒冰点,之后两人尝试了各种办法,还用了一些土方子,都不见效果。刘某为了证明自己是可以怀孕的,有了一个离谱的想法。她在朋友的介绍下,找了一个陌生男子发生关系,之后如愿地怀上了孩子,因此她认定是老公有问题。
但她知道老公大男子主义,决计不会承认,而她也想要这个孩子,最后就隐瞒夫家将孩子生了下来。廖某以为这是自己的孩子,尤其还是个男孩,一家人都合不拢嘴,夫妻关系也愈发融洽,因此刘某一直觉得自己没做错,如果不是孩子的到来,她和廖某的婚姻恐怕就走到尽头了。
所以她在心里一直暗示自己,她是以为爱廖某才这么做的,有时候谎言说得久了,自己就当真了。如果廖某身体真有问题,而她无法接受,最好的方式就是离婚及时止损,而不是打着“爱”的名义欺骗和背叛。
原《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刘某在婚内与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下非婚生子女,还隐瞒欺骗廖某,让其当作亲生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属于第五种情形,可以准许离婚。
至于离婚损害赔偿,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有权申请: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但原《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廖某和刘某都没有去做过相关检查,且刘某在“借种生子”时也并未同廖某商量,取得他的同意,所以不能认定为孩子是因医学病理原因出生,而非婚生子女的出现,本就是对婚姻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所以廖某是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
至于数额的问题法官需要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抚养非亲生子女时间长短、社会舆论损害等因素做出综合的判决。
刘某本是想要挽救婚姻,但她却用错了方法,最后大梦一场空。她自觉委屈,将此时说与父亲听,希望父亲能为她出一口气,谁知父亲听了,觉得她败坏了家里的名声,让她滚出去,落了个众叛亲离的结局。
刘某背叛婚姻当然是不对的,但他们本不至于走到这一步的。如果廖某当初肯正视自己,和刘某一起积极去做检查,即便出现问题,两人也可以同心协力一起解决,但为了面子,他将压力都甩给了妻子,结果夫妻离心,自己还是没了面子。最后苦的还是这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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