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网发布一则案例。2月8日,温州龙湾区一女子和他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因酒后吵架置气报警谎称自己被强奸。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月8日2时许,龙湾区的杨某因和他人发生性关系,在包厢酒后吵架置气,随意拨打110谎报称,其被他人强奸。其行为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分局永中派出所决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2月13日,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钟磊律师称,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强奸行为分为两类,一种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一种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女方是否自愿,均以强奸论。
如果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认定妇女非自愿,相对较容易。因为若妇女遭受了暴力,一般会留有伤痕,被胁迫了,一般也会有具体的胁迫事项来佐证。
但是,有很多强奸案件是以非暴力的其他手段实施,除了看妇女本人事后陈述是否自愿外,还要结合其他的一些情况来综合判定,分析妇女是否当时确实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他推测,本案杨某报警声称自己被强奸后,男女双方在面对公安民警的询问时,双方的陈述可能让民警认为不存在强奸行为。杨某后来也承认了其确实是因与男子吵架置气,谎报警情而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女子因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温州警方对杨某作出治安处罚是适当的。而涉案的男子是在女方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若不存在是以金钱为媒介的卖淫嫖娼情形,则不属于违法行为。
九派新闻记者 黄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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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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