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细则(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_档案_档案馆_文件

本文目录

  • 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 安全管理档案细则
  • 银行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 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
  • 求党支部档案管理制度
  •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云南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档案馆建设、管理和服务,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的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业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第三条 国家档案馆遵循统筹规划、依法设置、全面收集、科学管理、公益服务的原则,履行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用、开展社会教育、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和电子文件管理等职能。
  综合档案馆按照省、州(市)、县(市、区)行政区划分级设置。专业档案馆按照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档案馆工作的领导,将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将国家档案馆运行维护经费和档案征集、抢救保护、信息化建设、开发利用及设备购置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档案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国家档案馆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国家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和有关档案馆布局要求设置国家档案馆。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档案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国家档案馆的建设纳入城镇规划,依法划拨建设用地,规范建设,并根据档案资源建设的需求,扩建或者新建档案库房。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国家档案馆购买社会事务性管理服务,规范并支持档案服务机构参与档案事务。第八条 国家档案馆的选址、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档案馆建筑应当为独立建筑。
  禁止改变国家档案馆建筑功能和用途;禁止非法占有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库。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国家档案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邀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参与审查。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制定档案收集范围细则,听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专业档案馆应当制定档案收集范围细则,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同步移交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移交的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第十一条 涉及地区性重大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会同同级综合档案馆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移交档案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公务礼品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公务礼品档案。综合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库房,配置专用设备,保存、展示本级机关的公务礼品。第十三条 国家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向社会征集非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国家档案馆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并可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出售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鼓励著名人物档案所有人向综合档案馆捐赠著名人物档案。第十四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对记述和反映重大历史事件、著名人物、自然文化遗产、重点建设项目、特色产业等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行业特色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纳入应急体系建设,确保档案的优先抢救和妥善处置。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安全管理档案细则

