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房屋被强拆后,评估机构还能否出具评估报告_百色_房屋_补偿

裁判要点

虽然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法,参照行政机关查明的和当事人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5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凤吉,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劲,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顺,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异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丽贤。

再审申请人梁凤吉、戴劲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百色市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涉案房屋座落于百××市××区四塘镇华侨开发区,属于修建百色大道(一期)项目征地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与梁凤吉、戴劲多次协商,双方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16年7月18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右江区政府)作出右政征补(2016)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补偿决定),给予梁凤吉、戴劲宅基地置换和货币补偿,补偿大致内容如下:(一)置换宅基地140平方。(二)房屋主体、装修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按本项目已经补偿的单户最高评估价取整提存,为人民币272763元。(三)搬家补助费人民币1000元。上述货币金额合计人民币282163元,存储于百东新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在百色市右江农村合作银行四塘支行的账户……。该决定没有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也没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随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涉案房屋拆除。2017年1月3日,梁凤吉、戴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3号补偿决定,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强制拆除房屋是否合法;二、梁凤吉、戴劲请求百色市政府支付补偿费2776903.6元、财产损失费147659.6元、律师费87736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一,本案中,百色市政府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梁凤吉、戴劲的房屋进行评估,便做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且该决定书没有进行公告。随后百色市政府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由右江区政府和百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拆除。故百色市政府委托右江区政府做出的3号补偿决定和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不合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梁凤吉、戴劲请求撤销右江区政府做出的3号补偿决定和确认百色市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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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点二,本案中,梁凤吉、戴劲就百色市政府征收房屋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请求赔偿。为了证明房屋及占用土地面积的损失,梁凤吉、戴劲提供了吴某和房屋评估报告予以证实,百色市政府对该证据提出异议。梁凤吉、戴劲对其房屋损失的价格应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将他人房屋的价格评估报告做为其房屋损失的参考,自行计算房屋及占用土地面积的价格,其自行计算出的价格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梁凤吉、戴劲请求百色市政府赔偿财产物品损失的诉讼请求,从梁凤吉、戴劲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提供的证据有《梁凤吉、戴劲户费用损失计算清单》、损坏、丢失物品明细确认表及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初步结果表等证据,由于梁凤吉、戴劲所列的物品有部分没有双方签字确认,且所列的物品没有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物品价格进行评估,不能证明损失物品的实际价格,故梁凤吉、戴劲自行计算出来的财产物品损失费理由不充分。关于梁凤吉、戴劲请求百色市政府支付律师代理费的问题,梁凤吉、戴劲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事先存在约定由败诉方承担该项费用,而律师费的产生与百色市政府的违法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该项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房屋租金9000元的问题,百色市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导致梁凤吉、戴劲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所产生的房屋租金与百色市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该项费用有梁凤吉、戴劲提供的《租赁合同》及收款收据予以证实,百色市政府虽然不认可该费用,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费用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1.确认百色市政府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2.撤销右江区政府作出的3号补偿决定;3.由百色市政府支付涉案房屋租金损失费9000元;4.驳回梁凤吉、戴劲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二审诉讼中,一审法院判决撤销3号补偿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维持。、虽然3号补偿决定被撤销,但是,梁凤吉、戴劲因合法房产被征收而享有的获得补偿权利,不因房产价格未能确定而丧失,也不因3号补偿决定被撤销而丧失,百色市政府仍有义务对梁凤吉、戴劲就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一审法院撤销3号补偿决定,却未判决百色市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判决百色市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关于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一审法院确认百色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

关于损失物品的赔偿问题。损失物品的情况有百色市百东新区管委会拆迁办、百色市右江区拆迁办确认的清单为证,百色市政府应予以赔偿。对上述损坏、丢失物品,因无酌情定价的基本参数,本次诉讼中不予处理,但不能因无法确定价格而不予赔偿,百色市政府可以调査核实相关参数后,通过评估,或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生活常识公平确定价格,作出赔偿决定。

关于房屋租金赔偿问题。百色市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导致梁凤吉、戴劲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所产生的房屋租金与百色市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该项费用有梁凤吉、戴劲提供的《租赁合同》及收款收据予以证实,百色市政府虽然不认可该费用,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一审判决百色市政府赔偿9000元房租损失,是正确的,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律师费用负担问题。因双方无相应的约定,又无相关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梁凤吉、戴劲的律师费用请求,是正确的,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基本正确,但在小部分事项的处理上存在错误。梁凤吉、戴劲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二审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1.维持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4号行政判决第一项“确认百色市人民政府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2.维持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4号行政判决第二项“撤销右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3号补偿决定”;3.维持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4号行政判决第三项“由百色市人民政府支付涉案房屋租金损失费9000元”;4.责令百色市人民政府就征收梁凤吉、戴劲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5.责令百色市人民政府对因强制拆除造成的物品损失作出赔偿决定;6.驳回梁凤吉、戴劲的其他诉讼请求。

