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时有发生,近三年疫情影响裁员更是常事,解除劳动合同总是会涉及到补偿问题,很多企业对补偿代扣代交个税的政策不熟,现就分享给大家;
一、与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给予补偿是否代扣个税
1、限额内不代扣代交个税:
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到期不续签自动解除除外)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
2、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代扣代交个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到期不续签自动解除除外)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要代扣代交个税
(2)个税计算方法,可视为一个月取得数月工资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12年),即除以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超过12年按12计)的商数作为个人月工资收入对应的税率和速扣计算个税,再乘以工作年数(超过12年取12)
举例:超过三倍的部分是8000元(工作年限8年),个税如何计算?
8000/8年=1000,(1000*3%-0)*8年=240
举例:超过三倍的部分是8000元(工作年限15年),个税如何计算?
8000/12年=667元,(667*3%-0)*12个月=240元
二、到期自然终止劳动合同补偿:交个税
1、《劳动法》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2、厦门税务答疑: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三、企业受疫情影响而裁员
1、这是特殊情况,企业与员工应友好协商灵活处理,企业要理解员工,员工也要多多理解企业
2、如果裁员给予的补偿,在税收上还是按照上面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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