  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相关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使其为今后安全工作开展提供参考资料和文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科室。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项目竣工资料、设备设施随机资料以及技术类书籍等资料和文献的收集、保存。
  3.2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安监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及其他要求等文件料的收集汇总和传达。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发放管理工作。
  3.3 综合部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料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管理。
  3.4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图书、杂志、报刊等的订购及管理工作。
  3.5 生产部负责安全规程、工艺规程、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发布、评审、修订、存档等工作。
  3.6 公司各车间、班组等负责涉及安全类通知、隐患整改单、规程等的传达、学习及使用。
  3.7 其他单位或部门负责与本单位部门有关的安全类文件档案的日常管理(包含收集、学习、使用、归档等环节)。
  4. 管理要求
  4.1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安全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4.2 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必须编码归档备查。
  4.3 归档文件要做到及时、准确、清晰、专人管理。
  4.4 资料管理人员随时做好安全档案的保管,注意防盗、防火、防蛀、防潮湿、防遗漏。若发生遗漏和失误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5 查阅技术资料、图书等需办理借阅手续,借阅者必须爱护并按期归还。
  4.6 相关安全类资料制定和管理归口部门,修订原档案资料时,要做好记录。当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予以修订。凡修订后的安全资料均应在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4.7 凡如各类规程等重大资料的制定和修订,管理部门应邀请安全、设备、工艺等相关人员共同审核确定,且发布前应组织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方予以实行。
  4.8 各类资料、档案至少保存2年,并建立销毁台帐。法律法规对特殊档案有其他要求的,遵循相关规定。
  5. 管理方法
  5.1 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将文件分门别类。
  5.2 采用目录制,即总目录,分目录,文件名,并编号。
  5.3 目录须能按照文件编号,制定日期和批复及文件更改。
  6. 文件和档案的修订管理、评审
  每年根据文件和档案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组织各相关车间、科室进行评估、修订、报废。
  7. 相关文件和档案记录
  7.1 文件发放记录和档案明细表
  7.2 文件和档案检查记录
  8. 附则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银行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单位:XX银行办公厅
文号:银办发329号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2000年11月30日
为了加强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总行制定了《XX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1988年总行办公厅制发的《XX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银行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人民银行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人民银行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文书档案是指人民银行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它是人民银行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进行日常工作、经验总结、金融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党、政、工、团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由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文书档案的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四条各级行要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根据人民银行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人民银行档案部门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总行办公厅设立档案处,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应在办公室下设档案科(室),各地市中心支行设档案室,配备具有一定档案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县支行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应设置档案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各单位办公室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主管档案工作。
第六条文书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对本单位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行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和研究服务。
(三)收集、整理、保管和档案有关的资料。
(四)掌握利用档案的情况,总结利用档案的经验,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五)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经验交流。
(六)对所保管的全部档案定期进行鉴定、销毁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七)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八)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的工作。
(九)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做到案卷质量标准化,档案整理系统化,库房管理科学化,查找利用现代化,调查统计制度化、准确化。
第七条对档案干部的要求: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学习贯彻《档案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办法,要具有档案专业业务知识,能够刻苦钻研档案业务,接受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
(三)熟悉金融业务,要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能够适应办公自动化和档案科学管理的需要,要了解本单位的历史情况和现状,做好服务工作。
(四)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以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改进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
第九条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的范围
一、归档的文件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银行工作的指示、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等。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颁发的非本行主管业务范围,但要执行的指示、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命令、制度、办法、指示、通知等文件。
(四)各单位以党委或以行政名义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指示。
(五)各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
(六)各单位大事记、值班日记、电话记录、周报。
(七)各种会议的通知、报告、总结、典型材料、会议简报、汇报和领导同志的指示,以及会议讨论和参阅的文件。
(八)各单位参加有关会议的文件材料。
(九)各单位下发的各类文件的定稿和主要领导修改的修改稿。各类综合性报告、专题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和转发的重要经验材料等。
(十)各类统计报表、财产移交清册、征用土地及基本建设项目的文件材料等。
(十一)有特殊保存价值的重要题词和资料。
(十二)各单位主办的刊物、简报和各种汇编材料。
(十三)出国考察、培训等活动形成的考察报告和其他重要材料。
(十四)各单位内设部门向党委、行长的请示报告及签报。
(十五)各单位与有关单位联合下发的规定、办法、通知以及联合向上级的报告、请示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指示。
(十六)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办法与本行业务有关、需要配合执行的。
(十七)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十八)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二、不归档的文件
(一)重份文件。
(二)各单位之间互相抄送的文件。
(三)下级单位报送的一般性工作总结和备案文件。
(四)上级及同级机关送来的参考性文件。
(五)一般性文件历次修改稿。
(六)提出一般性建议的人民来信。
(七)下级单位越级上报的文件(指定报送的材料除外)。
第十条文书档案归档要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不同价值,分类归档,使案卷正确地反映本行的各项活动,并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
第十一条各类文书档案应由档案部门集中归档,各单位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完整地交给本单位档案部门立卷、保管。
第十二条各单位档案人员,应在每年年度开始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参照上年度的案卷类目,拟定本年度案卷类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及时收集、归档。
第十三条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一)分类:分类采用年度一机构(或问题、发文文号)—保管期限进行归档。
1.分年度
将文件按其形成的年度分开。
2.分机构(或问题、发文文号)
将文件按其形成部门或承办部门(或按其内容反映的问题、发文文号等)分开。
3.分保管期限
将文件按划定的不同保管期限分开。
(二)装订: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
1.原则上每份文件单独计算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件与附件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请示、报告与批复、批示,来文与复文一般分别计算件数。
2.同一文件的不同稿本,正本在前,定稿在后;不同文字的文本,中文本在前,外语本在后;汉文本在前,少数民族文本在后。
(三)排列:归档文件应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排列。
1.不同年度的文件,按年代先后顺序排列。
2.不同机构(或问题)的文件,按内设机构序列(或分类时问题间的顺序)排列。
3.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按永久、长期、短期的顺序排列。
4.分类后最低一级类目中的文件,按事由或时间、重要程度等因素排列。会议文件、非诉讼案件材料、统计报表、简报、刊物等一般应分别排列在一起。
(四)加盖归档章:归档文件应逐件在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归档章应包括以下基本项目:全宗号、年度、期限、盒号、件号、页数、机构。填写归档章项目时字迹材料应符合存档要求。
