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要纠正题主问题中的一个概念错误,我国的《婚姻法》已经废止了,与婚姻、家庭等有关的内容被编入了《民法典》第五编的婚姻家庭中,一共有五章内容,涉及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内容。
如果要修改也是修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里的内容,而不是修改《婚姻法》。
解释完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后来聊聊法律是否会因为张家界新娘事件而改变。
与该事件有关的法律条款
我相信张家界新娘的事情大家应该都知道了,不再复述,这个事情的本质是女方出轨,并且是在办仪式这样的重要时间节点前还准备做出伤害男方的事情,情节比较恶劣。
这里要搞清一件事情,如果张家界新娘和男方还没有在法律上结为夫妻,也就是还没有在民政局登记婚姻关系的话这个事情还很难用法律来调整。
因为双方之间没有成立婚姻关系,男未婚、女未嫁,准备结婚和已经结婚有天壤区别。当然,这样的概率不大,一般情况在都要办仪式了,必然已经在法律上确立了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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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经结婚只是还没举办仪式的情况下我们来看看《民法典》与张家界新娘事件中有关的法条。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女方虽然没有和他人同居或者重婚但出轨行为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离婚的条件。
离婚后如何分配共同财产,是否需要赔偿呢?《民法典》有相应的规定。
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条给予了婚姻中无过错方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另外,第1091条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张家界新娘事件中的男方可以援引该条第(五)款“有其他重大过错”要求女方对日进行赔偿,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规定详尽,没有增设新规定的必要
以上几条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与这件事情有关的法条,我们可以看到基本是围绕经济上的,也就是离婚后无过错男方除了能够多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能要求女方进行精神赔偿。
另外,相关司法解释也提到如果双方没有离婚,那么无过错方是不能要求过错方赔偿的。这么规定符合法律逻辑,不离婚说明夫妻共同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自己赔钱给自己显然没有意义。
张家界新娘的出轨行为伤害到了男方,《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也给出了处理方法,所以我感觉用不着修改,该说的都说了,没有可以增加的地方。
《刑法》中有两个与婚姻有关的罪名,不可能再增设婚内出轨罪
另外,有的朋友说可以设立婚内出轨罪,我们来分析一下可行性。
第一,《民法典》属于民事法律文件,设立犯罪类型属于刑事法律范畴,要增设也是应该修改《刑法》。
第二,《刑法》中与婚姻有关的罪名主要有两个,一是重婚罪、二是破坏军婚罪。
重婚罪与张家界新娘事件关系不大,破坏军婚罪指的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一定要是与对方结婚或者同居,而且处罚的对象是第三者,不是婚内出轨的一方。
我国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有特别的保护制度,但即便如此涉及破坏军婚罪的客观方面也是非常严格的,哪怕将张家界新娘事件的情况搬过去恐怕也达不到受刑事处罚的程度。
军婚尚且如此,普通人的婚内出轨就更加不可能涉及刑事处罚了,所以没有增设婚内出轨罪的可能。
综上所述,张家界新娘事件虽然震惊了全网但不可能因此就修改任何一部法律。
当然,未来可能会有一些针对这类事件的司法解释,比如具体规定婚内出轨者需要向无过错方赔付的财产比例,至于刑事方面以后也几乎不可能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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