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
拆迁评估机构不能单方做出选择!
一、 案情回顾
丹东市自动化仪表厂(以下简称“自动化仪表厂”)不服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丹东市住建局”)作出的拆迁安置纠纷裁决书。
自动化仪表厂在该地段内有多处私产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883平方米,设计用途均为非住宅,产权人为被申请人丹东市自动化仪表厂,目前该厂厂房用于出租。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于是2019年5月在工作人员见证下由申请人选取丹东辽东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公司为本次裁决评估机构对自动化仪表厂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在法定时效内双方均未提出选取评估机构异议。
裁决作出后自动化仪表厂不服,认为作出的裁决书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的规定,城市动迁补偿安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负责,委托评估也只能由政府部门负责,第三人无权参与,因此第三人委托评估无效,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是动迁人和被动迁人在场的情况下通过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选择,而本次评估机构的选择只是第三人单方选择的,自动化仪表厂代表不在场,也没有收到通知,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违法,于是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被告答辩
丹东市住建局辩称, 裁决书依据的评估报告具有证据效力。评估机构的选取是原告拒绝选定评估机构,系放弃权利,因此在丹东市××区珍珠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下抽取评估机构,其选定程序具有公平性,应当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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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院审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其中,拆迁当事人应当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故采取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时,被拆迁人应当到场抽取或者见证。
本案中,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中,被拆迁人并未到场,仅由作为拆迁人的第三人方齐公司自行抽取。且丹东市住建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抽签通知已经送达自动化仪表厂,自动化仪表厂拒绝参与,放弃权利。
四、 法院判决
因此,可以认定丹东辽东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为第三人单方选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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