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标准档案管理办法)_档案_标准_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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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 档案管理办法是什么
  •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标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标准档案系指在制定、修订标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标样等)。
  标准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达到标准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计划地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四条 标准档案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的和长期的两种。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级下达任务的文件;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四)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六)标准报批公文;
  (七)标准申报单;
  (八)标准发布本;
  (九)标准正式出版本;
  (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
  (十一)标准作废通知单。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长期保管:
  (一)论证报告;
  (二)调研报告;
  (三)试验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最后一稿);
  (五)标准送审稿;
  (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或译文,主要参考资料(只归难得的,一般的只列目录和出处);
  (七)标样。第五条 永久保管的,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长期保管的,应当是现行的和最近两次修订的标准的档案。属长期保管的废止标准档案,继续保管十年。标样在保管期限内已经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标准档案。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和环境保护国家标准档案,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业标准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其主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档案。
  企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企业标准档案。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标准档案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标准档案;
  (二)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查询工具和参考材料;
  (三)负责组织和承担标准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四)监督检查标准档案的修改、补充和复制;
  (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永久的标准档案的移交手续;
  (六)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第八条 标准档案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收集有关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应的标准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提供。第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单位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其他单位,在制定、修订标准工作中所积累的标准文件材料,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第十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除标准正式文本外,在标准审批、发布后三个月内,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一次归档。标准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时补充归档。第十一条 标准档案的文件材料,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整理,标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立卷、登记、上架。
  标准文件材料归档时,标准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检查、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补充、更正。第十二条 标准更改或废止后,由审批部门或单位的主办人员负责将更改单或废止单的原稿、出版稿和审批文件及时归档。第十三条 标准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GB/TL1182--89科学技术档案构成的一般要求”执行,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标准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使用频繁的各种报告、标准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见汇总处理表可以归档两份。
  (二)归档的标准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复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长期保管的标准档案分别装订立卷。
  (四)标准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叠;小于A4的,粘贴在A4幅面的纸上,并留出装订线。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学校档案(以下简称高校档案),是指高等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高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应当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高校档案工作由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高校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高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六条 高校档案机构包括档案馆和综合档案室。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档案馆:
  (一)建校历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在1万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档案、资料在3万卷(长度300延长米)以上。
  未设立档案馆的高等学校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第七条 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
  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第八条 高校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有条件的高校档案机构,可以申请创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第九条 高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馆长一至二名。综合档案室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一至二名。
  馆长、副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馆长和综合档案室主任,以下简称为高校档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高校档案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高校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学校根据本校档案机构的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确定。第十一条 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第十二条 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

档案管理办法是什么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体制:

1、公司档案工作,要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由行政部负责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其他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行政部可设立专门档案室,配备专了、兼职行政主管分管公司主体档案工作。

2、根据有关档案法规规定精神,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部门负责立卷和归档,并定期向公司档案部门移交保管。

3、公司应有库房或场地和必要的设施及保护设备保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暂不具备档案案安全保管条件时,要委托有关档案部门代为保管。

档案管理工作:

1、档案材料的收集。

建立、健全立卷归档制度,确立归档范围、归档时间、保管期限。

对遗缺不全的档案,采取不同措施,积极收集齐全。

及时催办理完毕的文件上交回收,在次年检查齐全后整理立卷归档。

2、档案的归档、立卷与管理。

区分全宗,确定立档单位。

分类。依据档案来源、时间、题目、内容、字母顺序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

归档前将资料分类,分组放置在待办卷宗内。

案卷排列。立卷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组卷,卷内文件把正文、底稿、附件请示和批复放在一起,编制案卷目录和案内目录,并复印出四至五份。

整理案卷,使之厚度适宜,控制在1cm至2cm之间,材料过窄应加衬边;材料过宽应折叠整齐;字迹难辨认的,应附抄件;以每一案卷端正书写标题。

对所有公司档案系统排列,确定保管期限,编制档案目录(卡片),按一定次序排列和存放。

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清理。

3、档案的保管。

防止档案的损坏,延长档案的寿命,维护档案的安全。

公司设立专门地点或专用库房或专用文件库保存档案。

做好档案室的防盗、防水渍、防潮、防虫蛀、防尘、防鼠害、防高温、防强光等工作,门窗应结实牢固。

4、档案的鉴定。

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度、名称等方面鉴别档案的价值。

确定各类档案的中管期限表。其中财务档案见财务档案保存期限表。

公司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介于两种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从长。

5、档案的销毁。

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该清册永久保存。

办理销毁手续,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方能销毁。

销毁时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关在清册上签字。

6、档案借阅、利用工作。

凡需使用档案者,均须填写文件调阅单,依据调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各级领导签批后方能调阅案卷一般仅供在档案室阅看,立卷的文件、资料可外借。外借的须办理登记手续。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星期(如三个星期),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且不得带离档案室。其抄摘内容也须总经理同意且审核后方能带出。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完整性和保密性,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工作,根据《档案法》、《档案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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