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宪法40年#
四川乐山,某中学高二年级的班主任刘某被女学生控诉存在猥亵行为。后刘某被带走调查,在警务人员带其回学校“指认现场”时,刘某自教学楼4楼某教室的窗户跳下,不治身亡。
事情发生后,2名警务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方提起公诉,目前尚未判决。刘某家属质疑刘某的死因,公众的焦点则集中在刘某是否清白。现在,我们从法律角度来理性解读这一案件(事件)。
根据公开报道,2022年3月底,刘某女儿从其母亲(也是该校教师)处得知父亲被举报。4月1日后,警方传唤刘某,刚开始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刘某涉嫌猥亵的理由,对其进行调查的。4月2日,派出所将刘某移交刑警。4月3日,警务人员带刘某“指认现场”,刘某从某教室坠落。(以上没有官方通报,仅为刘某家属回忆)
经过鉴定,刘某符合高坠致心脏破裂死亡。但他为什么突然跳楼,一直是家属的心结。网上的讨论有2种推断:一种认为刘某是爱惜名誉胜过性命之人,不堪忍受在自己工作多年的地方颜面尽失;另一种则认为他心中有愧。
尽管因为案件嫌疑人死亡,警方已依法撤销该案件,从理论上来讲,在法院生效判决出现之前没有人有权利给刘某定罪,但有关师德的讨论没有停止,猜疑的声音没有停止。
无论是刘某坠楼的动机,还是2名警务人员该不该受责难,我提议我们都要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问题,而不是从结局反推过程、从结局直推结论,因为那是不负责任的。
展开全文
刘某涉及的案件是刑事案件,而非治安案件
我为什么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在2名警务人员被起诉的法律文书中,提到他们是“押解涉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前往学校“辨认现场”。也就是说,当时案件已经转为刑事,在侦查阶段。第二,刘某家属也提到了刘某被移交给刑警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死亡,案件不一定会被撤销
刘某尚未被认定为“XX犯”,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他只是“犯罪嫌疑人”。至于他有没有实施被控告的行为,没有最终定性,而且随着他的死亡,案件被撤销,不会再有进一步的定性。但其实,死亡不一定导致案件的终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我总结如下:在侦查阶段,嫌疑人死亡的,要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死亡的,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还要分2种情况:一是终止审理;二是根据查清的事实宣告其无罪。这个案件中,只能撤销。
警务人员玩忽职守的认定跟刘某有罪与否无关
即便最终认定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也不能反向推出刘某有无被指控的行为,因为两者没有必然关联。之所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根据《起诉书》的内容,押解刘某辨认现场时,2人存在不尽责的行为,有离开、背对嫌疑人,长时间看向别处的情况。这使得刘某有时间、有机会走向窗户。刘某虽是嫌疑人,但也有人权,侦查工作中保障他的人身安全也是侦查员的职责。
跳楼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无法得出任何结论
从逻辑层面来讲,无论刘某当时出于什么心理状态,都无法得出任何一种网友口中的结论。有人说,爱惜名誉超出性命的人怎么会干出小姑娘指控的那种不堪之事?同时也会有人说,伪君子大有人在;有人说,畏罪,就会有人说,死都不怕怎么会做那种事?所以,这种争辩毫无意义。
有意义的事,是我们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懂得了一些人生道理。是我们不再随意用口舌辨别是非,不再用偏见评判事物。我们能够看到事情的多面性,同时保持我们心中所向:正直、理性、温暖。关注我,随时更新更多法律资讯!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