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是指,公司非因破产原因解散,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清算。从公司解散到公司终止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清算就是依法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从法律上消灭公司法人的准备程序。因此,公司在解散注销前如何做到有效清算,事关重要。
来源:经理人传媒旗下《经理人》杂志 文 / 鲁阳 杨敏 陈嘉敏*
丛林法则之下,适者生存,企业必须认识这个残酷的现实。有的企业会持续生存,有的企业可能会进入退出阶段——但是,企业的退出和人的生命终结,所面对的问题、方式却截然不同。
本文中,先从一则清算组(成员)因未尽清算义务致使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视角出发,让读者们了解和认识企业的清算程序。
一则案例
广州某贷款公司诉李某1、李某2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13年7月李某1、李某2受让某会计公司的股权,成为该会计公司的股东,并履行完毕该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责任。2018年9月两名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上述两名股东,其中李某2担任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并向相关部门备案。2018年10月该公司在《南方都市报》刊登清算公告,11月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同月市监局核准了会计公司的注销申请。
2012年广州某贷款公司向周某、熊某发放500万元贷款,会计公司、许某、李某3承担担保责任。2016年广州某贷款公司把上述人员及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期间,该会计公司委托员工到法院领取应诉材料,授权委托书上有李某1的签名,但开庭审理期间,该会计公司及相关人员均未出席庭审。最后法院判决周某需偿还该贷款公司500万元贷款,会计公司、许某、李某3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案件上诉,一审法院送达上诉材料至该会计公司的住所地,有李某1、李某2的签收记录,但该会计公司仍未出席二审庭审。2018年9月经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19年1月该贷款公司就该案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9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终结后,原审申请执行人贷款公司在无法继续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以被执行人会计公司未尽到清算义务通知债权人为由,2020年5月把李某1、李某2(被执行人的两名股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对会计公司拖欠其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诉讼期间,两被告应诉并委托第三方对已注销的会计公司进行审计,得出该会计公司经清算后无财产的审计报告。最后法院判决,两被告对该会计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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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的观点:
该公司在清算时,清算组应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对于已知债权人,应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对于未知债权人,则采取公告通知方式。两被告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书面通知,以致原告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诉讼案件的卷宗材料反映该会计公司委托员工领取起诉材料,授权委托书有李某1的签名,一审法院送达上诉材料亦有被告的签收记录。综上,该会计公司无理由不知道该案的情况及原告的债权。
两被告作为会计公司股东,在公司清算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作出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完成公司的注销程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两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在会计公司清算时没有依法进行审计,而在原告起诉后才委托第三方审计,此时会计公司早已清算完毕并注销。该审计报告并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会计公司的财务状况,不能证明该公司不具有债务偿还能力。
综上,两被告作为该会计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在清算程序中未依法对已知债权人尽到合理通知义务,致使原告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经两级法院判决,李某1、李某2须对广州某贷款公司的涉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在注销前的清算程序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流程,并非形式上经过清算程序即可无条件地注销公司,逃避偿还债务。清算组及清算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规范公司的退出机制,成立专业的清算组以及履行合法合规的清算程序,不仅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亦可避免股东、出资人、清算组成员等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或赔偿责任。
清算程序的重要性
除民事法规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企业注销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亦对公司清算程序作出更细化的规定。此外,《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亦规定了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事处罚。可见,清算组在公司注销前进行合法合规的清算程序何其重要。
清算组的法定职权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是法律为清算组设定的义务,如果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公司在解散前后或会存在尚未了结的合同或者其他交易,则由清算组负责处理或清算。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缴纳税款是公司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如果公司尚欠税款,则必须清缴。
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债权债务是清算组的一项重要的职责,公司的债权应当追收,公司的债务应当清偿。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按出资或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对内负责清算工作,对外代表公司。清算公司中发生的诉讼纠纷,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
符合破产条件的,申请破产,移交法院。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作者鲁阳系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敏系专职律师、陈嘉敏系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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