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想象吗?刚上小学的孩子,就在自己家中,却也有可能正在遭受着不法分子的威胁和侵害?
近日一起“隔空猥亵”案件再次引起人们关注,一男子伪装成“隔壁班女同学”,添加小学生微信,再借由与其交流“女孩间私密话题”的方式,骗取幼童隐私照,以此满足变态的“恋童癖”。
这种“隔空猥亵”的新型网络犯罪,花样百出,今天我们借由两个典型案例,让大家了解一下,犯罪分子的惯用“套路”,以及这种新型网络犯罪会如何被定罪量刑。
【案件1】男子伪装成“隔壁女同学”,骗取10岁小学生私密照
某日,一10岁小学女生笑笑(化名),在家中做作业的时候,突然都收到微信添加提醒,对方自称是“隔壁班同学小红”,笑笑没多想就通过了对方的好友申请。
添加微信后,“小红”主动和笑笑聊天,可交流的内容却不是学习和校园生活,而是很不寻常的“女孩之间的私密问题”。“小红”主动问询问笑笑的身体发育的时间和发育现状,笑笑一一做了回复。随后,“小红”进一步提出让笑笑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或者视频发给她。此时笑笑有些心生疑虑,问她为什么要看这些。“小红”称自己目前也处于发育期,想和笑笑交流身体发育的“秘密”。
为了为打消笑笑的疑虑,“小红”发来了“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看“小红”这么“坦率”,笑笑放松了警惕,将自己隐私部位的照片发了过去。然而涉世未深的笑笑并不知道,“小红”发来的照片根本不是其本人的真实照片,而是从网上下载的。
收到照片的“小红”,进一步提出让笑笑拍摄全裸视频发给她,被笑笑拒绝了。见笑笑不配合,“小红”露出凶狠面目,威胁要把其隐私照片发到网上。笑笑对此害怕不已,谎称父母让其熄灯休息,提议第二天拍摄后再发给“小红”。
第二天,笑笑向其他同学打听“小红”的消息,发现学校里根本没有这个人。笑笑感觉自己遇上了坏人,非常害怕对方将自己的隐私照片泄露出去。思前想后,她将这件事告诉了妈妈,妈妈听闻马上报警。
【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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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自称10岁的“小红”其实是25岁男子张某。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2】11女孩被诱骗进“聊天群”,“色情暴力”内容残害身心
李某军和妻子离婚后,争夺到了女儿小贝的抚养权,从此女儿开始跟随父亲生活。因为工作太忙,不能随时在女儿身边照顾,李某军在女儿11岁的时候,给她买了手机,方便父女间可以随时联系。可没多久李某军就发现了不对劲,爷爷奶奶跟他反馈说,小贝深夜不睡觉,躲在被窝玩手机。随后李某军还发现,女儿让爷爷网购的图书中,有许多宣扬暴力和色情的内容,与此同时,女儿的零花钱也开始变多,她总是跟同学攀比,还会偷偷网购“萝服”。
经过一段时间的暗中观察,李某军发现女儿手机里好像有一些不太正常的“聊天群”,而且女儿在放学后还会私自去参加一些非正规的课外活动。为了进一步查明真相,李某军找人帮忙,采用了技术手段,破解了女儿的手机密码,登录了社交软件,查看了所有的聊天记录。
李某军看到女儿手机内容的那一刻,双手颤抖,差点把手机摔到地上。聊天群里一张张露骨的照片,让他感到大为震惊。李某军发现,有成年人躲在网络背后,通过撒网的方式以远程猎取未成年人为目标,放长线,引诱、怂恿后者离家出走,谋划线下侵害犯罪行动。
随后,李某军加入了几个QQ群,并且锁定了最活跃最“土豪”的几个“大哥大姐”和伪装学生的成年人,把相关证据进行了有效固定。随后李某军报了警,并且告诉警方:“问题出在网络上,比想象中更严重,更触目惊心。综合情况是,半年以来,有一些小学女生们通过耽美、萝服、网游等兴趣爱好的网络连接,形成了若干小群体,在线上线下都有联系和活动。相当一部分活动,受到成年人渗透或者组织、实际控制的QQ群、微信群的资助。”
最后,在李某军的协助下,警方通过QQ号和微信号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将其缉拿归案。
张某今年刚满20岁,高中毕业后在老家做了两个月服务员,2017年10月至今一直在xx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一开始他通过QQ的扩张功能加上小贝,聊了几句发现她是11岁的小学生。张某并没有“恋童癖”,他说跟小贝聊天并实行“隔空猥亵”纯属好奇和无聊。
二人聊了一段时间后,言辞开始暧昧,张某开始频繁给小贝发送黄色小视频,同时诱导和邀请小贝给自己发送裸照和视频。幸好,在小贝发给张某的裸照,并没有在网上传播,也没有转卖,张某只是独自欣赏。
就这样,张某在明知小贝是未成年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发红包以及淫秽语言和淫秽图片聊天等诱骗手段,诱惑小贝把自己的上身和下身裸照通过QQ发给自己,张某通过观看被害人的裸照并摸弄自己的生殖器进行自慰。
而小贝也因为过早接触到成人世界的色情暴力,受到了思想侵害,以致其先后又加入了几个不正规的“聊天群”,每天接触到大量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不该接触到的有害信息,给她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判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两年有期徒刑。
【律师分析】
在上面分享的这两起案件中,涉及的都是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隔空猥亵幼童”的案例。一些人可能会困惑,未实际接触到女童身体,仅仅是在网络上进行远程聊天及上传裸照,嫌疑人也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在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也就是说,上述法规依据明确指出,通过网络通信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犯罪。
同时,借由今天分享的案例,我们也看到,与传统猥亵犯罪相比,这种新型的网络“隔空猥亵”犯罪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广泛性,甚至可能就在家长眼皮子底下发生,我们却一无所知,真让人“细思极恐”。因此这也提醒广大家长,一定要多抽出时间关心孩子,尤其是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要关注他们的精神状况,检查他们的手机使用情况,以免让孩子被网络上的不法分子“带偏”,身心受到不可弥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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