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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出现便利了人们的出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骑着骑着就骑进了小区,有些小区可能没有限制,但更多的小区都不给共享单车进入,于是就出现了一些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允许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的案件,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业主是否有权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下面一个典型案例看看法院对此如何认定。
案号:(2019)苏0104民初7856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案情:
常某之子系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内一房屋所有人,自2014年1月起该房屋由常某实际居住使用,2019年4月4日常某骑共享单车欲进入某小区在门口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拦,常某报警。2019年4月11日常某再次骑共享单车欲进入小区再次遭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拦,常某再次报警。常某认为物业公司禁止其骑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的行为严重侵犯到其正当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允许其骑着共享单车进入小区。
物业公司辩称,其作为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对小区进行管理,包括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常某如认为其权利受到限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商榷,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共享单车的理念是全体公民都可以使用,停放在小区内扰乱了全体业主的停车秩序,也不能让所有的公民享有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不能使共享资源最大化,有悖社会公德,请求法院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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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一、在小区内骑行停放共享单车必然占用到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等,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对是否准许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作出决定,而本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已通过书面形式对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作出了自治决定,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常某租赁、骑行共享单车是其合法权利,但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违反了业主委员会决定,影响了小区环境秩序,损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并非其合法权益。
二、物业公司依据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托管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其遵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阻止常某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是正当的履职行为,因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并非常某合法权益,因此物业公司并未侵犯到常某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驳回常某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现并未有法律对共享单车能否进入小区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共享单车能否进入小区关键是看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是否有对此作出决定,如果决定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那小区全体业主都必须遵守。如果小区对此没有禁止性决定,但共享单车APP有标注停放区的,如小区内不属于停放区范围,那业主还是不能将共享单车停放在小区内,毕竟共享单车的理念就是让所有公民都能使用上,而小区是封闭性区域,进入小区明显无法实现共享,因此禁止共享单车入小区的决定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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