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一
试用期应该有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热点问题二
试用期可以不缴社保吗?
不可以不缴!《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 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
来源:常德人社微信公众号
编辑:晏紫卉
审稿:孔明 张芬芳 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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