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嫖娼也算嫖娼?看刘备当年是如何处理的_嫖娼_酿酒_处罚

等待嫖娼也算嫖娼?

日前一个山东小伙的经历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山东临沂,一小伙晚上通过微信联系了一个老鸨询问了鸡价,得知鸡价是400元。小伙来到了与老鸨约定的宾馆。

但小伙刚进入走廊就被蹲守的民警抓捕。

事后小伙被因嫖娼为由行政拘留5天。

小伙表示非常委屈,向当地政府提出复议被维持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也被法院判决败诉。

没有给钱,没有进房间,甚至连鸡的面都没见到,嫖娼未遂也算是嫖娼。

这种处罚实在是难以服人啊。

嫖娼是指不特定主体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财物与性的交换。其实包含两个行为:交付金钱财物,发生性关系。构成嫖娼违法,这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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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换句话说,嫖娼既遂肯定是要处罚的,而嫖娼未遂如果满足,第一,达成合意,第二,着实实施,这两个条件,也可以依法处理。

但注意山东法院的判决是依据公安部的《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这是批复而不是法律,法院怎么可以以这个算不上法律的批复作为定罪的依据呢?

听起来很滑稽,法院都不讲法律吗?

没有发生性关系,甚至还没给钱,也算嫖娼吗?嫖娼不构成犯罪,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但该条条文如下: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看这条法律,根本没有说嫖娼未遂该如何界定,该如何处罚。只有一个模糊的“情节较轻”?

什么叫情节较轻?

不玩SM叫情节较轻吗?

这么一来,公安可操作性的范围就大了,比如蹲点抓捕那些嫖娼未遂的瓢虫。而处罚的依据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而是一个毫无法律效力的批复。

在具体实施中,嫖娼未遂属于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多以批评教育为主。

一个人是否犯法,应该注重证据啊,不能说这个人意图犯罪就可以逮捕处罚此人。

有道是:捉贼捉赃,捉奸捉双。

讲的是证据,没有证据怎么认定此人有罪的?

如果我买一把菜刀,是否可以控告我意图杀人,然后无期起步,甚至死刑?

如果我买一辆车,是否可以控告我酒驾毒驾,然后无期起步?

如果我去与一个陌生美女搭讪,是否可以控告我意图强奸或者拐卖人口?然后无期起步?

这件事令广大网民感到恐惧的是,执法权的边界在哪里?是否可以随意下一个批复就可以执“执法”抓人呢?

将立法权和执法权集中于一身?既当警察又当法官?

对执法权的制衡又在哪里?

起心动念,即为犯罪?

如此一来,恐怕会人人自危啊。

这让我想起三国时期刘备的一个故事。

刘备占领四川后,有一年四川大旱。

为了节约粮食,刘备下令民间禁止酿酒,违者处罚。

官吏逮捕了许多私下酿酒的人,而那些没有酿酒但家里有酿酒器具的人也被逮捕,这些人也要与酿酒的人一同治罪,因为他们“意图酿酒”。

一天,谋士简雍与刘备一同外出,看见一对男女走过。

简雍就对刘备说:“他们就要做淫乱之事,快把他们绑起来治罪”。

刘备觉得奇怪,便问道:“你又怎么知道呢?”

简雍就幽默地回答:“他们都有行淫的器具,与在民家搜得酿酒器具一样。”

刘备听罢大笑,下令释放了私藏酿酒器的民家。

一千多年前的古人尚且知道没有证据无法定罪,现代人反倒不如古人了。

建立法治国家任重而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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