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白马城经济总公司怎么样?中国消防工程网的创始人简介_唐海县_资产_份额

历史故事本文相关内容:宋玉成 唐海县 资产 份额

本文目录

  • 大同市平城区白马城经济总公司怎么样
  • 中国消防工程网的创始人简介
  • 什么版本的美术资料和宋玉成相似
  • 洛阳市涂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 烟台市汇源新农业专业合作社怎么样
  • 唐山陈学军案一审开庭
  • 1958年江西逮捕“劳动模范”,审讯后,发现了什么

大同市平城区白马城经济总公司怎么样

大同市平城区白马城经济总公司是1998-08-06在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注册成立的集体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大同市平城区马军营乡白马城村。

大同市平城区白马城经济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402111104225381,企业法人宋玉成,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大同市平城区白马城经济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屋租赁 服务管理 设施农业 农作物种植 苗木种植 园林绿化 道路运输 装卸搬运服务 卫生清洁 水暖维修 物流 停车服务 农业生态观光 休闲旅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大同市平城区白马城经济总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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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防工程网的创始人简介

姓名:宋玉成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出生年月:1966年4月4日
祖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学历:本科
供职机构:中国消防工程网
2006年以前供职于黑龙江省消防总队黑河支队
2007年江苏安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年创立中国消防工程网
2011年创立鸿祺消防工程服务公司

什么版本的美术资料和宋玉成相似

《中国美术简史》。《中国美术简史》洪再新编著,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出版的版本,宋玉成版本建构教材宏观思维及核心知识框架,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

洛阳市涂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洛阳市涂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2017-03-20在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嵩县城关镇叶岭村五组打麦场下方。

洛阳市涂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325MA40NGFD55,企业法人宋玉成,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洛阳市涂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农作物、蔬菜、水果、花卉、苗木、中药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的种植与销售;农业技术开发与推广服务;谷物磨制;饲料、食用植物油、精制茶、蔬菜、水果、坚果加工与销售。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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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汇源新农业专业合作社怎么样

烟台市汇源新农业专业合作社是2009-09-29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地址位于牟平区武宁镇南岭前庄村。

烟台市汇源新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370612NA000202X,企业法人宋玉成,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烟台市汇源新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种植的有机农产品、养殖的畜牧产品,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82020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970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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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陈学军案一审开庭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虽与被告马力、李全顺、王喜柱、古文英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但原告就是否足额交付转让金问题未得到原资产共有人的一致确认,被告王喜柱作为五原告的入股中介人,虽确认原告已向其足额交付了转让金,但并未就转让金的处置进行详细说明,原告亦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足额交付转让金,故本院不能认定原告已足额交付资产转让金。原告未足额交付资产转让金,不能完全享有原、被告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的相应权利,亦无权要求按该协议所确定的资产份额分割相应资产。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就其享有的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份额签署的分割资产《协议书》,系五原告的内部协议,对原告以外的其他资产共有人不产生效力。故原告的诉讼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00元,由原告负担。

唐山陈学军案审理过程

原告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诉称,2006年1月10日,就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转让事宜,我们五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了《协议书》,我们五人按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就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得所有资产我们和四被告各方持有的份额分别为:宋玉成占有12.5%的份额、陈学军占有10%的份额、张超中占有10%的份额、赵红占有12.5%的份额、李冠琼占有5%的份额、马力占有15%的份额、古文英占有10%的份额、王喜柱占有15%的份额、李全顺占有10%的份额。2006年1月17日,原唐海县房产管理局向各共有人颁发了《房屋共有权证》,对上述各共有人的共有关系及共有份额予以了确认。2013年9月9日,我们五原告签署了《按份共有资产分割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1、将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所占有面积为41420.07平方米的土地,以从东到西为横轴,从横轴的中点做横轴的垂线(南北向)。以纵轴为基准平均划分,纵轴以东,从南至北,面积为20710.03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及该土地附着的房产由原告共同共有;纵轴以西,从南至北的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所占有土地(面积:20740.035平方米)及该土地附着的房产由被告所有;2、共有资产分割后,对分割后的资产,我五原告合意仍然按份共有,各方的份额比例如下:(1)、宋玉成占分割后资产的25%的份额;(2)、陈学军占分割后资产的20%的份额;(3)、赵红占分割后资产的25%的份额;(4)、张超中占分割后资产的20%的份额;(5)李冠琼占分割后资产的10%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各按份共有人享有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我们五原告向被告提出通过协议平均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后,未得到被告的回应。故要求将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所占有的土地,以从东到西为横轴,从横轴的中点做横轴的垂线(南北向)。以纵轴为基准平均划分,纵轴以东,从南至北,面积为20710.035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及该土地附着的房产由原告拥有;同时按我们五原告于2013年9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将我们所拥有的资产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为(1)、宋玉成占分割后资产的25%的份额;(2)、陈学军占分割后资产的20%的份额;(3)、赵红占分割后资产的25%的份额;(4)、张超中占分割后资产的20%的份额;(5)李冠琼占分割后资产的10%的份额。

