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建筑被强拆,先确认强拆违法,再另行申请赔偿_拆除_原告_猪舍

江苏连云港:建筑被强拆,先确认强拆违法,再另行申请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在石湖乡XX庄前建设生猪养殖场,并领取营业执照,分批建成猪舍24间。建猪舍所占土地部分系自有,其余部分系从其他村民处调换而来。修建猪舍时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被告乡政府认为原告所建猪舍因缺少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对周围环境污染较大,属于应予以拆除的违法建设范围。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要求原告2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随后乡政府又分别向原告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陈述申辩也不要求听证。

2020年6月21日,乡政府向原告送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次日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20年6月24日,被告乡政府组织人员对原告的猪舍实施了强制拆除。

原告对强拆行为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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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观点: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在拆除原告猪舍前应张贴公告限期原告自行拆除。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被告方能对原告的猪舍进行拆除。换言之,强制执行行为应当在行政决定的复议、起诉期限届满后作出,这是行政强制法给行政机关实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为设定的前置程序,强制拆违行为不适用行政诉讼、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本案中,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第0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到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第01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在尚未超过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60天期限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24日对原告猪舍进行强制拆除,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乡政府强制拆除原告24间猪舍的行为违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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