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起施行!合肥公积金有调整_提取_缴存_办理

4月23日起,修订后的《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办法》优化提取业务办理流程,取消购房、还贷提取产权比例限制,将购买等多个提取事项办理时限从一年内办理调整为二年内办理。

买房提取时限延长到二年内办理

提取申请时间是新《办法》中非常大的一个变化,明确提取的申请时间及次数,并将部分提取事项的提取时限进行了调整。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拆迁安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等”提取事项办理时限从一年内办理调整为二年内办理。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办法》中原第五条第(三)项“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修订为第(五)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取消了区域限制。

对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可转入缴存人本人名下有效Ⅰ类账户借记卡(包含①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银行卡,②社保卡,③徽行公积金联名卡)。

取消购房、还贷提取 产权比例限制

第三章“提取额度”修订为“提取金额”;对各提取事项的提取对象、金额、提取时限及次数逐条予以明确。新《办法》还删除了“除配偶之外的其他共有产权人在规定提取总额内按产权比确定提取额度”的内容,取消购房、还贷提取产权比例限制。

记者注意到,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缴存人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应大于本市规定的当年度提取限额。

使用“公积金冲还贷”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在还款期内,借款人及配偶其中一方账户余额超过一万元时,可一次性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抵公积金贷款余额。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合肥晚报,版权归属原作者】编辑:汪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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