1.全宗号: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2.年度:填写文件归入的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
3.期限:即保管期限,标注归档文件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短期”。
4.盒号:即档案卷号,以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顺序号。
5.件号:每一盒档案内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6.机构:填写相应机构名称。
(五)装盒:归档文件应按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不同年度的文件不应装入同一盒内。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不应装入同一盒内。按问题分类时,不同问题形成的文件不应装入同一盒内。
(六)编目:编目包括填写档案盒盒脊、编制档案目录和备考表。
1.填写档案盒盒脊
档案盒盒脊项目应包括机构、年代,期限、盒号。机构应填写归档单位全称。年代应填写归入档案的年度,以大写汉字标注。期限应分别填写“永久”、“长期”、“短期”。盒号应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填写档案盒盒脊项目时,字迹应工整,符合存档要求。
2.编制档案目录
归档文件应逐件编入档案目录。档案目录包括以下基本项目:机构、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备注。
目录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3.编制档案目录封面
档案目录应分年度,按不同保管期限装订成册,并编制档案目录封面。
4.编制备考表
填写备考表项目时字迹材料应符合要求。备考表项目包括本盒文件情况说明、责任人和日期,用于填写本盒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需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档案的整理
(一)一个单位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二)新成立的单位,一个单位分为两个以上的单位,几个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都应分别建立新的全宗。
(三)单位改变领导关系、名称,但其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未发生变化,仍接续原来的全宗。
(四)单位的内部机构一般不建立单独全宗。
(五)临时机构一般不建立单独全宗,其档案应纳入其主管机关档案全宗统一管理。
(六)案卷的排列,应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案卷排列方法应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改动。
(七)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写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在同一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第十五条档案的保管
(一)各单位档案部门接收档案时,应进行审查,根据案卷目录查点清楚,及时记录入库。
(二)各单位档案全宗应按年代—组织机构排列保管。
(三)各单位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柜架;新建单位或新建办公用房,应把档案部门用房列入基建计划。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四)各单位档案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温湿度计、复印机、收录机、照像机、去湿机、空调设备和电子计算机等。
(五)档案库房,应绘制档案存放的示意图,以利查找方便。
(六)各单位档案部门都应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储本单位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七)档案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八)各单位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同步发展,以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档案的利用
(一)档案的利用是档案管理的根本目的。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树立以利用为中心的思想,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档案人员要熟悉馆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每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和机关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
(二)各单位档案部门要结合工作的需要,编制《档案目录》,有条件的还可以编制查找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如卡片、目录、索引等),并有计划地将库存档案信息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满足各方面利用。
(三)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努力开展档案史料编研工作,积极配合业务部门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金融大事记》等文件汇编。
(四)建立和健全档案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等级,履行不同的批准手续。借出和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作详细检查,保证卷内文件齐全。
(五)为了延长档案的寿命,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对档案进行涂改、勾划、剪裁和污损。
(六)档案部门应按规定填写接收和移交档案登记簿。
(七)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及时上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档案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十七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一)各单位可根据总行制定的《XX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经领导批准后实行并报上级单位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定期进行档案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在本行办公厅(室)领导下进行,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重新进行鉴定,把确已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编制清册,报经本行主管行长批准销毁。
(三)销毁档案时,应与本行保卫、保密部门取得联系,指定专人销毁和监销。
第十八条档案的移交
(一)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年限,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即“省级以上机关应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左右;省辖市(州、盟)和县以下机关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十年左右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二)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第六章档案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保管档案的重要场所。为使档案得以安全保管,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切实遵守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库房的管理工作。
(二)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三)库房内严禁烟火。易燃、导燃、爆炸物品一律不准带入库房,亦不准在库房附近堆放。
(四)库房内电灯用毕后应即关闭,每日下班切断电路,并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随时注意库房门窗的开关和上锁,严加管理钥匙。
(六)消防设备经常保持齐备,每半年检查一次。
(七)库房内放置杀虫剂,防止虫蛀档案,发现档案被虫蛀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并进行处理。
(八)库房内经常保持整齐、清洁,同时根据库房内温湿度的变化情况,随时通风,调整库内温湿度。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调阅办法
(一)凡调阅档案资料,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二)本单位内各部门人员,调阅本部门的档案资料,由调卷人在调卷单上签字即可调阅。调阅涉密档案资料,须经本部门领导签字调阅。
(三)调阅党委档案资料,调卷人员必须是党员,须经党委成员批准;调阅党委会议记录或涉密案卷,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字后方能调阅,但只限在档案室查阅。
(四)外单位来借阅、索取、摘抄档案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写明借阅档案用途,经办公厅(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借阅。
(五)调阅档案的人员,对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泄密和污损,不准抽换、涂改、勾画文件,不准拆散案卷。非经档案部门同意不得复印或转借。
(六)调阅档案,用后及时归还,一般不得超过三天,特殊原因最长不得超过十天。
(七)调阅档案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时,应将所借的档案资料及时归还档案部门,如已调动工作,借阅档案未归还档案部门,由原单位负责追收归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分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档案管理细则,经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 一条为规范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保存党和国家历史记录,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第二章电子档案移交 第五条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电子档案,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3.第三章电子档案接收 第十三条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电子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档案数据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档案移交单位移交档案时,应凭档案验收合格证及档案进馆通知书,到市档案局(馆)保管利用科按国家标准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经双方核实后,由现任具有法人资格的领导或负责档案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档案的移交实施细则
1、各处(室)系按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将各自在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分门别类,移交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2、归还借阅档案,要认真检查档案资料是否与原件相符,有无缺页或损坏。
3、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办理登记、签字手续、归还时管理人员应当面销号,行销号签字手续。
4、档案员因病因事,库房钥匙由主管主任指定专人保管。在此期间,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借阅,急需者,主管主任指定二人进库,按其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5、档案管理员调离工作时,有档案损坏、遗漏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收手续,确保档案资料完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求党支部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整理

