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来到首饰店,看中一款手镯,进行了试戴,戴上后发现不好看,就要求取下来,可店员刚一碰,女子就叫了起来,说店员把她弄疼了,店员忙活了半天,也没能把手镯取下,随后,女子干脆以手疼为由不取了,店员无奈之下报了警。
女子戴手上的这款玉手镯价值不菲,标价是10000多元,她来到店里时,就直接和店员说,自己需要买手镯,店员一开始给女子推荐了黄金手镯,可是,试了几个之后都不太满意,就询问店员,有没有更高级点的,黄金看起来有点俗气。
店员一听,顿时心慌怒放,这是遇到大客户了,必须得好好伺候着,于是,就将女子带到了玉器区,说这里的玉手镯都是高档品,女子看到玉手镯的价格时,顿时眼前一亮,这些玉手镯几乎都上万了。
她选了一款手镯,让店员拿出来试戴,店员却很为难,说女子手有点胖,这款手镯属于小巧型的,可能会戴不上,但是女子却说自己非常喜欢,坚持要戴戴,店员也不想惹女子生气,把对方气走了可就得不偿失了。
于是,店员将手镯取出,告诉女子,由于手镯较小,若是试戴过程中有什么不舒服,需要自己承担,若是因此弄伤了,也和他们无关。
女子一口答应,还嫌店员太啰嗦,随后,店员小心翼翼给女子戴上,幸好,手镯很顺利的戴上了,女子也很兴奋,将手抬起来左看看右看看,店员看在眼里,喜在心里,觉得这笔生意估计十拿九稳了。
可不料,正当店员暗自窃喜时,女子却突然说,这手镯不太好看,想再看看其他款式,店员有点失望,但是出于职业素养,还是热心上前取手镯,不料,刚拿住手镯,女子就吃痛的叫起来,这一幕,也是把店员吓了一跳。
得知没事之后,店员想要再次尝试,可是女子却不干了,说太痛了,手都淤青了,无论店员怎么说,女子都不再配合,并且催促店员赶紧想办法,自己还有急事,取不下来自己就先走了,无奈之下,店员报了警。
警察的到来,引来了不少围观者,对商家影响很大,为了尽快解决这件事,商家表示可以不考虑成本,女子可以给点钱,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女子却坚持说:“我不要这个手镯,我要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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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说手疼是戴玉镯造成的,还是之前手有问题,明明在戴之前,店员就说了这个手镯太小,可能会戴不上,是女子坚持要戴的,现在出了问题,女子竟然反咬一口,说是商家的问题,不知情的,还以为商家故意为难她。
就在这时,商家提出一个方案,可以到医院对女子的手拍片,看看手疼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因为取手镯造成的,他们愿意承担责任,这个方案合情合理,不料,却被女子拒绝了,她说手疼的厉害,需要马上给个解决方案。#法律热点解读#
说实话,这就有点强人所难了,现在还不确定,是不是取手镯造成的,怎么解决?店家这时候脾气也上来了,说拿锤子把手镯敲碎,女子一听傻眼了,连忙阻止,说自己愿意花100元买下手镯,至于手疼的问题就不用店家负责了。
1、如果女子的手确实是取手镯受的伤,那么,店家是有责任的,民法典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店家有责任保障顾客的安全,取戴手镯存在风险性,这是可以预见的,明知女子手比较胖,为何在取手镯时,不采取更柔和的方式,而是直接拽呢?
这里也要分2种情况,试戴手镯取不下来,这得看试戴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
一种可能,顾客未征求商家销售人员意见,自己硬性将手镯挤压入手的,取不下来的主要责任应该在顾客方面。
另一种可能,试戴是在商家销售营业人员同意顾客试戴,并目睹参与试戴过程,那么其责任主要应在商家方面。
2、女子就是想赖人家一个手镯,能戴上去,就能取下来,没有人能比商家更会取,这大妈以手痛为由拒绝店家取手镯,摆明了想要不不想出钱。
在戴之前店员就提醒过,可能不合适,可是女子却坚持要戴,结果取手镯的时候,却说受伤了,店家提出拍片,如果是取手镯受伤,他们会负全责,结果女子也不干。
这也不行那也不行,最后提出100元买手镯,难道这才是她的最终目的吗?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女子试戴手镯,只是暂时将手镯保管而已,如果不买是需要退还的,结果她却以手疼为由,表示不能取下来,且在店家提出砸的时候,女子态度大变,明知手镯价值10000多,却提出100元购买,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意思,可以认定为侵占罪。
最终,商家不想继续纠缠,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女子用100块钱买下手镯,并承诺尽量不追究责任。
这种事其实有很多,消费者购买时也应该要注意了,提前与卖方做好约定。提前测量好圈口非常重要,不仅可以减少购买时因此产生的纠纷,还可以避免强行试戴不合适圈口的手镯从而产生伤害。
你们觉得,女子是真受伤还是假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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