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律》和《北齐律》是北朝时期的重要法典。
《北魏律》制订者崔宏、崔浩、高允、刘芳等皆为中原士族。他们根据汉律,参酌魏、晋法律,经过多次编纂,最后在北魏孝文帝时,由律学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
其内容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官当、老小残废减罪或免罪、公罪与私罪、再犯加重等;在刑名方面有死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诬罔、杀人、盗窃、隐匿户口,以及官吏贪赃枉法等。
《北魏律》中还第一次出现了“官当”制度。“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北魏律》中的“田令”,是以封建国家的名义对土地实行分配和调整,推行均田制度法令。
此令在当时对限制豪强地主兼并土地以及争取劳动人手、开垦荒地、提高农业生产力,都起到一定作用,对后世影响较大。
《北魏律》特点是“纳礼入律”,强调用礼来指导立法活动,要求以法以礼治理国家。它成为唐宋法典的渊源,在我国封建立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北齐武成帝高湛命人编撰而成,订者熊安生、邢邵、马敬德、崔昂等皆为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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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律》创新并确立了“重罪十条”,这是后来“十恶”的起源。《北齐律》以“科条简要”而著称,将《晋律》中的《刑名》和《法例》合并为《名例》,放在律典第一篇,篇目由20精简为12篇,这也被后来的隋唐所继承。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水平最高,所取得的立法成就也最大,堪称以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在我国古代法律编纂史上,它对后世立法影响极大。
隋朝《开皇律》即以《北齐律》为蓝本,唐律又以《开皇律》为依据,而唐律又成为宋元明清各朝的立法基础,并直接影响到周边亚洲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总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进一步儒家化,立法活动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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