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执法记录仪
撕扯民警衣服
暴力阻碍民警执法
自以为能够逃避检查
殊不知,执法权威不容挑战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必将严惩!
近日,慈利公安依法查处了两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有力维护了辖区治安秩序,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01
象市镇一女子阻碍执行职务被拘
3月9日,象市派出所民警在整治交通顽障痼疾时,发现彭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一女子罗某某未带安全头盔,民警遂将彭某某拦停检查。
民警在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彭某某身上有酒味,于是要求彭某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接受检查、处理。此时,摩托车搭乘人员罗某突然冲出将民警手中彭某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抢走,并在看到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情况时,突然撕扯民警衣服,抢夺执法记录仪。之后,罗某被带离现场并传唤至观音桥派出所进行调查。
目前,违法行为人罗某因阻碍执行职务已被慈利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
02
驾车男子暴力抗拒酒精检测被拘
3月4日22时许,王某驾驶的面包车经过永安大桥时,被正在执行职务的交警拦停,交警要求王某吹气进行酒精测试,但王某拒不配合,期间,王某同行人员范某突然冲下车,殴打了正在执行职务的交警。之后,观音桥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范某传唤至观音桥派出所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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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违法行为人范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慈利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法律底线不容挑战
请配合人民警察执法
来源:慈利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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