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之“隔离带”:教师猥亵女童被判从业禁止_未成年人_被告人_猥亵

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以被告人谢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被告人谢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四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及相关工作。

该案系《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后,张湾区首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教师依法宣告从业禁止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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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为追求刺激,利用教师身份对一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被害人家属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谢某身为在校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预防其再犯本罪,依法应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等相关职业。

近年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为严格落实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优先保护,坚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搭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隔离带”,既让犯罪分子受到追究,同时发挥从业禁止的监督、警示作用,保障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END

暑去秋来 凉风有信

来源:张湾法院

编辑:范璐璐

审核:市司法局法治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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