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嫖娼被抓,竟以“工作需要在发展线人”为由将公安局告上法庭_垫江县_陈某_公安局

相信每个职场人对这样的场景都不会陌生:有那么一种人,当他自己因为违规或者失误,即便是被人当场抓包,他非但死活不承认不说,还会找一个合理且正当的理由来为自己开脱...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这个案例,就属于这样的情形。一位民警,知法犯法嫖娼不说,被处罚后非说自己是在“发展线人”!而且还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最后的结果会是怎么样?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案号:(2021)渝03行终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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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陈某(男)于2020年3月8日通过罗某(女,后因介绍卖淫已被刑拘)的“牵线搭桥”,与徐某(女,2006年6月5日生人)约定:2020年3月9日,陈某付费800,徐某上门为陈某提供“特殊服务”。

2020年3月9日8:00左右,徐某来到陈某家中进行了“交易”后,徐某说自己“刚16岁多一点,还不到17岁”。当天9时14分、17分,陈某通过微信分两次向徐某转账600元、200元。徐某则将这800元中的400元以微信形式转给了罗某。

2020年3月11日,徐某母亲得知自己女儿从事了“特殊服务”后,将此事报警。

2020年3月11日

垫江县公安局桂溪派出在查处王五(男)、吴六(男)等人嫖娼的违法行为时,发现罗某存在“为卖淫嫖娼提供牵线搭桥”的违法行为。于是便对罗某以“介绍实施嫖娼”进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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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罗某的审查中,办案民警顺藤摸瓜,查出了陈某亦在3月9日存在嫖娼行为。随后经过徐某、徐某母亲、陈某等人的辨认,以及从民警陈某手机里的相关信息、徐某提供的手机截图等信息,

垫江县公安局对陈某家中进行了现场勘验。

2020年5月7日,

垫江县公安局以

陈某2020年3月9日8:00在家中以付费800元的发过誓与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嫖娼为由,拟对陈某华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同日,当垫江县公安局将拟处罚的措施、理由和依据告知陈,陈某华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而后,

垫江县公安局作出垫公(治安)行罚决字[2020]第05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陈某构成嫖娼,并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该判决书于5月12日送达陈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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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垫江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在审理中查明:

涉案女生徐某生于2006年月5日,现已辍学。徐某在与陈某进行“交易”前,已多次与多名未成年人进行过“交易”

同时查明,陈某为县公安局x大队x中队民警,该中队内部称呼为南山片区侵财侦查中队。

主要职责为侦办辖区内除抢劫、网络诈骗外的类犯罪案件和破坏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等案件的侦办工作。

对于陈某涉嫌嫖娼一案,垫江县公安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办,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陈某嫖娼事实成立。对于陈某主张“系发展线人”需要,不符合基本工作、生活逻辑,也没有证据和事实进行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作出了驳回陈某诉讼请求,陈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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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判决不服的陈某,以“

垫江县公安局除了罗某、徐某的询问笔录外,并并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垫江县公安局侦办本案超过了办案期限,违反法定程序

为由,上诉至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以

垫江县公安局在一审中出示的证据(罗某、徐某、陈某的询问笔录,陈某、徐某之间的微信转账付款记录、徐某的微信截图、陈某家中勘验等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故对陈某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本案的立案时间是2020年3月13日, 2020年5月7日作出处罚决定,超过了法定办案期限三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的规定看,垫江县公安局提交的《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看,延长办案期限经过了垫江县公安局负责人的批准。

因此垫江县公安局延长办案期限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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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案件,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在笔者看来,民警知法犯法,是不是应该加大处罚力度,才能以儆效尤?

另外一点就是女孩徐某2006年6月生人,本案发生时间是2020年3月,这么算,在陈某和徐某“交易”时,徐某的年龄应该是还未满14周岁[捂脸]而在此之前,一审法院已查明徐某已经多次和许多未成年人进行过“交易”,这,也太可怕了吧[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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