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天,马家人接到民警的电话,称他们家有人走丢了,让马家人派人过来认领。但马家人和警官说,自己家的人都在,并没有听说有人走丢啊。警官也觉得奇怪,随后报了这位走失人的名字。
马家人一听,顿时大惊:这人是谁?竟然冒充已经去世的马某祥(化名)。随后听从了警方的安排,等候警方带人来相认。很快,马某祥便回到了村子里,经过调查后,才确认他们之前所埋葬的人弄错了,眼前这位才是他们真正的亲人。
一、马健旺曾在年少时走失
据马家人介绍,马某祥与正常人不太一样,也正是因为这个问题,导致他在早年走丢了。一九五七年,马某祥出生在湖南省的谭家垅村,在马某祥刚刚出生的时候,他的父母便十分开心。
因为家中常年需要务农,多一个男孩就多一份劳动力,家里也就更有希望。然而随着马某祥长大了,父母却越来越烦恼。因为马某祥在基因遗传上存在着缺陷,相比其他小孩,马某祥在理解大人说话的速度与内容上,明显要慢很多。
此外,马某祥也特别容易分心,父母刚刚和他说完事情,马某祥就能给他们忘得一干二净。更让父母操心的事情是,当其他孩子都能流利地表达自己需求时,马某祥还是只能表达简单的词句。
父母一看,认为这孩子恐怕有点问题,便带到医院去检查,最后马某祥被诊断为先天性智力障碍。此后,父母便只能更细心地照顾马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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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生活里,父母总是不厌其烦地教他一些常识性的知识,希望他能培养基本的生活能力。但因为马某祥的记忆力不太好,总是忘记,所以马某祥的父母十分担心这个孩子的未来。
在马家里,马某祥并不是唯一的孩子,在他之上,马某祥还有两个哥哥与一个姐姐。因为家里十分团结,所以作为哥哥姐姐的马家人都十分关照着马某祥。
然而,意外却来得猝不及防。在某一天,马某祥离家后,便再也没有回来。最先发现马某祥出事的,是马某祥的二嫂嫂。
因为二嫂嫂是一个十分细心的人了,在他失踪那天,她估摸着时间,想着马某祥应该要回来吃饭了,但是又过了几个小时还没见到马某祥的影子。
二嫂想到马某祥智力问题,便觉得事情可能要坏,急忙告诉了全家人。全家人听后便全员出动,在整个村里走动,想问问村里邻居是否知道马某祥的消息。然而几天过去了,还是毫无音讯。
二嫂嫂见大家也累了,便出口安慰道,可能是在哪家人家歇下了。我们再等等吧。马家众人也知道一时找不到了,便去当地警方先报了警,随后坐在家里等官方的消息。
二、马健旺消失的那些年
那么失踪的马某祥去了哪里呢?
让我们把时间拨回到马某祥失踪的那年,二十岁的马某祥和往日一样,悠哉悠哉地走在乡村的小道里,时不时驻足看看树上的小鸟,这时一个面容慈祥的大爷问他,“小伙子,想不想赚钱啊?”
