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投诉称,其夫妻二人高档餐厅请吃饭,被店员掉包拉菲红酒_女士_店员_红酒

上海。郭女士和丈夫周先生宴请朋友在高档饭店吃饭,二人自带了两瓶高端酒,席间郭女士让店员帮忙将不喝的酒收起来,对方却私自把酒打开。事后,郭女士发现自己的酒被对方掉包了。

事发当日,郭女士和丈夫周先生宴请朋友一起吃中饭,他们自带了两瓶高档酒过去,一瓶白酒和一瓶红酒,想着男士喝白的,女士喝红的。

周先生点菜的时候询问客人是喝红酒好还是喝白酒好,男客人们表示有些人开车不方便喝,女士们则表示不喝酒,所以最后就勉强开了一瓶白酒。

郭女士跟旁边站着的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店员说,这瓶红酒就不开了,让他把红酒放到郭女士的包包旁边。男店员回应好的。

实际上男店员并没有将红酒放到郭女士的包包旁边,而是将红酒放到了其他地方,郭女士却没有注意到这些。

郭女士考虑到女同志不喝红酒就用饮料替代,就又点了一瓶山药红枣汁,也没有再关注她的红酒,夫妻二人专心与客人们聊天。

过了一会,白酒和凉菜上来了,郭女士夫妻二人就开始张罗着客人们开吃,紧接着有一名短发女店员端着一个盘子,盘子上放了两个透明酒壶,里面装的是红酒。

郭女士问店员是否是她带来的,店员回答是,郭女士很诧异地说,说好的不开,怎么又开了?女店员说是男店员让她开的。

紧接着又进来一男店员,他接过女店员手上的红酒,端上桌的同时大赞这个红酒的味道非常赞,有股很浓的果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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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士夫妻二人有点尴尬,碍于客人在场不便当场指出问题,便欣然同意表示尝尝,周先生接过红酒先尝了一下,表示没什么特别之处。

饭后,郭女士夫妻二人送走客人后,怀疑店员把他们的酒给掉包了。

在高档饭店,一般这种高端酒开瓶是很有仪式感的,会当着客人的面开瓶,然后让闻一下瓶塞,而不是像这个店员一样私下开瓶,还煞有其事地说果香味很浓,给郭女士夫妻俩一种很刻意的感觉。

当晚郭女士又回去找他们,进门就直截了当地跟店员说,让他把自己的酒拿出来。店员当即就反驳,说是郭女士让开的酒,现在酒喝完了,找他们要酒来了,哪有这样的道理。

两人发生了争论,郭女士要求拿回自己的酒瓶,店员有意岔开话题,说要跟店家商量一下,可能存在误开的情况。酒瓶也没有还给郭女士。

第二天郭女士又再次来到该店讨要说法,店家改口了,一口咬定说红酒是郭女士让开的。

郭女士虽说要回了自己的酒瓶,但是她认为这个酒瓶跟自己带去的完全不一样。

郭女士接过酒瓶就跟店员对峙,说她带去的是什么样,他们现在给她的空瓶又是什么样,要求对方赔偿一瓶。

店家岔开话题说可能是开错瓶,不存在掉包一说,并表示愿意赔偿一半的费用。

1、有人认为店员的行为应该属于诈骗,店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以假换真的方式骗取郭女士的酒。

也有人认为此种行为应该是盗窃,认为店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了郭女士的高端酒,造成了郭女士的损失。

二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罪和盗窃罪二者的区别在哪里呢?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盗窃罪与诈骗罪均是以非法占有目的,转移郭女士酒的行为。在外观上盗窃罪和诈骗罪均可以呈现出欺骗行为。但是二者的核心区分在于,郭女士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

回归到本案中,店员将假的高端酒掉换郭女士真的高端酒,此行为是在郭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首先郭女士并没有产生错误认知,其次没有基于错误的认知处分酒。店员取得酒是基于掉包的行为。因为郭女士不存在处分酒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

所以,本案中店员用假酒调包郭女士的真酒,属于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窃取郭女士的酒,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2、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者单处罚金;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

如果真的是店员将郭女士的真酒给调换了,店员就要承担责任,以盗窃罪来处罚,一瓶2010年的酒也不便宜,所以店员会受到不轻的惩罚。

郭女士说店家一开始是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后面又不承认了,对方则称是郭女士要求开酒的,喝完后又不承认。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退让。

最后,郭女士表示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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