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应期尺解析:药家鑫何时执行死刑
中天易张永红撰写
注:本文原来发表于新浪博客2011年2月份,由于新浪博客关闭,搬迁于此。
公历:1989年11月7日21时30分
农历:己巳年(蛇)十月初十
乾造:己 甲 辛 己
巳 戌 未 亥
起运:命主于出生后 9 年 9 个月 23 天 开始起运
交运:命主于公历 1999 年 8 月 30 日 交运
1.首先定旺衰:
辛金日主生于戌月无水势处衰弱之地,命中有时干己土、年干己土有根扶之,主党3个,其它都是克泄耗日主的五行,根据中天易理论,火、燥气之势大,八字是一个偏弱的八字。
偏弱格当取印比为太极,偏弱格日主越旺越好,印星生日主,能使日主变强,所以印星便为需用的五行,比劫也能帮日主,也是用神。年干己土、时干己土、丑土都可以取作太极,年干己土和月干甲木合化为土,甲木克制己土力度小,时干己土没有帮助,那么,只有年干己土可以取作太极了。根据最有力的用神为太极点这一原则,也只有年干己土是最适合的太极点了。
2.看太极点是否转移
己土周围没有强有力的生比物,所以此太极点就不转移了。
3.定大太极,即定中天数
己土为太极点,有未土之根。有根六党,本应长寿命,奈何命局中燥气严重并且刑冲并见,短寿之象。己土的中天数是3、6、9,根据中天易思维,应取小数3,即20-----30之间有大灾和关口。
4.定小太极,即定层之小数,流年段
根据大太极看气势,小太极看作用的原则,定何年丧生,就是看己土周围的作用关系。己土周围巳火帮助,根据中天易思维,我们当取6,即命主26岁左右有生死关口。
5.具体定流年
命主21岁己丑年、22岁庚寅年、23岁辛卯年、24岁壬辰年、25岁癸巳年、26岁甲午年、27岁乙未年、28岁丙申年、29岁丁酉年。仔细判断,己丑年、丙申年、丁酉年、壬辰年土亡生金,所以不可能亡。癸巳、甲午生土不可能亡,只有庚寅、辛卯年了,辛卯年卯木合绊未土和戌土,命主当亡。
展开全文
附: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再附:黑龙江法院网的文章
药家鑫死刑案回放
发布时间:2012-02-15 14:14:29
2011年6月7日,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因犯故意杀人罪,7日上午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时再次撞伤行人。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1年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4月22日西安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5月20日上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而经过最高法院的核准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
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