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造“黄谣”了,该怎么办?_造谣_受害者_淫秽

3月20日,网传南华大学一男生造女同学黄谣,PS女同学不雅图片牟利。

21日12时许,南华大学官方微博发布通报:

无独有偶,3月17日,当事人张女士(化名)发文称,高中同学赵某某将自己发布于社交平台的照片ps后,发布在黄色网站上。赵某某还谎称与多名女性发生关系。

▲张女士在《被挂在黄色网站上的女孩们》一文中提到,自己的照片被ps并标记后,被分组发布。

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后,苏州大学回应称,学校高度重视,已于第一时间启动调查程序,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月19日,苏州大学发布通报:经调查核实,我校学生赵某某违法行为属实,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后续将按程序办理。

展开全文

▲苏州大学通报截图

在苏州大学学生造黄谣事件的同时,又有一位网友在微博爆料,重庆某大学男生偷拍同教室上课的女同学,随后在校园群内与其他男生进行含有侮辱、色情意味的讨论,甚至提议开“群直播”。

最近,类似被造黄谣的事件已发生多起。那么,此类行为应如何定罪?受害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01

维权虽难但也有成功案例

在这类案件中,嫌疑人多在现实中曾与受害人产生交集,但却以匿名的方式在网络上造谣、侮辱。

因此,发现受害事实、锁定嫌疑人的身份、对造谣侮辱行为进行取证,每个环节都格外困难。

虽取证困难,但也有维权成功的案例。

2020年7月,居住 在杭州的谷女士在小区快递驿站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 随后,郎某与朋友何某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内容并发至微信群,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

2020年10月,谷女士向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21年2月,这起案件成为全国首例自诉转公诉的诽谤案件。

2021年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何某诽谤一案,郎某、何某因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最终, 该案入选了2020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成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02

受害者维权成本较高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志强表示, 目前而言,在信息化社会,造谣实施起来较为便捷,违法行为人具有隐匿性,受害者维权成本较高。

造谣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从民事层面来说,造谣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公民有权请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

从行政层面来说,行政机关可对造谣、传播谣言者处以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

从刑事层面来说,故意采取P图等形式,歪曲他人形象,传播淫秽信息,涉嫌侮辱罪;将淫秽信息上传至第三方平台,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以此牟利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03

造黄谣会涉及哪些违法行为?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职律师郭凯表示,苏州大学事件中的赵某某将恶意制作的淫秽图片在网络上传播,是一种捏造事实并公然贬损特定自然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视其行为严重程度,可能构成侮辱罪。

郭凯解释说,侮辱罪是“亲告罪”,即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犯罪。 “除非这种犯罪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否则在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

▲来源:图虫创意

郭凯指出,司法机关有权根据网帖的浏览量等情节,对赵某某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进行审查。

“从另一方面来说,赵某某将淫秽图片在网络上传播的行为本身还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当然也要看其行为的严重程度。”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若其行为有盈利性目的,被传播的图片如被鉴定为淫秽图片,且实际被点击次数超过5000次,其行为即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

若其行为没有盈利性目的,但淫秽图片被点击次数超过10000次的,也构成犯罪。

未达到犯罪标准,也可以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赵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哪个犯罪,需要按照两个不同的罪名进行审查。如果都构成的情况下,属于同一行为构成不同的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处罚。”郭凯说。

04

受害者应该怎么办?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春认为,谣言的危害性不亚于暴力犯罪,受伤害的被造谣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维权过程中,要注意

起诉对方侵犯名誉权。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

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情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作为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处罚。

发现自己被造谣、被侵权的信息之后,需要及时固定证据,通过下载、截图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在证据没有灭失之前,尽快对能够证明侵权结果的电子数据进行证据公证。

要将保存的证据提交给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信息传播平台),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

起诉平台,要求提供造谣账号的实名信息,之后起诉账号本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建议受害人尽可能固定好对方违法行为的证据。”沈春说。

造谣者只要用几个字、几张图,就可以对受害者造成巨大的伤害,而受害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却要付出极大的代价。

正如中国妇女报评论所言:类似事件接连被爆,激起公愤。造黄谣一张嘴,还说什么只是“吹牛”“开玩笑”“聊天而已”,可这全都不是借口!为满足阴暗心理,不尊重、侮辱女性,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终将自食其果。 让造黄谣者付出应有代价,捍卫遭遇谣言受害者的正当权益,必须通过严惩以儆效尤。

来自网络谣言的“污名化”,使受害者不仅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维权,而且每一次调查取证的过程,还如同锋利的尖刀再次刺向伤口,给受害者带来再次伤害。如何加大治谣力度与惩戒力度,降低维权成本,让躲在黑暗角落里的谣言制造人尽早现出原形,相关方面应该还能做得更多。

请继续严打!

End

编辑:刘佐琪

校对:王超逸

来源:央视网、中国妇女报、中国新闻周刊

▼关注"青春深圳"微信、抖音、快手、B站、视频号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