梁凤吉、戴劲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以行政补偿的方式解决行政赔偿的纠纷,责令行政机关对已经灭失的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判决认定吴某和房屋的评估报告因被新天地评估事务所声明无效,因此不能作为确定房屋价格的依据,理由不足,吴某和房屋的评估标准可以作为本案赔偿的参考标准;3.二审法院判决责令百色市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但未明确作出时间,非但没有维护梁凤吉、戴劲合理权益,反而损害了梁凤吉、戴劲合法权益;4.梁凤吉、戴劲未获赔偿,房屋租金的损失还是持续增加,一审法院所判决的数额不足以支付,梁凤吉、戴劲要求再审时予以增加;5.梁凤吉、戴劲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律师费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决百色市政府赔偿梁凤吉、戴劲财产损失2915563.2元、房租损失70200元(暂计至2019年10月,此后按每月1800元计算至百色市政府赔偿之日止)、律师费用8773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百色市政府在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梁凤吉、戴劲的房屋进行评估,且剥夺了梁凤吉、戴劲关于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选择权的情况下作出3号补偿决定,又于梁凤吉、戴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自行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一、二审法院据此均认定百色市政府的3号补偿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撤销3号补偿决定,于法有据。本案争议焦点为,二审法院判令百色市政府就征收梁凤吉、戴劲房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和对因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物品损失作出赔偿决定是否公正合法。

首先,关于判令百色市政府重做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鉴于百色市政府之前已经作出3号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内容予以明确。该补偿安置决定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但百色市政府根据生效裁判重新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新的补偿决定,在原有提存的补偿款数额基础上依法增加,已经能够保障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诸项规定以及梁凤吉、戴劲申请再审的请求,百色市政府与梁凤吉、戴劲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虽然案涉房屋已被拆除,但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方法,参照百色市政府查明的和梁凤吉、戴劲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因此,二审判决百色市政府应与梁凤吉、戴劲协商解决,尊重梁凤吉、戴劲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选择权、依法选定评估机构,公平确定涉案房屋价格,就征收梁凤吉、戴劲房屋重新通过补偿决定方式解决补偿问题,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本案是否应以吴某和房屋评估报告为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主体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一审认为该评估报告不是本案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报告,梁凤吉、戴劲以此参考自行计算房屋价格依法无据;二审认为因该评估报告已被新天地评估事务所声明无效,故不能作为确定房产价格的依据。本院认为,吴某和房屋评估报告非针对梁凤吉、戴劲房屋,也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能做为涉案房屋价值补偿依据,一、二审认定意见并无不当,梁凤吉、戴劲的该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梁凤吉、戴劲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由于被违法拆除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或者说赔偿,已经有事先作出的补偿决定方式得以解决,故本案的赔偿程序仅需解决强制拆除造成的房屋内动产等损失即可。百东新区管委会拆迁办、右江区政府拆迁办确认的清单上载明的物品损失,百色市政府应予以赔偿。二审判决百色市政府在调查核实相关参数后,通过评估或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生活常识公平确定价格,作出赔偿决定,并不违法。

最后,关于梁凤吉、戴劲主张的其他损失。1.租金损失。本案中,梁凤吉、戴劲一审时诉讼请求要求百色市政府支付租金损失34368元,一、二审判决认为,梁凤吉、戴劲主张的租金损失与百色市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均予以支持,于法有据。梁凤吉、戴劲再审时提出租金损失应计算至百色市政府赔偿之日止,本院认为,虽然该主张超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非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解决,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避免当事人讼累,百色市政府在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时,对违法强制拆除造成的梁凤吉、戴劲租金损失仍应予以解决,但因梁凤吉、戴劲自身拒不配合补偿安置工作造成或者扩大的租金损失可以除外。2.律师费。因双方当事人无相关约定,亦无相关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梁凤吉、戴劲该项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本案二审判决虽然判令百色市政府重作补偿决定和赔偿决定,但未限定恰当的期限不当,本院予以指正。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百色市政府至今未作出补偿决定,百色市政府辩称系梁凤吉、戴劲不配合,无法确定评估机构所致。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予遵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百色市政府在双方无法协议选定评估机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尽快确定评估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不能再以当事人不配合为由无限拖延,造成补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补偿决定应当保障当事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货币补偿的基础,并以此为基准计算其他补偿费用;当事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百色市政府在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时,如为一次性解决补偿安置纠纷和赔偿纠纷,可以在补偿决定中明确房屋补偿安置内容,可以同时一并解决强制拆除而造成的室内物品损失等的赔偿问题,人民法院亦应予以支持。

综上,梁凤吉、戴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梁凤吉、戴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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