被告李全顺辩称,原告诉前并未与我们协商土地分割问题,其所诉请的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的东半部也不一定归原告所有。而且我们和原告曾有协议,协议内容有必须经60%的股东同意才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置。现在并没有达到60%的股东同意,故无法处置这块土地。另外,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转让资产时,受让人只是马力自己,事后我和王喜柱入股。五原告入股时,按协议应投入资金190万元,而马力只收到入股金119万元,故在原告未足额投入股金前,更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被告马力、古文英同李全顺答辩意见。

被告王喜柱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同意按原被告的协议分割共有财产。而且原告已按约定向我付清入股股金。宋玉成给我86万元,其中30万元偿还马力、李全顺欠高文利的借款,另外给付马力粉红款10万元、李全顺分红款16万元、我应得分红款10万元。另外马力支取3万元,尚有17万元在我手里。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力、李全顺、王喜柱以马力名义于2003年12月份受让了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经王喜柱介绍,原告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入股成为财产共有人。2006年1月10日,原、被告共同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书》,就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份额转让事宜达成协议,该协议约定:

第一条、转让标的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第二条、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范围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的资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该厂建筑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全部资产。

第三条、转让资产的对价款额宋玉成先生、陈学军先生、张超中先生、赵红女士、李冠琼先生共出资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向原资产共有人马力先生、古文英女士、王喜柱先生、李全顺先生购买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其中:

宋玉成先生出资47万元,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2.5%的份额;

陈学军先生出资38万元,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0%的份额;

张超中先生出资40万元,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0%的份额;

赵红女士出资45万元,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2.5%的份额;

李冠琼先生出资20万元,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5%的份额。

第四条、转让后各方所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份额:

马力先生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5%的份额;

王喜柱先生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5%的份额;

李全顺先生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0%的份额;

古文英女士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0%的份额;宋玉成先生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2.5%的份额;

陈学军先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0%的份额;

张超中先生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0%的份额;

赵红女士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12.5%的份额;

李冠琼先生占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的5%的份额。

本协议签署完毕后,各方按照前款所记载的比例,对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的资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即各购买人对上述财产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上述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五条、授权各方可共同授权上述各方其中的一位共有人代表各方主张对该资产的权益,授权必须得到60%以上(含60%)份额的各方同意才能生效。

第六条、(略)。第七条、(略)。第八条、(略)。第九条、(略)。

上述协议签订后,李全顺、王喜柱、古文英、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在马力与原唐海县国有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补签了签字。2006年1月17日,原唐海县房产管理局向各共有人颁发了《房屋共有权证》(持证人均为马力)。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实际由马力、李全顺负责管理。

2013年9月9日,原告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就其享有的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份额签署了分割资产《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各方所占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共有部分的比例分别为:、、宋玉成占分割后资产的25%的份额;陈学军占分割后资产的20%的份额;赵红占分割后资产的25%的份额;张超中占分割后资产的20%的份额;李冠琼占分割后资产的10%的份额。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告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与被告马力、古文英、王喜柱、李全顺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

2、马力、李全顺、王喜柱、古文英、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与原唐海县国有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原唐海县房产管理局向各共有人颁发的《房屋共有权证》;

