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国早报】;
梁某休完产假上班后,因数次拒绝公司的调岗,被公司“炒鱿鱼”。经审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司未严格按照程序处理违纪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终审判决公司赔偿梁某2.89万元。
女子屡次拒绝调岗被辞退
梁某是柳州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2019年12月31日,她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梁某的岗位为设备服务中心配件保管员,并约定“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5天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
2020年4月,梁某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公司因业务量减少,决定对梁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先是安排梁某到下设的汽贸公司做保管员,但梁某表示该岗位的薪资低于期望值,不接受安排;公司又安排梁某做区域商用车的保管员,但是梁某认为该岗位工作地点远,也没同意。
2020年5月11日,梁某与公司签订了《待岗协议书》。协议中约定梁某的待岗期限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待岗期满第一个工作日,梁某应到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梁某接到公司的回岗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回岗超过3次(含3次)的,或者是待岗期满后梁某不按时回公司报到的,均视为梁某主动辞职,单方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同年11月9日、12月14日,该公司两次向梁某发出《回岗通知》,给她安排了新的工作岗位。梁某收到通知后,仍拒绝了公司安排的新岗位。
2020年12月23日,公司向梁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梁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上班,已构成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于当天解除。
仲裁裁定公司违法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行为合法
梁某认为公司是变相辞退她,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物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给梁某赔偿金4.49万余元。
某物流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南区法院)。
柳南区法院认为,某物流公司对梁某的岗位调整是用人单位在正常行使企业内部的用工管理职权,且新岗位的岗位性质与梁某的原岗位一致,工资水平亦与原岗位的工资水平并无太大差距,故调岗行为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
该公司多次向梁某提供新岗位,但是梁某无正当理由均拒绝到新岗位上班,旷工事实存在,在公司多次催告其返岗上班后,梁某均拒绝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其行为违反了某物流公司的企业管理制度,亦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因此某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判决该公司无需向梁某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
公司未按程序处理违纪员工,
判决公司赔偿2.89万元
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某称,公司给她调整的岗位,要么工作时间12小时两班倒,要么离市区20多公里、通勤时间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与原岗位差异太大。公司明知她家中小孩年幼需要照顾,未与其协商,侵犯其正常的休息和生活的权利,而且原来的岗位并未撤销,只针对她作出调岗决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某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员工纪律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员工所在部门调查核实员工违纪行为,由违纪员工所在部门主管会同工会分会主席或委员与违纪员工谈话,指出违纪的行为与后果,听取员工本人的申辩,并将所谈内容做好记录,由所有与会人员签字确认。然而,没有证据证明梁某所在部门主管会同某物流公司工会分会主席或委员与梁某进行了谈话,并听取梁某的申辩。由于该公司未严格按照《员工纪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处理违纪员工程序,即作出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向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9万元。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王斯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