马某祥虽然一直在家里,但也知道钱很重要,父母都为钱操劳。于是便点点头。大爷继续问,“那大爷带你去挣钱好不好啊?”,马某祥想着这位大爷人真好,便跟着走了。
两人便上了大爷说的车,一路上大爷总是问他一些奇怪的问题,但马某祥还是很老实地说了。不一会儿,车停下来,一个面露凶相的人接应了他们,这便是砖窑场的老板。
老板打量了马某祥一眼,随后便安排他干活。从入厂的日子起,马某祥便听着老板的话,每天天刚蒙蒙亮就开始干活,而等天色完全黑下来,才能稍微休息一下。
砖窑场的活干完一堆还有另外一堆,虽然马某祥头脑反应不过来,但是时间长了,他也觉得不对劲。这时候,砖窑老板便吓唬马某祥,说他干活干得不行,还给老板捣乱,导致老板损失了很多,让他赔钱。
马某祥一时间反应不过来,只能说赔不起,让老板放他走。老板板起脸,说赔不起就要打断他的腿。但是要是愿意继续干活,以工代赔,不仅不打他,还给他包吃包住,每天还能抽六根香烟。
就这样,马某祥便一直在砖窑场工作了近四十年,等到再也搬不动窑砖后,才被老板扔到了马路上,流浪回来。
三、误会解除,相关部门帮忙送往养老院
在警方的主持下,马家人承认了马某祥的身份。随后给大家讲述了当年的乌龙。原来在马某祥失踪后,马家人便很快报警了,但是一直没有听到消息,直到二零一二年的春天。
那年警方拨通了马家人的电话,请他们派人前来辨认一场车祸现场的被害人。马家人到达现场后,已经无法辨识被害人的面容。警方便提议马家人的父母与被害人进行DNA鉴定,以识别是否是一直处于失踪状态的马某祥。
但是距离马健旺失踪已经过多年,他们兄弟的父母早已经“老了”,既然父母早已入土为安,也不能从这一步入手。但是马家也不想放弃这一线希望,于是双方便向专业人士咨询办法。
最后,马家还是想做DNA鉴定,警方便让马家出一个兄弟的DNA,马家便派出了马某祥的二哥。经过与被害人DNA的鉴定,最后显示结果为:不排除与马健旺二哥为同一父系的兄弟血缘关系。
就这样,马家人便将被害人抬回去安葬,并给他修缮了一座十分豪华的墓地。听完马家人的讲述,马某祥的入土之谜得到了解决。随后因为马某祥孤身一人,没有子女抚养,所以警方上报了相关部门。
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马某祥的问题,随后在马家人的协助下,重新为马某祥恢复了自然人的身份,并送马健旺前往当地的养老院安享晚年时光。
四、马健旺被宣告为失踪人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1.宣告失踪的日期、人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需要满足时间条件、对象条件、程序条件。时间条件是指,失踪的自然人必须满足离开住所、失去音讯后,下落不明超过两年,若未超过两年则不能要求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
而对象条件比较宽泛,只要是与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请求宣告自然人进入失踪状态。法律之所以对请求人设置范围较为宽泛,是考虑到我国的失踪制度是为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拟设的。
立法学者在实践中,观察到这样的现象。即一旦失踪人失踪,债权人或者其他相对人会因为无法连接到失踪人,而导致现实里存在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陷入僵局状态,这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正常流转。
而宣告失踪的程序条件是指与失踪人存在利害关系之人,在满足宣告失踪的时间条件后,必须经过法院的特殊程序,才能依法从法律性质上给失踪的自然人定性为失踪状态。
在本案中,马某祥被人骗走进入砖窑厂,并与马家人失去联系超过两年,基于马家人与马某祥为亲人,且当时马某祥的父母仍是其的法定监护人,所以也满足宣告失踪的对象条件。所以,马家人可以向当地法院请求宣告马某祥失踪。
2.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法律规定,在法院依法宣告自然人失踪后,该自然人便成为失踪人。对于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原则上应当由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管理的人负责管理。
在本案中,马某祥失踪时方二十岁,且因为智力问题常年居住在村里,若存在财产,可以由马某祥的父母进行管理,在其父母离世后,可以交付给马家其他愿意为马健旺进行管理的人来代管。
而若在管理人中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法院指定相应的人选予以管理失踪人的财产。此外,民法典对代为管理失踪人财产之人,也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即对管理失踪人财产进行了原则上的约束,要求代管者必须以善意来管理失踪人的财产,不能随意挥霍失踪人的财产,甚至占为己用。
3.失踪人重新出现后怎么办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规定,当失踪人再次出现后,可以依据失踪人本人的意愿,或者与失踪人存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请求法院对失踪人失踪的状态予以撤销。且失踪人一旦出现,此前负责代管失踪人财产的人有责任向其及时移交财产报告、报告代管情况。
虽然中途经历了各种坎坷与乌龙,但失踪的马某祥终于还是回到了马家,与家人在一起再累也是值得的,在窑砖厂辛劳了一辈子,希望马某祥的晚年能平安顺利,好好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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