4、宋玉成、陈学军、张超中、赵红、李冠琼就其享有的原唐海县第二农场淀粉厂资产份额签署的分割资产《协议书》;

5、原、被告陈述。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依此作出判决。

参考资料

宋玉成、陈学军等与马力、古文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天眼查

1958年江西逮捕“劳动模范”,审讯后,发现了什么

前言

1958年2月13日,大年初二,萍乡安源镇九荷高级农业社迎来了一位脸色严肃的公安,他向众人宣布,九何村治保主任和“劳动模范”宋玉成,是国民党西南长官公署二处中校行动组长。

公安人员公布的资料,让村民们炸开了锅,公安嘴中描述的那个杀人如麻,心狠手辣的刽子手真的是平时那个老实肯干,笑呵呵的宋玉成吗?众人十分震惊,然而在了解了宋玉成建国前做的事情之后,大家才彻底相信。

心狠手辣

宋玉成,又名漆玉麟,这是他为了做事方面在1931年中改的名。而后,经由武汉三大叛徒之一的军统局行政科长,其堂侄周大烈的推荐,在国民党中央党部调查科中由大叛徒顾顺章主办的训练班受训,由此开始了他的特务生涯。

此人心狠手辣,刚到保定任职时,漆玉麟就开始着手大力排查党组织进行了搜查,最终抓获了中共地下党员五十多人,这对于我党来说无疑是一个十分沉重的打击。抓捕之后必然会迎来审讯,用刑,被抓人员犹如洪深在《申屠氏》第七本所说的:“恶霸诬良为盗,赃官屈打成招。”这些党员同志们在他的手中受尽了折磨而死。据资料记载,仅仅就在保定,他就抓获并杀害了一百多党员。

他对我党人员的杀害还未停止,1948年,他再次向我党人员伸出魔爪,率领特务捣毁了川东地下党组织,抓获了江姐、李青林等13人,并在1949年11月14日,带领众多刽子手将他们带至电台岚垭杀害。真正罪恶深重的还是在1949年渡江战役后,解放军兵临重庆城下,眼看着期待已久的解放军来了,重庆即将迎来解放。然而,在11月27日,也就是解放前夕,反动派对关押在渣滓洞的革命人士展开了疯狂的屠杀。而漆玉麟便是在这场血腥的杀戮中,充当着刽子手的角色。

改名换姓回老家

重庆解放后,漆玉麟自制罪孽深重,知道自己到最后肯定会被清算,于是,他便改回了自己原来的名字宋玉成,并回到了老家江西萍乡县安源镇九荷村。回到家乡后的他一改之前心狠手辣的行事作风,反而变成了一个不怕苦,不怕累,且十分乐于助人的好同志。就这样,慢慢的他在村中积累了不少好人缘,而后就被推荐担任生产队的大队会计,还被评为了农业社的劳动模范。

回到老家的他还娶了媳妇,日子过得红红火火。说起他被发现的过程也是十分戏剧化,农业社治保主任王祥云在无意间见到了镇上一名学骑自行车的人摔跤摔到了宋玉成干活的田边,那人摔倒后,宋玉成立马就接过自行车,在田边熟练地骑了起来。当时,王祥云就十分纳闷,一个常年不出门的农民,哪里见过这样时髦的自行车呢,并且还会骑,这就让人费解了。不仅仅只是这件事情,就拿宋玉成平时的做派来说也不像是贫苦的农民做派,比如他收工回家,进门后老婆必须要把茶水送到,紧接着就是洗脚洗澡一整套流程,贫苦人家哪里会如此讲究呢?

面具被拆穿

就这样,宋玉成进入了派出所的调查范围,慢慢的随着他不同寻常的地方越来越多,加之1957年7月19日,派出所在了解到宋玉成曾经在重庆干“公事”这条线索,便彻底印证了众人心中的猜想,就这样在向上级机关汇报后,1958年,警方对他实行了抓捕。正如《缨络经·有行无行品》中的一句话:“随其缘对,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结语

种什么因就得什么果,因果循环从来都是如此,宋玉成以为回到老家辛苦劳作便能获得安生的生活,殊不知法律的制裁从来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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