1、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袋”的原则,进行整理立卷。

2、卷内设置应归档的文件目录,按目录顺序逐件编制目录。项目包括:文件题名、责任者、日期、页数、备注(注明是否复印件),每类目录用彩色隔页纸打印,区分各类档案位置。

3、编制全体党员目录,主要内容包括:编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申请时间、入党时间、所在支部情况等。

4、卷内文件按件进行整理,每一自然件为一件装订,在文件的右上角注明卷内顺序号,逐页编页码。

5、装袋:将整理好的件按卷内目录顺序装入专用党员档案袋。

6、党员档案袋由市直工委统一印制。

二、档案保管

1、预备党员转正后,要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原件交本支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复制件由支部保存在党员档案中。

2、本支部确定一名委员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3、本支部要有档案管理室或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4、档案材料均采用无酸纸制作,符合档案安全保管保护要求。

5、党员档案管理可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将全体党员目录信息及时录入相应软件系统,提高管理和利用的现代化水平。

6、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本支部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责任。

扩展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的特点:

1、突出的依据凭证性

依据凭证性,是合同档案最突出也是重要的特点,意思是说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以及权利义务的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等,都必须完全地、唯一地依据合同档案,否则,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由于具有这一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同档案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这点特点需要引起广大经营者、管理部门以及档案工作者的重视。

2、形式与内容的规范性程序较高

合同要对当事人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自身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许可性,即对于合同本身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该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视为无效合同。

在诉讼中,要证明一个合同法律效力的成立,就应当以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去加以证明。而在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中经常发生的“证据灭失”问题。

原因正是对合同形式与内容的规范性要求不甚了解,以致在收集、保管过程中缺失了合同档案的若干组成部分,造成合同档案法律效力的部分乃至全部的丧失,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3、时效性强

时效是一个法律术语,指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时间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事实,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民法》等许多相关法律对在合同的要约、承诺、履行以及争议解决各个不同阶段内合同的效力以及当事人各种权力、义务的存在与消灭等均有所规定,可以说时效性特征贯穿于合同始终。

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法律分析: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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