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学生不当受记过处分,同时校长管理教师不力被降职或约谈_惩戒_安全事故_教师

前不久,河南某市发生的一件事引发了老师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有人在网络问政上留言反映小学生经常到火车站地下停车场内嬉戏打闹,不听停车场内保安的话,停车场内车流量很大,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当地教育部门回复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对涉及班级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

这件事引发热议的主要原因是按照相关规定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责任,那本班学生在校外嬉戏打闹不听劝阻可能引起的安全事故又怎么能批评教育班主任呢?那同样按照相关规定,也应该给予安全事故或可能的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校长批评教育啊。

这是发生在校外,那如果安全事故发生在校内或教师违纪违规,又会出现怎样的情况呢?昨天教育部公开曝光了第十二批7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其中有两例涉及教师体罚学生。有位老师因学生未完成作业将其带到办公室进行批评教育,因惩戒不当致其手臂和后背软组织受伤。

根据相关规定,这位老师受到记过处分,一年之内不得从事一线教学工作,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同时,这位老师所在学校的校长降为副校长,分管副校长被诫勉谈话。之所以将校长列为安全事故或教师违纪违规第一责任人主要还是考虑要强化作为学校行政职位最高的校长统领和管理责任。

老师合理利用被给予教师的惩戒权用手中的戒尺适度适当适时地对违纪违规或学习不上心的学生进行惩戒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但这个度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时是很难把握的,这需要教师将惩戒当中的相关条款研究透彻,当然,也更需要校长经常组织教师深入学习领会细则,否则,一旦出现惩戒不当,教师本人要受到处分,同时校长也要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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