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遭行政处罚后又被立案调查 受损股民维权索赔线索征集中
记者黄敏
2023年1月11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669,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20023001 号、证监立案字0320023002 号)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陶灵萍立案调查。对此,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1月4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买入灵康药业股票,且在2022年7月15日收盘后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着手索赔事宜(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公司自查立案相关内容
主要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根据2023年1月11日年灵康药业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经公司自查,立案相关内容主要涉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相关信息披露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月30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目前公司各项经营管理、业务及财务状况正常。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前2022年7月16日,灵康药业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西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经查,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1月4 日、3月10日,灵康药业分别向控股股东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控股)全资子公司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冠实业)转款 10,000 万元、5,000 万元,两笔款项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3月31日转回,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益冠实业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合计 149.38 万元。上述转款无实质性交易,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灵康药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对灵康药业及陶灵萍、张俊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东方金诚已评估信用评级
并关注2022 年年度业绩预亏
根据灵康药业官网介绍,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医药研发、生产、销售、医疗服务于一体的创新型企业集团。2023年2月15日灵康药业发布《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亏的关注公告》,显示东方金诚受托对灵康药业集团及其发行的“2020 年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灵康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2022年6月2日,东方金诚对灵康药业及“炅康转债”进行了定期跟踪评级,维持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灵康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结果在受评债项的存续期内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东方金诚关注到,根据灵康药业2023年1月31日发布的《2022 年年度业绩预告》,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22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600 万元到-15,700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0,400万元到-16,400万元。受疫情影响,进院诊疗人次下降,需求下降导致公司部分产品销量下降。同时,公司部分产品受到集采政策影响,销量大幅下降,导致公司营业收入下降。另外,近年受医保控费、一致性评价、带量采购政策的推进,药品价格整体有所下降,且由于环保成本上升,导致部分原材料价格有所上涨。
据了解,按照当前的有关政策和机制流程,无诉讼,不赔偿。目前针对灵康药业的受损股民的索赔线索征集,正在进行当中,具体详情可联系炜衡金融315团队(微信:tz315-wh),咨询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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