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公司还可以继续使用其头像吗丨民法典小故事(661)_被告_原告_投诉

这是一起关于肖像权使用纠纷案例。

案情很简单,2021年5月,一个00后老板请一个女孩帮忙拍摄短视频,说是给工钱干活,打着的旗号是一家公司,但其实当时公司还没注册。

给钱不及时,干着不开心,这女孩就闹别扭了,于是6月份就提出离职,但公司总以找到合适的人选后再让其离职,鉴于此,这个女孩推迟到2021年10月24日正式提出离职,并要求发放拖欠的工资。

离职后,这个女孩发现公司还继续在使用她的肖像经营,于是投诉到抖音平台,最后弄得这个抖音账户也被永久封号了。

于是这个公司老板就起诉这个女孩,要求赔偿1万多元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维护其肖像权向抖音平台投诉,属正当的维权行为。

所以不承担责任,驳回了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这个创业的00后小伙子,本来是铆足了劲头为了赚钱发财的,因为不按时发工资,被员工投诉、离职,最后导致打官司,估计也是心力憔瘁。

究其原因在哪里呢?

一是没有统筹人力和资本运作。资金不足,想白借他人力量做事,这是不大现实的,现在人力资源成本越来越高,只要没有效益,员工立马就会翻脸。有个笑话说,把一万块钱和一根香蕉给猴子,猴子一定会选择香蕉,虽然一万块钱可以买很多香蕉。泡泡吹得再大,没有实惠,员工立马就会走人。

二是,员工走人不是人一走这么简单,后续造成的损失可能超乎想象。所以另外一个话题是,任何人都可能是您的贵人,如果都按照贵人这个套路去对待任何人,公司的运气就会越来越好,而不是象这个公司这样,弄得人心惶惶,最后官司缠身。

这个案件看似很简单,透过法律看本质,就会发现法律也不外乎人情。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默念100遍。

展开全文

附:

李佳佳、赵秋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24民初1743号

原告:李佳佳,男,200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秋潭,女,199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林,系赵秋潭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素霞,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佳佳诉被告赵秋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佳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被告赵秋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林、黄素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佳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725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被告从2021年5月至10月份受雇于原告,从事拍摄短视频工作并领取工资,原告将被告和其他受雇人员共同拍摄的短视频输送抖音平台和头条平台经营牟利,被告不经原告的同意在抖音平台投诉,谎称原告使用被告的个人头像、背景图未经本人同意上传关于被告拍摄的视频,导致原告校园王大九的账号在抖音和头条上两个平台被永久封禁,有被告参与拍摄的短视频全部不能使用,导致头条账号的累计收益22412元损失,并损失一众演员的的工资及房租134840元,这些都是被告恶意举报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被告赵秋潭辩称:

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原告从来没有雇佣过被告,没有向被告支付过劳动报酬。

在2021年5月份,是王**主动找到被告让到其经管的柘城百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班的,也是王**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的劳动报酬,在此期间也是接受王**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柘城百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虚假公司。

经被告到王**指定的场所工作时,在该场所悬挂公司名称为柘城百汇文化传媒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也是以柘城百汇文化传媒公司对外宣传的,被告也加入了该公司的工作群,但后来发现柘城百汇文化传媒公司是虚假的,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中,根本就查不到这个公司。

被告是因王**拖欠劳动报酬,向12315平台投诉后,该平台责令王**办理的营业执照。

因此,即使当时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但也属于违法经营,而违法经营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被告投诉的合法性。

自2021年5月初到王**指定的场所工作开始,王**就没有按时支付过劳动报酬,都是上个月的工资下个月月底再发,加之柘城百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虚假公司,因此,被告从2021年6月份就向王**提出离职,但王**总以找到合适的人选后再让被告离职,鉴于此,被告推迟到2021年10月24日正式向王**提出离职,并要求发放拖欠的工资。

因王**没有向被告发放拖欠工资,2021年10月26日,被告通过微信向王**再次提出离职,并明确向王**提出自2021年10月26日起,未经被告同意不能继续使用关于被告的一切照片、视频、头像,否则后果自负。

但因王**继续使用被告的照片、视频、头像,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2021年10月27日19点35分,被告在抖音平台上进行了投诉,投诉内容为“使用我个人头像背景图,未经本人允许私自上传关于我在里面的视频,私自发表到网上,对我本人影响非常恶劣,我拍摄的时候说给我打马赛克和P图,现在没有经过我本人同意私自上传,我要起诉(投诉)”。

就该投诉事实而言,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ー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制作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原告主张该权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损失的虚假性。

被告的投诉行为不构成恶意投诉,而且也没有因为被告的投诉行为,造成“校园王大九”的账号永久封禁,只是根据被告的投诉将“校园王大九”的背景图由被告的一个上半身图像和一个头像,换成另外一个背景图。

背景图更换,并不是“校园王大九”账户永久封禁,不可能给任何人造成演员的工资损失和租房损失。

至于“校园王大九”在今日头条上的封禁问题,经查证“校园王大九”在今日头条上的封禁理由是“恶意攻击谩骂”造成的,这理由与被告并没有任何关系。

今日头条的运营商是北京字节跳动有限公司,抖音平台运营商是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在抖音平台上的投诉,不可能封禁今日头条的账号;

原告继续侵权的真实性。

虽然“校园王大九”这个账号更换了背景图,没有封禁该账户,而且原告一直到现在继续使用拍摄被告的视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之规定,在原告对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保留对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综上,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法且违法经营,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请。

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

2021年5月至10月份原、被告及他人合作拍摄短视频,然后在抖音平台等媒体发布,从而盈利。

原告使用被告的头像设立“校园王大九”账号,所发布的视频系以被告为主要角色而拍摄制作的校园搞笑音像,被告从王**处获取几千元报酬。

后被告不再同意原告使用其头像,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以原告侵犯其肖像权而在抖音平台投诉,投诉内容为“使用我个人头像背景图,未经本人允许私自上传关于我在里面的视频,私自发表到网上,对我本人影响非常恶劣,我拍摄的时候说给我打马赛克和P图,现在没有经过我本人同意私自上传,我要起诉(投诉)”。原告以被告恶意投诉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手机聊天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与原告合作拍摄短视频,原告以被告的照片作为头像,并将制作的短视频向抖音平台等其他媒体发布,获取利益,双方形成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双方关于肖像的使用期限及收支分配并未做明确约定,因此,被告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根据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已多次提醒原告方的运营工作者,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或者使用时打马赛克,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被告向抖音平台进行了投诉。

因此,被告的投诉行为是为了保护其肖像权,并没有恶意攻击谩骂原告的内容。

且从原告与抖音平台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抖音平台只有在使用人有违规行为的情形下才会封禁账号,恶意举报不会给使用人造成影响。

抖音平台之所以封禁王大九的账号,是因为账号自身存在恶意攻击谩骂的内容,而该账号与原告的手机绑定,由原告使用,若有违规行为,亦是原告所为。

因此,被告维护其肖像权向抖音平台投诉,属正当的维权行为。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7252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佳佳对被告赵秋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佳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晓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贞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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